A. 如果離婚婚內貸款怎麼分配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2、雙方結婚後共同貸款購買核純核的房改掘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褲孝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B. 夫妻有貸款離婚後需要去銀行怎麼分割處理
離婚糾紛中有貸款的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按揭財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依上述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財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夫妻有銀行貸款離婚怎麼處理
夫妻有銀行貸款離婚的處理是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實踐中又劃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行棗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如虧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夫妻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檔橡拆。
三、法官會怎樣判定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的判定夫妻共同債務方式如下: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找法網提醒您,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C. 離婚貸款的房子怎麼分配
夫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離婚時,貸款的房子分配情況要分情況而定。
首先,房產屬於雙方共同出資作為首付購買的情況,不管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不管房產證上有幾人的名字,只要能夠證明首付的出資比例都要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平均分配,貸款的房子比較特殊,可以根據當時房產的實際市價由一方補償另一方一半的房產資金,一方獲得所有的房產所有權。
其次,如果房產屬於其中一方婚前首付購買,婚後共同還貸,那麼該財產的分配又有了適當的調整,對於貸款和首付的相應比例計算,婚後還貸部分由雙方共同分配,婚前首付部分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配,這時由首付一方將還貸部分歸還另一方為最簡單合理的處理方式。
不管是哪一種情況,在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新婚姻法對房產問題有著深刻的而又嚴密的規定,我們只要緊跟法律的條例,就能快速的將問題解決。同時,兩人在面對婚姻只是都對未來抱有美好的想像,但是事實往往不如人意,這是令人失望的,但是當我們走到感情的盡頭,要結束一段婚姻時,也不能將過去的一切都抹殺掉,曾經的美好也不會就此消失,所以哪怕是財產問題,也要處理的問心無愧。許多人在離婚時因為財產問題掙得你死我活,絲毫沒有了曾經的溫柔和美好,這是完全的否定了自己的曾經,可悲又可恨,在我看來好聚好散才是對這一段無疾而終的婚姻最好的表達方式。
所以,離婚時對於房產的分配問題不要有過多的要求,根據法律條款分配即可,這是最為公正的一種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