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借款給個人的規定
公司借款給個人需要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公司依法借款給個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借款的利息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向個人借款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屬於法律規定中的民間借貸,對於自然人和組織之間是可以進行金融借孝猜貸的行為的,所以企段薯業可以向個人進行借款,但是法律會限制高利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巧燃型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