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買房父母還貸離婚怎麼分
法律分析:父母買房父母還貸,離婚房子的所有權歸自己子女名下。這樣的房子便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關的約定,離婚的時候,另一方沒有權利參與分割。如果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房款,剩餘的錢是按揭的方式支付的,並且是由小夫妻共同承擔的。那麼,離婚時房子一般會判給登記方,並由其繼續支付剩餘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B. 婚後男方父母還房貸離婚怎麼辦
一、婚後按揭還房貸 離婚 解決怎麼辦 1、提前還貸消除銀行按揭 抵押貸款 的 抵押 登記,如果沒有很多現金提前還貸的,可以考慮通過一些貸款公司將 房產證 贖出。在取得房產證後,雙方到房產登記部分辦理過戶。2、沒有能力一次清償貸款的,可以與貸款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重新簽訂 住房貸款 抵押合同 。 1、對於你們婚前出資的這一部分,因各自出了一半的首付款,故婚前男方與女方對該房產屬於按份共有,根據《 物權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故男、女方應一人一半。 2、男方女方 結婚 以後,婚前出資部分仍是按份共有。婚後男方還貸部分屬於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平等分割。綜上,無論從按份共有的角度,還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角度,此房產在男女雙方離婚時,都應當平等分割。 3、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房產歸一人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房產所有人一方的 個人債務 ,這一方給對方一定的補償,這是實踐中很多離婚夫妻處理房產時的策略,既避免了糾紛,又能實現平等分配的目的。 婚前一方辦理按揭手續,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但婚前並未辦理產權登記這種情況具有很大的爭議, 按揭貸款 是婚前辦理,而且也沒有辦理產權登記,這樣看來房屋應該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可是,婚後是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房屋也有著另一方的資金投入,這樣看來應該屬於 婚後財產 ,那實際上是怎樣的呢? 實際上,這種情況仍應將按揭房屋作為 婚前財產 處理,銀行對特定的 購房 人即貸款 債務人 (按揭人)的資信產生信賴,而且該財產權利是由婚前個人繳納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證的取得在婚後,房屋仍屬於個人財產,應按照個人財產的方式處理。 婚前辦理按揭手續,滲數並已經進行產權登記,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銀行和債務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 債權債務 關系,不因為婚姻關系而改變債務人,夫妻用 共同財產 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並不改變 房屋所有權 的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產權是登記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貸款是由哪一方辦理的,房屋就屬於哪一方的財產,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 債務 仍為個人債務。 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這種情況下,對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的性質沒有爭議,問題在於如果要把房屋判給非產權登記方,則涉及到債務是否轉移的問題及是否需要徵得銀行認可的問題。 實際上,不能以未經 債權人 同意而變更債務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此外,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法院在判決時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准,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 綜上所述, 離婚房產 會遇到很多情況,比如在婚後的 貸款買房 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分割就比較麻煩了,畢竟存在一些不穩定的因素,所以最好選擇協商分割,如果叢亂首協商不成的話可以通過 律師 的建議,然後向法院起訴分割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陪廳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C. 婚前購房婚後父母還貸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按揭買房,父母還貸,一般都會被認為是該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前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結婚後繼續由父母幫忙還貸,最好和父母也達成書面約定,明確約定父母婚後幫忙還貸部分屬於贈與給自己子女個人,不作為夫妻公共財產。或者還款賬戶婚後僅用於還貸,不做其他進賬和支出,可以保證比較清晰的資金流向。如果婚後有共同裝修的,可以適當補償。
由此可知,如果是婚前父母以子女名義購買的房產,並且後期也由父母還每個月的房貸,那這個房產就屬於婚前財產,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要留好購買房屋的材料就可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D.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么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但是前提是需要經過男方和他的父母的同意,因為加了女方的名字後,財產就有女方的一份。
E. 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父母還貸
法律分析: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房產登記在子女和配偶雙方的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F. 婚後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後也是男方父母還貸款,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你好,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明確房屋寫在誰的名下,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可以進行分割。如果是寫在男方名下,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按約定,如無約定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如果房屋寫在女方或雙方名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為了避免發生糾紛,建議在贈與前父母寫一份贈與協議,明確房產贈與給子女個人,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G. 婚前買房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後房產證寫的兩個人的名字,婚後由男方父母還房貸,離婚,房子怎麼分配
房子分配給男方。根據《新婚姻法》第六條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H.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離婚怎麼分
夫妻雙方無法分割。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屬於男方婚前財產,若貸款都是父母在還,是不算入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氏喚夫妻雙方掘核缺無法對房子進行分割。貸款買房指購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樓宇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再由購房人分期判辯向銀行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
I. 婚後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後也是男方父母還貸款,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如果是題目問題,能夠證明屬實,離婚時女方沒有房子可分。而展開的問題,男方只能分到貸款金額部分的房子分配。具體情況還是需要提供證據,由法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