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可以拿房產證抵押貸款嗎
房屋抵押銀行貸款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原因在於,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此雙方具有同等的處分權,任何一方都不能代表另一方的意見而擅作主張。所以,要想將夫妻共有的財產進行抵押就必須要經過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才行。比如張先生是在婚後買的房子,那麼該房子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管是辦理貸款,還是買賣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否則不能進行交易。
從房屋抵押貸款辦理流程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房屋共有人任何一方的同意,此項業務都很難成功辦理。具體來說,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如下:
首先,借款人要找評估機構進行房產價值評估,取得評估機構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
其次,夫妻雙方到場提交上面的資料並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
再次,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
第四,銀行審核通過後發放貸款。
最後,借款人分期或一次性償還貸款並取消房產抵押拿回房產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房子抵押貸款必須夫妻雙方簽字嗎
不一定。抵押貸款不一定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只有當申請抵押貸款的抵押物為夫妻共同財產時才需要夫妻雙方簽字。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抵押貸款時,房屋在有共有人的情況下需要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即如果房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則必須簽字才行。如敬迅擾果房產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抵押貸款時只需要房屋所有權人簽字即可。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房地產抵押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產的昌雹價值;
(五)抵押房地產的佔用管理人、佔用管理方式、佔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不一定。對於銀行貸款簽字的問題,需要分為兩種情況來考慮:一般意義的銀行貸款,肯定是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的;而一些小額銀行貸款,是不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的。
抵押貸款不一定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只有當申請抵押貸款的抵押物為夫妻共同財產時才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因為牽涉到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問題。同時,結了婚之後房子就是共同財產借款也屬於共同負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所以都是需要雙方簽字的。
如果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此雙方具有同等的處分權,任何一方都不能代表另一方的意見而擅作主張。所以,要想將夫妻共有的財產進行抵押就必須要經過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才行。
而從房屋抵押貸款辦理流程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房屋共有人任何一方的同意,此項業務都很難成功辦理。
拓展資料:不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的銀行貸款?
一般涉及的金額比較大,各方面要求也是比較嚴格。所以在辦理貸款時,肯定是需要雙方的簽字才可以繼續辦理下去。
不過,現在隨著我們生活方式的不斷變化。有很多事,其實不一定必須到現場才可以辦理。現在高度發達的網路,為我們的生活還是帶來了不少的便利。 現在我們其實不去銀行,也可以通過各個銀行的APP獲得一定額度的貸款。
當然,一般銀行這樣的業務,都是依託他們的信用卡業務展開的。不管這些業務在信用卡裡面,以什麼樣的名字出現,他們的本質都是銀行貸款。雖然這樣的額度,可能只有十幾萬,但是這樣的業務,從本質是講也是屬於銀行貸款。 我們也不能小瞧這樣的小額貸。雖亮旦然一家銀行的額度有限,如果同時從幾家銀行都辦理這樣的業務,可以獲得的金額也是一個不小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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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2)夫妻貸款拿一方房產抵押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