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按揭房怎麼加女方名字
按揭房加女方名字有兩種情況:
1、房貸已經還清:如果房貸還清,婚後夫妻之間加名字的流程非常簡便。夫妻雙方只需帶好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以及房產證,到當地房管部門直接辦理房產證加名即可,如審核通過,一般在20個工作日後就能領到新的房產證。
2、房貸還未還清:如果房產仍在還款中,添加配偶名字的流程則要復雜許多。首先,夫妻雙方需要到銀行辦理抵押手續變更,通過銀行審批之後,再到當地房管部門重新辦理過戶,一般在7個工作日後就能領到新的房產證,之後還要再次到銀行辦理抵押。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加名的問題5種情況
一、寫「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孩子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登記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後果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茄凳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但如果購房後「准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准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二、寫父母的名字
這是很多男方家長的觀點。他們認為,雖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但畢竟戀人們還沒有登記,有的期房還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野滾時候分手了該怎麼辦。況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戀人們並沒有什麼投入,因此寫父母的名字也比較保險.
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
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三、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登記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
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頌納余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民法典》,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四、寫雙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認為,與其那麼麻煩,不如把雙方所有人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登記在雙方父母和「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後果
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准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五、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只登記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後果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❷ 父母買的按揭房怎麼公正加准女友名字嗎
按揭房在未歸還貸款之前,是不能加名字的,這時候產權並不屬於你,而是抵押銀行,公證處不會受理。當你們拿結婚證後,還清貸款然後去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把名字加上是可以的。不過如果女方沒有參與後續還貸,那麼按照法律規定,房產屬於婚前財產,如果離婚,房屋產權與女方無關。
但是如果雙方婚後存在共同還貸的情形,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共同還貸對應的增值部分,女方是可以要求分割的,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就不能了。因此男方可以寫一份贈與房產一半份額的贈與協議,並且到公證處公證贈與協議。如果說結婚時間非常短,男方就把自己婚前買的房子,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這種加名的行為,使得該房產一定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所有,可是不一定就等於一旦離婚就平均分割。
【(2)父母貸款買的房加女方名字擴展閱讀】
原《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也就是說,房產加名或更名,需要銀行同意。只有還清貸款,銀行才會同意加名或更名。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2021年4月6日,自然資源部終於發布了通知,通知的名稱是《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不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保障抵押不動產依法轉讓!
主要內容可以分為2種情況:1.銀行的借款合同中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2.銀行的借款合同中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不動產的約定,這時,僅要求兩個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這兩個人分別是:轉讓人+受讓人。兩者區別在於,是否需要銀行的參與,關鍵還是要看銀行的借款合同是怎麼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