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一方瞞著對方貸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瞞著對方貸款的處理方式:如果該貸款沒有用於夫妻家庭生活或者是夫妻共同經營,那麼這筆貸款應屬於借貸人一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由借貸人以其個人財產進行償還;反之如果這筆貸款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夫妻二人不管是在離婚前還是在離婚後則均需對此承擔償還責任。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偽造共同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衍生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界限標準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Ⅱ 夫妻貸款還不上銀行強制執行後小孩會不會有影響
對小孩的影響沒有特別大,但是小孩想要參考公務員,事業單位,等會有點影響,
1、限制高消費,除了當事人,如果子女的經濟來源主要是父母,那子女也不能高消費,比如進入高檔西餐廳,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或者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等等,除非子女有個人的經濟來源。 2、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但是普通義務教育學校不受影響。 3、不能給子女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等; 4、子女就業可能會受到影響,有些地方會規定,如果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子女不能錄為國家工作人
Ⅲ 夫妻一方隱瞞私自貸款
夫妻一方隱瞞私自貸款的行為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該債務是否算作夫妻共同債務,是否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問題,因為是隱瞞私自貸款,一般認為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理由如下:
1.只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3.例外情形: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那麼還是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雙方是可以事先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到底是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應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是否算作夫妻共同債務,首先看該債務是否取得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認可,其次如果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要看是否用於家庭生活,如果用於家庭生活,也是共同債務。其次,如果是約定財產制,雙方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此時需要看債權人是否知道該規定,如果知道,則該筆債務應為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