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結婚之前買了一套房,自己付了首付,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這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 結婚之前買了一套房,自己付了首付,如果房產證只有我的名字,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那麼房產權屬於你個人所有。其中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兩人平均分割。你給付對方應得金額。
2 如果房產證是夫妻共同名字,房產權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一人一半。
3 可以不做財產公正,房產證已經具有足夠法律效力。
㈡ 我想問一下我剛結婚,在結婚前我貸款買了一套房子,婚後還要還貸款這能算婚前財產嗎
是婚前財產。根據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個人貸款買下的房產,婚後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為共同共有,為婚前個人財產。
假如離婚,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由所有者享有。
既然結婚了,可別離婚!祝願你們地久天長,夫妻恩愛,幸福永遠!
㈢ 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我們一起還房貸,請問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是屬於房產登記一方的財產,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貸款是屬於債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夫妻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貸款擴展閱讀
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㈣ 結婚前自己買房子付了首付,剩下的結婚後共同還銀行貸款,若離婚,按法律,房子是我自己的還是2個人分
如果這房子是你在登記結婚之前簽署的買賣合同、付清了首付,而且房產證上是你個人的名字,那麼,即使登記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按照法律,這房子屬於你的「婚前財產」,是你的。只是說,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款,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你需要把丈夫已經承擔支付的房貸還給他,但無論如何,這房子本身還是你個人財產。
這個問題之中,關鍵是時間節點,也就是「買房時間」與「結婚登記」時間的先後問題,一定要注意證據,因為法庭上只講證據,對你有利的證據就是房屋買賣合同、首付款支付憑證、房產證發放時間等,都早於結婚證書上的時間。
不到萬不得已,還是不要離婚。前世一千次的回眸,才能換來今生一次的擦肩而過。好好珍惜緣分吧。
㈤ 婚前首付一套房子,婚後一直在還款,算個人婚前財產嗎
這套房子是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因為是在婚前首付的房子,而且名字上也是屬於你自己的,即便是在婚後一直還貸款,只要房子的產權證上是寫著你的名字,就屬於你的個人婚前財產。
其實女生如果在婚前購買了自己的房子是很有安全感的,因為至少在婆家是不會受欺負,而且也有底氣,即便是和對方吵架了,也還是可以有房子住的,即便是不用回娘家也有地方住。其次就是受委屈了也不用去忍受,想幹嘛就幹嘛,因為你還有一套房子在。
㈥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算不算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還在還貸,不算是共同財產,屬於付首付的房主的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案例:小馬和女朋友小陳二人於2010年登記結婚。結婚前一年,小馬用個人積蓄在昌平區全款買下了一套商品房。後來兩人離婚,小陳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住房。
法官介紹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小馬在與小陳登記結婚前,已經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房全款,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
小馬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後發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權而已。房子仍然是小馬的個人財產,不因小馬的結婚而發生轉化。而小陳對房屋的裝修符合不動產添附的規則因此,法院判決房子還歸小馬所有,由小馬補償小陳裝修和傢具家電費用中屬於小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