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幫還貸,離婚怎麼分
首付和房貸有父母出資的話,那麼離婚後房產也貴出資一方。但要保留有出資但已經證據才行。
② 父母首付買房,婚後房屋貸款也是父母還的,這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以,對於父母出首付的情況,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留下證明:1、簽署相關書面協議。2、留好付款憑證,不要支付現金,要有據可查。如父母付款買房交錢是從銀行賬戶匯款交的,那麼,銀行付款流水單是可以列印出來的。只要銀行賬戶的本人持身份證到銀行櫃台,要求列印某年某月某日的流水賬單,銀行都可以列印出來的,這流水單有銀行蓋的業務章,可以作為父母出資買房的交款證明。如果首付是現金,那麼,收款收據就是證明,當然也可以到公證處公證。
③ 婚前父母給我買房 名字寫的我的 有貸款 婚後我方父母給我還貸 這套房子算婚前財產嗎
婚前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婚後父母還貸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婚前財產。
如果婚後不是夫妻共同還貸那麼就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算婚後財產。婚後夫妻一方父母還貸的房產算是父母贈與的屬於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不會進行財產分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婚前男方父母買房貸款父母還房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④ 婚前由父母貸款買的房子,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婚後房貸也是由父母還
恭喜你
有你份不論你老公什麼時候買的房子
只要和你結婚
那就是共同財產到時候如果離婚
可以商議
要不要如果他不願意分給你財產
那就進行法律訴訟想保險的話1.讓你老公在合同上再添個共有人2.貸款合同上添個共同還款人共有人和共同還款人是最有利的證據
呵呵
⑤ 婚前父母首付婚後父母還貸款
法律分析:1、婚前父母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房屋,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是自己的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婚後父母繼續為上述購買的房屋歸還貸款的,歸還貸款的數額也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仍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
3、對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後明確指定贈與本人的財產,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⑥ 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房產證只寫女方名字,用女方公積金貸款,婚後還貸是男方父母還,離婚財產屬於誰
盡管在提問中沒有明確男方父母買房為什麼要在房產證上只寫女方的名字,但估計這源於當初只是利用女方的公積金貸款的原因,為使女方公積金貸款,因此才在房產證上寫上女方的名字以確保貸款和房產證取得一致吧。顯然,因為當時男女雙方尚處在「婚前」,而男方由於單位不交公積金,無法貸款,因此只能以女方的名義。
但在法律上的認定,「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房產證只寫女方的名字」,因此只能界定為這是男方父母對女方的贈予(首付部分),當事人在當初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而「婚後還貸是男方父母還」,如果不是出於當事人男女雙方明確是向父母借的,那也只能認定是男方父母的還貸(出資)是對當事人男女雙方的贈予,可以認定為是對男女雙方的贈予而作為該夫妻的共同財產。
鑒於上述,在該男女雙方離婚時,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該房產一般會作出如下認定:
婚前男方父母出買房首付部分,這是男方父母給女方的贈與(以「房產證只寫女方名字」為證),該房產的產權屬於女方(除男方的父母與女方有特別的書面約定以外)。
該房產的還貸部分,可視作父母贈予兒子兒媳的共同財產(除非能出具父母只贈予兒子的書面約定),包括婚後增值的部分。如果當初約定還貸的錢是向父母借的,應將還貸的全部金額歸還給男方父母。
重申:以上的看法只是僅僅以提問中的表述來解答。
⑦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父母還貸
法律分析:房產屬於男方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提前還貸的部分由於是男方父母出資的,並且是對男方個人貸款進行還款,故提前還貸部分仍然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