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案中夫妻共有按揭房產該如何分割
一、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時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二、婚後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共同還貸。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對於償還的貸款,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償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不予分割。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按揭房離婚歸誰,未償還的貸款屬於房屋的產權人一方的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房產分割給一方的,還需要去銀行變更貸款人。
⑵ 夫妻有貸款離婚後需要去銀行怎麼分割處理
離婚糾紛中有貸款的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按揭財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依上述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財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夫妻有銀行貸款離婚怎麼處理
夫妻有銀行貸款離婚的處理是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實踐中又劃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行棗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如虧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夫妻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檔橡拆。
三、法官會怎樣判定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的判定夫妻共同債務方式如下: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找法網提醒您,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⑶ 婚後貸款買房離婚時怎麼分配
一、婚後貸款買房離婚時怎麼分配
1、婚後貸款買房離婚時怎麼分配,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婚後貸款買房,在一般情形下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分配;
(2)無法協商的,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辦理協議離婚的流程有哪些
辦理協議離婚的流程有如下:
1、准備離婚相關證件;
2、准備離婚相關材料;
3、必須由夫妻親自前往當事人常住地址戶口所在地區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人員審核材料無誤,將結婚證收回。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證。
⑷ 離婚房子貸款如何處理
若按晌唯鋒《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貸款尚未還清,未還清部分為雙方共同債務。基於不動產特性,只有一方能獲得房屋所有權。因此,獲得房產一方應對另一方補償。一般原則為,獲得房產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和按揭貸款的一半,剩餘貸款部分,由新的房產所有人獨立償還。
按照市值進行估價,減去剩餘貸款,剩下的均分,誰想分到房子,就必須支付對方應得的款項 ,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分割。
照樣分割唄,如果其中一人要了房子,則需要把之前另外一個人付的款,還給他,並且可以適當增加房子的增值部分。貸款由房主繼續還款。
該案例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確認的問題,如果能夠證明該房產屬於夫妻的婚後置辦的財產,就可以確認為夫妻共有財產,那麼雙方離婚時就可以進行平均分割。但是,由於該房產屬於貸款購房,那麼未還款部分屬於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有二人共同承擔。
夫妻貸款是做為共同財產一起使用的,離婚時應該作為債務共同承擔,但如果一方放棄了所有的利益,相應的債務也放棄了。
1、我和前妻在婚後,商業按揭貸款20年,購買房子一套;產權證署我兩人的名字,貸款協議也是兩人的名字。 2、三年前,我們協議離婚,沒經法院判。 3、財產分割協議:房子歸前妻,她一次性補償我5萬元,剩餘貸款由前妻承擔,貸款至今未還清。 咨詢問題: 1、只要那套房子的貸款沒有還清,是否我就永遠有還款責任? 2、如果她無力償還或者惡意斷供,是否銀行會責令由我償還? 3、如果那套房貸沒有還清,我能否用我的公積金,另行購買商品房? 4、如果她沒有還清房貸我就不能用我的公積金購買房子,那麼我現在想買房子,有什麼變通辦法可行? 5、讓她無力償還或者惡意斷供的行為,不給我造成損害,我應該怎麼做?簡單說,如何才能使我與那套房子徹底斷絕連帶責任? 衷心感謝您!
通過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已被設定了抵押權登記,也就是說,在貸款沒有完全清償之前,享有抵押權的銀行對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有權予以限制。我國《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由此可見,您妹妹與妹夫可以將按揭購得的房屋出賣,但在出賣時,必須通知貸款銀行,同時還必須告知買房人有關抵押的情況。而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房屋的分割應按如下方法進行:(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3)對無法分割居住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者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宴晌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離婚後以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准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如果無力償還貸款,可以將房子轉手,不過有點麻煩,在銀行先解抵押,辦理兩證再當做二手房賣,需要買家先償還銀行的貸款才可以
婚後買房離婚時如何分?
房子的產權認定是以簽訂合同為准,不是以獲得房產證的時間為准。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 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具體分割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第2款規定中的「山辯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
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區分為2種情況: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雙方結婚後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招行貸款逾期的影響:貸款逾期會記錄徵信系統,再申請貸款、信用卡均需稽核信用情況,建議保持良好記錄;
具體稽核後是否會有影響,請與辦理後續業務的經辦機構確認。
⑸ 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字,女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應該如何劃分
房子是結婚的必要條件,很多人會選擇貸款買房,然後結婚,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關於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字,女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應該如何劃分?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該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字,從法律上來講,該套房產只屬於男方個人,但是由於該套房產是貸款買的,婚後的房貸是由夫妻兩個人一起償還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女方也應該分得一部分。其次,在離婚時應該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女方應當獲得自己應得的部分。最後,夫妻雙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女方既然也出力還貸,那麼男方要對女方補償的。
一:離婚時的房產,女方有權利要求進行分割。
該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字,從法律上來講,該套房產只屬於男方個人,但是由於該套房產是貸款買的,婚後的房貸是由夫妻兩個人一起償還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女方也應該分得一部分。
關於房產證上只有男方名字,女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應該如何劃分?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留言。
⑹ 夫妻共同買房離婚房子、房貸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1、房子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臘陸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離婚房貸分割:
首先,婚後的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還貸。
根據司法解如巧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輪橡頃人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