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貴州公積金貸款額度
法律分析:1、住房公積金繳存80-100元/月(含1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6萬元;2、住房公積金繳存100-150元/月(含15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8萬元;3、住房公積金繳存150-200元/月(含2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9萬元;4、住房公積金繳存200-250元/月(含25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11萬元;5、住房公積金繳存250-300元/月(含3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12萬元;6、住房公積金繳存300-400元/月(含4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14萬元;7、住房公積金繳存400-500元/月(含5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16萬元;8、住房公積金繳存500-600元/月(含6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18萬元;9、住房公積金繳存600-700元/月(含7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20萬元;10、住房公積金繳存700-800元/月(含8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22萬元;11、住房公積金繳存800-900元/月(含9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25萬元;12、住房公積金繳存900-1000元/月(含10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28萬元;13、住房公積金繳存1000-1200元/月(含12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31萬元;14、住房公積金繳存1200-1400元/月(含14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34萬元;15、住房公積金繳存1400-1600元/月(含1600元/月)的職工,可貸款額度37萬元;16、住房公積金繳存1600元/月以上的職工,可貸款額度40萬元。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包括職工調動、辭職、解聘、辭退。開除等,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職工被重新錄用時,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正式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啟封手續。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