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出資子女貸款算誰的房產
父母出資子女貸款算誰的房產
父母出資子女貸款算誰的房產,因為現在的購房壓力十分的大,所以年輕夫妻想買一套房子一般都靠爸媽的贊助。爸媽出首付款,子女自己還貸款或許出裝飾款。那麼父母出資子女貸款算誰的房產
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所有權應該歸誰
一、父母全出資
1、父母全出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前出資買房,則該出資資金被認定是對其子女一方的贈予。
受贈一方子女可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後出資買房,則認定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子女。
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該出資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相應的,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爸媽出資為後代買房的幾種情況
爸媽出資為後代買房,房子的產權歸屬分幾種情況,時刻的節點即是後代的婚前還是婚後。
第一種情況是婚前爸媽為後代全款出資買房,並掛號在後代名下。根據《婚姻法》規則,他婚前全款買的房歸於他的婚前自己財產,成婚後也不會主動轉化為夫妻一起財產。
第二種情況是婚前爸媽出首付款為女子購房,並掛號在後代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說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定房產買賣合同,以自己財產付出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一起財產還貸,離婚時該不動產由兩邊協議處理」即兩邊洽談解決,假如洽談不成,能夠訴訟由法院來判,人民法院能夠判房子歸產權掛號的一方一切,未還的銀行貸款也是他的自己債款。
婚後夫妻一起還貸的部分以及房子相應的增值,根據婚姻法的規則,由房產歸屬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抵償。
第三種情況是離婚訴訟中最為多見的一種。即婚後由兩邊爸媽為後代購房,掛號在夫妻二人名下。如今司法實踐中發作爭議最多的即是婚後由一方爸媽出首付款,一方爸媽出裝飾款來為後代購房的。
一般出資方期望房產掛號在一方後代名下,但另一方考慮到新婚姻法司法解說三出台今後,婚後爸媽出資為後代購房,並掛號在一方名下,視為對其後代一方的贈與,假如日後離婚,那房產切割時連牆角也分不到?因此而請求加兩邊的後代姓名都掛號在產證上,對立一般由此發生,會讓對方的爸媽覺得這還沒怎麼著,就彼此不信任了?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幾種情形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房屋的產權歸屬分幾種情形,時間的節點就是子女的婚前還是婚後。
第一種情況是婚前父母為子女全款出資買房,並登記在子女名下。根據《婚姻法》規定,他婚前全款買的房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況是婚前父母出首付款為女子購房,並登記在子女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即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訟由法院來判,人民法院可以判房子歸產權登記的一方所有,未還的銀行貸款也是他的個人債務。
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房子相應的增值,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由房產歸屬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第三種情況是離婚訴訟中最為常見的一種。即婚後由雙方父母為子女購房,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現在司法實踐中發生爭議最多的就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一方父母出裝修款來為子女購房的。
往往出資方希望房產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但另一方考慮到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以後,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並登記在一方名下,視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日後離婚,那房產分割時連牆角也分不到?因此而要求加雙方的子女名字都登記在產證上,矛盾往往由此產生,會讓對方的父母覺得這還沒怎麼著,就彼此不信任了?
離婚如何分割父母出資買的房?
一、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房子登記在出資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雙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還貸的,按婚姻法解釋二,司法實踐中通常會按照共同共有處理,這樣更公平,依據明確。
2、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按各自的出資比例,確定各自的份額,通常會依據按份共有,適用解釋三,這完全符合解釋三的立法本意。
3、與子女婚後共同財產共同構成首付款,那父母的出資視為對對方的贈與,適用解釋二,房子為夫妻共同共有。
二、如果是婚後父母雙方出資,房子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的,即便是雙方出資額不等,且沒有約定按份共有的情況下,都視為共同共有,按平分處理比較好。
三、如果是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另一方父母負責裝修款,還貸由出資方父母負責還貸,房產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這樣的情況下,離婚訴訟中,如果出資方能證明出資及還貸的依據,司法實踐中,通常即便是有女方的名字,但也只能獲得裝修補償而無法主張分割房產份額。
四、如果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子或女的配偶沒有出錢,房屋產權登記在子或女的一人名下的情況,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或女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子女購房前辦理或辦理產權證書之前做出,並且應有證據證明。如果是父母在辦理產證證之後或者在子女准備離婚時才簽訂對子女一人的贈與合同或者借款合同,這種做法實際上已經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這樣事後的做出的贈與合同可能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採信。
⑵ 父母出錢買房,房產證上寫女兒的名字,房貸還是父母還,這房子到底歸誰
出錢買房子的房產證上寫女兒的名字房子但還是父母還的話這房子到底是歸誰的說話就是這個來說的話就是座位的話父母的話你可以在你給他你是屬於贈與給他的形式的你如果要回來的時候話因為你自己的話就是父母的話你有這種付錢的條件的話應該也可以是屬於自己的也有存的有
⑶ 婚後單方父母為女兒出資購房,是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答:這種情形在實踐中是比較復雜的,需要按照雙方是否存在協議約定來分類討論。
(1)雙方無任何協議約定
①婚後父母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那麼該套房產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一人的贈與,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②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貸款每個月都由父母償還,並且在離婚時已經還完貸款,又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會認定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③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貸款每個月都由父母償還,離婚時貸款仍未還完,法院一般會認定為父母對雙方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在分割時會考慮出資問題,在平分的基礎之上照顧出資多的一方。
④婚後父母買房交付首付款,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每月償還貸款,原則上該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法院處理時會適當考慮父母出資的問題。
(2)雙方有協議約定
①當時的出資行為如訂立了借據、借款合同的話,實踐中需要三方簽字(父母、子女及配偶),認定為借款的可能性比較大,若認定為借款的話,則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平均分割,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償還。
②實踐中還存在一類情形,受限於政策原因,父母無購房資格,買房後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離婚時,父母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例如三方(父母、子女及配偶)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父母一直實際經營管理該套房產或者表達借名買房意願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如果借名買房的事實可以被法院認定,那麼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會處理該套房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⑷ 子女買房,父母可以用自己的公積金幫子女貸款嗎
父母可以用自己的公積金幫子女貸款。
根據最新公積金使用規定,子女買房可以提取父母住房公積金,未婚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的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父母可以提取本人公積金賬戶余額。子女貸款購房,父母參與共同還款的,可按公積金還貸提取方式提取,既可以提取首付,又可以每年提取公積金還貸本息。
(4)父母替女兒買房貸款是屬於擴展閱讀:
貸款額度要符合四個「不高於」:
1.不高於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的倍數,即住房公積金余額的40倍、補充公積金余額的20倍確定的貸款限額;
2.不高於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3.不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4.不高於最高貸款額度。至於最高貸款額度,購買首套住房或改善型第二套普通住房,2人以上參與貸款的,繳納住房公積金可貸金額為100萬元;繳納補充住房公積金可貸金額為20萬元,總計為120萬元。
⑸ 婚後單方父母為女兒出資購房,是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你父母給你們買房子時沒有說房子歸你,那麼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父母買房子給子女屬於贈與所得財產,贈與合同上沒有說明只歸一方那麼就是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權利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⑹ 為子女買房如何認定贈與或借貸
這個行為一般會屬於贈與,因為很少會有父母在給子女買房的時候簽訂所謂的借貸協議,所以兩者之間不會形成借貸關系。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父母會為自己的孩子買車買房,特別是在孩子成年以後,父母會通過這種方式讓孩子盡快獲得獨立的生活。在父母給孩子買房子的時候,如果父母本身並沒有明確房子的任何屬性,父母跟孩子之間也沒有存在借貸關系,這種情況一般會被認定為父母贈與孩子房產,父母也可以選擇把孩子的名字登記在房產證上。
父母給子女買房一般屬於贈與關系。
在孩子還沒有成年的時候,因為孩子本身不能貸款買房,孩子也沒有全款買房的實力,所以很多父母會直接通過自己的名義來買房。在此之後,父母可以選擇把房子過戶給自己的子女,我們可以把這個過程理解為父母給子女贈與買房,所以兩個人的關系屬於贈與關系。
⑺ 父母可以用公積金貸款為子女買房嗎
法律分析:父母的公積金可以給子女貸款買房,但是父母必須是共有人之一,也就是說只有購房合同上寫了父母的名字才能用父母的公積金進行貸款。不過比起以後的過戶費,公積金貸款省下的利息顯然更劃算。市公積金管理工作人員介紹講:如果購房時間還未滿一年,可以辦理每月直接從公積金賬戶扣款還貸,如果購房已 過一年時間的公積金賬戶中的金額則可以提取還貸自己以及配偶所購的房子。取的公積金金額不足時委託人應及時補足。這種方法不僅可以沖商業性的貸款本息還可以沖公積金的貸款本息。辦理完住房人公積金貸款後借款人手中都會有住房公積金的存儲卡一張,然後銀行貸款通過此卡每月償還。如果有需要部分提前還款的,那麼可以在其每個月的固定還款日期前存入償還金額要注意的是提前三個工作日,也就是預存所需提前還貸的金額往公積金存儲卡內繳存,然後通過進行電話語言系統操作。設置完成之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住房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支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遵循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運作、銀行專戶保管和金融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職工購買、新建、改建、大修自有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自有住房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執行。
⑻ 婚前買房 婚後父母替子女還貸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如果父母還貸,屬於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