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們給女兒婚前貸款買房,怎麼保障父母的權益
1、這個要看你貸款銀行的政策,一般來說以65周歲為限制,有部分銀行提供接力貸產品,就是父母貸款子女擔保還款 2、按照你描述的你姐姐的情況,屬於二次購房,貸款利率及貸款成數都按照二套房政策執行 3、公積金累計繳費滿六個月可以使用,如果申請商業貸款,銀行是一起操作的不用另外去跑公積金貸款,如只貸款公積金則要去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4、房子屬於你婚前財產,但是你老公享有還貸部分的補償 5、是的,依照現有政策,你跟你老公的房產屬於二套房
Ⅱ 姑娘,你會嫁給一個婚前全款買房的人,還是貸款買房剛交首付的人
我相信無論誰結婚的時候,都是奔著一生一世去的。可惜這世界變化太快,明天我們都把握不了,憑什麼去把握誰的一生一世,分手了也能和平走開記得這段美好,不要最後還要撕得頭破血流一點不體面。
我認為不管是選擇婚後貸款交首付的人還是選擇在婚前全款買房子的人,都應該考慮清楚身邊的他值不值得。雖然說兩者都有不同的心理,我想說的是,只要倆人真心相愛,買房子,只不過是人生中的一件事而已,關鍵的是你可以找到一個真心對你好的人,這才是你最應該考慮的事。
Ⅲ 女孩婚前買房,父母付首付,孩子還貸款,加父母名字好嗎
女孩婚前買的房子,父母付的首付的錢,孩子還貸款,我認為加父母名字是比較好的選擇,這樣證明是女孩和父母的婚前財產,並不是女孩結婚後的夫妻公共財產。
Ⅳ 女生婚前貸款買房 男生會介意嗎
這個問題得看你自己挑的是個什麼樣的男生
1.有擔當的男生不會介意。畢竟這是婚前財產。但是女生如果在結婚前沒有還完貸款,雖然說房子屬於婚前財產,可是多少都有影響了家裡的收支。你要做好溝通,如果你選的男人是個有擔當的,他是不會介意的。
2如果男方家裡條件不是太好,或者說他是很小氣的,尤其涉及到金錢。他肯定是會介意的。這要看你倆到底是怎麼溝通的。
說白了,這個答案不是肯定的,主要是看對方是什麼樣的人,你倆又是怎麼溝通的。
Ⅳ 男人為什麼不願意娶一個婚前買房有貸款的女人呢
男人為什麼不願意娶一個婚前買房有貸款的女人呢?
男人之所以不願意娶一個婚前買房有貸款的女人,是因為房子是貸款買的,如果兩人結婚後,女方要拿出一部分工資進行還貸,少了這部分錢貼補家用,他們婚後生活就比較吃力。如果他們有了孩子,孩子上幼兒園,上學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如果妻子的錢用於還房貸,那麼供孩子上學的錢,基本上都是由丈夫一個人出,丈夫肯定不願意。這是男人為什麼不願意娶一個婚前買房有貸款的女人的原因之一。
總之一句話,兩個人若有真情在,是什麼也無法阻擋的。
Ⅵ 如果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寫了父母的名字,婚後雙方共同還剩餘款,如果離婚了,另一半有權分割房產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女方以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於您說的這種情況,你們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起訴至法院的話,那麼法院一般不會對該房產另行分割,因為該房產登記在父母名下,涉及了第三人利益,法院一般不會進行處理,而是讓雙方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房產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法院一般會按以下情況處理:1、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由雙方競價取得;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然後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對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折價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Ⅶ 女兒婚前貸款給父母買房離婚後女婿有財產權嗎
1、女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女方將房屋贈送給父母的,屬於對婚前財產的贈與,男方無權干涉。
2、如果女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婚後還貸的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女方應當返還給男方一半的數額。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