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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上貸款合同影響產權嘛

發布時間:2024-09-22 15:24:21

『壹』 父母有貸款沒還.會影響我按揭買房嗎

不會,按揭貸款的基本流程如下:

  1. 實地看房:信貸員、居間機構、評估員、買賣雙方到申請按揭貸款的房屋現場對房屋現場勘察;

  2. 產權驗證;產權人及共有權人(賣方)帶著身份證原件及房產證原件,到房管局交驗身份證原件及房本原件,進行驗證,並辦理相關手續;

  3. 簽署合同:銀行認真核對校驗客戶的資料原件,鑒別所有簽字人員的真實性,監督客戶簽字,收取房產證原件及訂金(具體數額由買賣雙方確定),復印資料,提醒雙方在該行辦理帳戶;

  4. 填寫合同:銀行整理資料根據客戶提供的相關資料,填寫合同;

  5. 繳費義務:銀行收取費用預審通過後,通知客戶交費;

  6. 產權過戶:買賣雙方在房管局的幫助下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貸款人准備相關材料到銀行辦理抵押手續;

  7. 銀行放款。

『貳』 父母貸款但產權登記為子女的購房

法律分析:從實際看,房屋產權證明登記主體與貸款合同主體完全沒有交叉的情況很少發生。如確有此類情況,按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購房屋是為子女購買的,不符合上述規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叄』 房產證的名字和貸款人的名字不一樣可以嗎

貸款人名字必須和房產證上的名字一樣,因為貸款人貸款買房後,開發商會按照貸款合同的信息辦理房產證,這樣,房產證辦理下來就會和貸款人的名字是一樣的。不過,房產證下來後,可以再房產證上加名字,是不會影響房產證的產權歸屬的性質的。
房產證加名可分為兩種情況:有房無貸、有房有貸以及無血親關系。
1.有房無貸
(1)帶好三證(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正本及復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區的房地產交易中心,到預檢窗口進行材料審核提交,材料審核齊全後憑工作人員給出的辦理序號去相關窗口辦理。
(3)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110元手續費,明細如下:80元工本費、25元地籍圖費、5元貼花費,如順利20天後可拿到新的房產證。
(4)新房產證可以設定密碼,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告知你一個初始密碼,之後可自行更改。
2.有房有貸
(1)先去銀行辦理抵押變更手續(具體事宜請咨詢各銀行)。
(2)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所需費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續費外,如貸款是純公積金的,還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貸款是組合形式的(公積金+商業貸款),還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驟同「有房無貸」。

『肆』 因為貸款年限房子代持有

1)代持人單方可能主動製造的風險

代持人擅自處分,包括銷售、抵押、出租、以房抵債等行為造成的風險。

既然代持人是法律橘殲認可的持有房產證的業主,那麼其自然享有法律賦予的物權權利的,同時相關行為也是對社會公開的合法行為。

當然,在一定情形下也是違反代持約定的違約行為,但違約行為的認定則僅限於代持人與被代持人之間,對善意的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善意的第三人,就是購房人、抵押權人、承租人等。這是被代持人面臨最直接的一個風險;

(2)代持人被動產生的風險

第一種:代持人因開設公司、投資物衫、做生意等經營不善,導致背負債務,代持人的債權人為了追償債務查封保全或執行代持人名下所登記的該代持房產,代持房產最終被執行拍賣。代持人負擔了債務,如果代持人沒有足夠的資金實力,那麼即便被代持人向代持人追償,基本也是遙遙無期的債務了,最終丟了房子,傷了感情。

這裡面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被代持的房產被查封,即便實際所有人提出異議,意義也不大,這就是前面所說的我國法律認可的是登記為準的所有權人;即便此時被代持人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要求過戶代持的房產,因房產上具有其他查封措施,查封解除前不具備過戶的條件,法院一半會駁回起訴,訴訟途徑也是走不通的;

第二種,即便代持人沒有任何債務,但因代持人的配偶存在類似經營不善產生等背負債務的情況,其他債務人也有可能把代持人和代持人的配偶共同起訴,以夫妻共同資產和共同債務為由查封或執行該房產,產生同樣的後果。

第三種,代持人因為他人提供擔保而被牽連等情形,也會產生類似的風險。

(3)偶然的、不可預見的風險

第一種,房產登記在代持人名下,其配偶提出離婚,將該房產視為夫妻共同資產進行分割訴訟查封該房產,由此代持房產因此將捲入家庭婚姻糾紛;

第二種,代持人因病因故等突然不幸離世,被代持的房產被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分配;

第三種,代持人因不可控的因素而對第三方造成侵權或巨額損失,比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打架致人重傷等情形,需要巨額賠償,也會導致被代持的房產被訴訟被執行;

第四種,代持人因其他未知的行為而被刑事指控,被代持的房產作為代持人的財產或贓款、賠款,而被沒收、被收繳;

除以上可以列舉可以預見可能發生的風險之外,其實還會存在各種可能性,但畢竟是對未來的想像,對未知的猜測,無法一一列舉。

當然,很多人會提到不管發生什麼不管怎麼樣,我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法律還能不支持我嗎?是的,從法律角度來看,支持與否均有可能。

拋開法律裁判規則的變化、房產市場政策的變化等等因素不提,被代持人能否自圓其說並且提供充分、真實、有效、完整、客觀存在的證據對代持關系予以證明最為至關重要。

注意,筆者這里用了非常多的形容詞,每一個都不可省略,想讓法律讓法院相信你,首先就要拿出充分的證據。想想剛才說的那些風險,把房產交給別人代持,還是要謹慎一些,留心一些,不要等到糾紛和問題發生了才如夢方醒,事後諸葛亮。

03.如要將房產交給他人代持,如何做才能消除風險?

明白地說,不可能,只要代持發生就意味著風險存在,如同出生意味著死亡一樣,但我們可以做的並不是消滅風險,而是控制風險,控制風險即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首先,代持實際就是一種委託關系,這裡麵包含著雙方確定的權利義務,但代持關系最主要的應是信任。因此如果必須要進行房產代持,一定要找自己知根知底、感情深厚的家人、親戚來進行代持,畢竟血濃於水,有著家庭感情和家族榮譽的光環,大家不會隨意罩伍腔翻臉,即便有糾紛,也有親近的人居中調和,不至於一拍兩散。實在沒有人選,親近的朋友、同學、同事亦可以幫忙,不論如何選擇,要能夠清晰了解雙方的關系和對方的人品、信譽、經濟狀況、家庭情況等信息,做好背景調查。

如果有失信記錄、有訴訟關系、有黃賭毒不良嗜好、有家庭紛爭等明顯情況,在選擇上應盡量規避。其次,代持人與被代持人雙方最好簽署明確的代持協議,這是最為直接有效的證據和法律依據,證明意義遠大於其他間接證據。通過代持協議,把代持的背景和原因講清楚,被代持的房產信息和房產價值固定下來,然後直接確認房屋權屬歸被代持人實際所有。

另外可以明確房屋抵押按揭情況、代持酬勞費用、房屋升值收益分配、代持期限、產權過戶配合義務、代持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方式及計算標准等。而且雙方互留身份信息,最好是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當面簽字按印,以確認簽署的真實性、合法性,規避冒簽代簽的情況發生。如果代持人已婚,協調代持人的配偶簽字確認時最好的,也可以加入擔保人、見證人等,佐證協議的簽署情況。

第三點,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最好直接持有和控制被代持房屋的產權證書、購房合同原件、發票原件、付款憑證、稅費單據、按揭還款卡、按揭協議等憑證原件,證明房產的實際出資和權益均是自己實際履行和控制。這一點,不用過多解釋,大家比較通俗易通,特別是在走賬付款上,能在轉賬時備註上用途,比如「XX房的購房款」、「XX房的按揭款」,更好的反映履行過程,避免款項性質爭議。第四點,保留自己實際使用、控制代持房屋的相關憑證,比如水電費、物業費的繳納憑據,房屋鑰匙、房屋裝修合同和憑據,居住登記信息,出租合同等。

第四點,保留自己實際使用、控制代持房屋的相關憑證,比如水電費、物業費的繳納憑據,房屋鑰匙、房屋裝修合同和憑據,居住登記信息,出租合同等。在此提醒一點,如果房屋用於出租,而房屋又有按揭貸款,很多人會直接要求租客將租金支付至代持人的按揭貸款卡,省事便利。但這種情況很容易產生爭議,代持人完全可以說該租金是租客支付自己房屋的租金,視為自己對涉案房產支付的對價和份額,容易引起爭議。

第五點,如果雙方願意配合,建議在簽署代持協議的同時,能夠通過公證處出具一份不可撤銷的公證書,由代持人委託被代持人或被代持人指定的人全權配合代持房產的銷售、出租、還款等事宜。以便應急時候,該被委託人可以代替代持人配合被代持人辦理房產的過戶轉讓手續,減少風險,增加保障。其實房產代持要注意的事情很多,可以採取的措施也非常多,總之就是風險在哪裡,防控措施應就跟上到哪裡。

『伍』 以父母的名義按揭買房,房主可以只寫我一個人的名字嗎

可以只寫你一個人的名字。

現在我國按揭貸款購房的還款人主要有兩類:

一、購房人就是還貸人:購房人本人符合貸款的各項條件,可以用自己的名字購房並貸款。

房產證上面的名字,就是購房者本人的名字,也是貸款人的名字。

二、購房人不是還貸人:房產證的名字可以和貸款人的名字不一致。

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說明這個房屋的產權歸屬,貸款合同中的貸款人是房屋貸款的主要還款人,這兩個名字可以不是一個人。

《婚姻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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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買房辦理條件

一、借款人所需條件

1.、年齡在18-60歲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

2、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二、需要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3份(如申請人與配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需另附婚姻關系證明)。

2、購房協議書正本。

3、房價20%或以上預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申請人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和有關資產證明等,包括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銀行存單等。

5、開發商的收款帳號1份。

三、借款人應提供的材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2、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

3、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

4、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單等

6、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財務報表。

四、特殊情況

外籍人士購房所需資料:

台灣人-------大陸往來通行證(台胞證)、戶籍藤本(可證明婚姻狀況)、在京購房審批表、抵押公證書(委託辦理後期領房本及抵押登記)

香港人-------香港身份證、結婚證、抵押公證書(委託辦理後期領房本及抵押登記) 韓國人--------護照中文翻譯公證、名字中文翻譯公證、戶口本中文翻譯公證(可證明婚姻狀況)、抵押公證書(委託辦理後期領房本及抵押登記)

其他國籍------護照中文翻譯公證、名字中文翻譯公證、結婚證中文翻譯公證、抵押公證書(委託辦理後期領房本及抵押登記)

『陸』 辦理貸款寫的是自己的名字,房產證上想加上父母的名字,可以嗎對將來有什麼影響,我是首套房

可以,但必須取得放貸銀行的同意。
你在與銀行簽訂貸款協滲畢譽議的同時肯定也簽署了一份數鏈房產抵押合同,這是銀行為了預防債權不能實現時,能拍賣所抵押的房產實現債權。所以房產產權必須能實現,如果將父母追加到房產證上,那麼房產就由你叢段個人完全所以變成你與父母三人共同共有,那麼你所佔用的房產價值就變少了,這違反了抵押合同的利益,因此只要取得放貸銀行的同意才能加上你父母的名字。

『柒』 婚後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貸款,貸款是以男方名義貸款.合同寫男方和男方父親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了男方只給你還款的補償,還款那一部份還是有的,因有你老公的名字,有一部份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只能得到三分之一的補償款,

『捌』 父母出錢付的首付,子女自己還貸買房,房屋的產權歸誰

產證寫誰的名字問題其實就是房屋的產權問題。雖然我不能建議你寫誰的名字,但是我可以告訴你寫誰的名字分別將對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以供你參考。

1、寫「新人」的名字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如果購房後「准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准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視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團敬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2、寫父母的名字
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可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3、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告嫌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產權,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如此。

4、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這種情況需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塌友慎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參考資料:
http://guid.fdc.com.cn/zlfx/2870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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