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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國外研究現狀

發布時間:2024-10-17 03:04:29

① 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現狀及發展趨勢論文

一 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水平
房地產業作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為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做出了貢獻。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2003年直接拉動GDP增長1.3個百分點,間接拉動0.6~1.2個百分點。2003年中國房地產業在開發投資高速增長中,供銷兩旺,供求總量基本平衡,供應結構漸趨合理,價格走勢平穩的良好勢頭。城鎮居民人均居住面積從1978年的3.6平方米提高到2003年的11.4平方米。
二 中國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資源的浪費與流失。由於開發失控和無序發展,導致土地資源的大量浪費和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1992~1993年的「開發區熱」和「房地產熱」高潮時全國形形色色的開發區達上萬個,規劃佔地1.5萬平方公里,相當於全國當時的城市建成區總面積,而真正實現有效開發利用的僅為2%左右。
2. 商品房空置量增加,而且正在進一步擴大。僅1993年底商品房空置面積達到5000萬平方米,此後這一指標持續上升,2000年達9000萬平方米。截止到2003年11月底商品房空置面積已突破1億平方米,同比增長6.5%,其中,空置一年以上商品房面積為4220萬平方米。
3. 房地產開發中的短期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開發單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致使建築密度過高、容積率過高,缺少綠色空間,一些房地產開發建設忽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與建設。
4. 房地產業發展與金融業關系尚未理順,房地產開發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房地產金融基礎體系欠完備,國外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住房消費信貸一般佔到整個房地產信貸總額的70%左右,而我國消費信貸占房地產信貸的比例不到10%,僅占銀行全部貸款總量的1%。
三 中國房地產業的可持續性分析
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資源在當代人群之間及代與代人群之間公平合理的分配」。因此,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就是既要滿足當代人對房地產的各種需求,又要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為後代人的生產生活創造必要的空間發展條件。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應把房屋、業主和環境三要素作為整體,重視對自然資源的使用和保護,爭取實現向自然的索取與對自然的回報之間的平衡。其目標包括:房地產業的發展既要與整個國民經濟的整體發展相協調,也要與地方區域經濟的發展相協調;房地產業的發展要與人口發展、環境發展、資源利用相協調;房地產業的發展既要滿足當代社會的需求,還要考慮後人開發的餘地,決不能進行掠奪性開發;房地產業的發展要使開發效益與資金效益得到較好的協調。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住宅業的穩定協調發展、房地產市場完善與人居環境的改善等多方面目標和要求,推進中國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
四 中國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
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評價指標體系是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研究中的一項重要的內容,很多專家學者對此進行了探討。評價指標體系大都從人民生活、經濟、環境三個方面進行綜合。
五 中國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分析
在我看來,一種理想的房地產融資體系是這樣的:房地產前期開發所需的資金主要都是自有的,或者是通過合作開發、股權轉讓等權益型融資方式獲得的;中期資金則通過混合型信託基金、債券,及少量的銀行貸款等途徑獲得;在後期銷售過程中,購房者的個人住房貸款則主要通過銀行和住房公積金中心獲得;在存量房市場中,銀行資金則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簡單地說,就是銀行資金向風險相對較小的住房消費領域傾斜,信託基金、股權轉讓、企業債券則迅速補充銀行在開發領域收縮所產生的行業發展資金不足。
在這一融資體系中,金融業與房地產業都實現了投融資渠道的多元化,這種體系具有一種自我調節和平衡機制,房地產業不會因為銀行信貸政策的調整而對自身經營產生太大的沖擊,同時由於房地產資金來源的多元化與公眾化,金融系統的風險也得到了保證。更重要的是,金融業的資金配置效率得到了提高,房地產業也能夠保持理性的發展,這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是十分有利的。
這一融資體系具有以下五個特點:融資渠道多元化、價格指標市場化、產品形式證券化、資金來源公眾化、收益風險對稱化。融資渠道多元化指的是房地產融資渠道即包括股權融資,也包括債權融資,在債權融資中,既可以通過發行企業債券方式,也可以通過銀行貸款的形式進行,還可以通過房地產信託來實現,在股權融資上,既可以通過上市發行股票融資,也可以通過合作開發融資,還可以通過房地產基金來融資。價格指標市場化是指房地產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其價格指標(包括債務融資下的利率與證券化後產品的價格)會根據不同企業的不同財務狀況以及項目自身的風險由市場決定,形成完全市場化的價格。產品形式證券化是指未來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更多地是通過不同形式的證券(股票、債券、短期融資券、ABS、MBS、收益權證等形式)來實現,而且這些證券也日益標准化,成為公開發行且可流動的權證。這些產品的形式不僅有直接參與房地產融資的產品市場,同時還會形成由房地產融資派生出的二級產品市場,如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等等。資金來源公眾化是指房地產融資的資金來源逐漸由金融機構向公眾個人轉變,社會公眾成為房地產融資來源的最主要渠道,金融機構成為中間的組織和管理機構。收益風險對稱化是指在整個融資體系中,每種融資方式的收益都能夠根據他所承擔的風險不同而有所差別,風險與收益是種對應的關系。

② 我的論文選題是我國個人消費信貸的現狀及對策,現在要寫文獻綜述,2000字數,幫我分析下,具體應該怎

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以其巨大的市場潛力和較高的預期收益成為商業銀行重
要的盈利增長點,
它的快速發展,
大大地刺激了消費、
擴大了內需、
拉動了國民
經濟的持續且快速的增長。
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起步比較晚,
又隨著金融市
場競爭的加劇以及個人消費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
它在飛速發展同時很多潛在的
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如何正確地解決這些問題對於我國該業務的發展起著至關
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市場體系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這些問題亟待解決。

關鍵詞:
個人消費信貸

風險

商業銀行

社會信用體系

法制

消費信貸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一項新興業務,它是指藉助商業銀行的信貸支
持,
以消費者的信用及未來的購買力為放款基礎,
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規定,

消費者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與個人消費相關費用的貸款。
它是
一種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資金,
用以滿足消費需求的一種信貸方式。
波及全
球的金融危機剛過,
我國的經濟進入了一個內需不足,
消費疲軟的時期,
為了我
國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的發展,
我們必須進一步刺激國內消費信貸使其發揮平衡整
體國民經濟的杠桿作用。而這重中之重就是個人徵信體系的完備。

近年來,
我國金融業發展較快,
各級銀行機構遍布全國,
人們的觀念也從以
原始積累的方式進行的消費傳統逐步被以負債消費的信貸消費理念所取代,
因此
我國消費信貸業務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業務種類逐步得到擴展,
從個人住房到汽
車、
助學等多個領域。
但是我國目前還是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消費信貸體系,

發達國家個人消費貸款占信貸總額的
20

-30
﹪相比的差距還是非常大的。
我國
消費信貸發展的滯後,
增強了居民流動性的約束,
制約了消費者「負債消費」

為的產生。進入
2011
年,我國通貨膨脹壓力更是越來越大,同時對於住宅限購
導致的房地產經濟發展前景不明朗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商業銀行有可行的對策
來扭轉個人信貸業務的不利局面。

而這個重擔就落到了專家學者的身上,
他們紛紛對此進行了研究和分析,

想出應對個人信貸業務風險的可行性對策。

首先,從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起因分析


李潔認為有三點比較關鍵:
(1)
第一,在貸款前期,部分信貸調查人對借款
人提供的相關資料未盡調查核實的職責,
對借款人的有效身份和還款來源落實不
清,
缺乏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的調查,
導致許多騙貸、假按揭的情況發生。

二,
在貸款發放環節,
部分貸款審查、
審批人員對信貸調查人轉來的審批表和其
他相關資料審查不細致,
把關不嚴,
甚至違規發放大額個人消費綜合貸款,
業務
審查、
審批形同虛設,
致使大量假個人貸款屢屢順利通過。
第三,
是在貸款後的
管理上,
部分信貸人員未按規定對開發商和按揭項目進展情況、
汽車經銷商經營
情況,
以及借款人情況進行跟蹤調查,
未切實履行貸款後的管理職責。
當個人消
費信貸形成不良貸款後,
個別商業銀行甚至以貸收貸,
通過發放假個人綜合消費
貸款、借新還舊、放貸收息、放貸墊款等多種手段掩蓋事實真相。

李立剛認為制約消費信貸開展因素中有消費觀念的制約。
長期以來,
受短缺
經濟的影響,
中國絕大部分消費者依舊是受傳統消費觀念的束縛,
不願背上負債
的包袱,
更不要談會自覺去進行超前消費使用消費信貸了。
在我國廣大農村,

款消費被百姓認為是可恥的事情

如果消費信貸意識未有明顯轉變的話,消費信
貸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將是無源之水

無本之木。如果消費觀念不更新,傳統消費
文獻綜述

文獻綜述

觀念不破除,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將會步履維艱。

張岩則從消費信貸信貸發展的地區不平衡進行研究,
認為目前貸款投放區域
集中在市場經濟環境較好的地區,
特別是大城市。
而且消費領域比較片面,
各業
務品種上的發展也極為不平衡。
個人住房貸款余額所佔比重較大,
近年個人住房
貸款占總消費貸款余額的比重均在
7
﹪以上,其他部分業務逐步萎縮。不僅僅只
是局限在這些方面,
在葉曉菲看來還有一點比較關鍵,
就是信貸的抵押物變現渠
道窄、
成本高,
信貸的監管力度小。
貸款抵押物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化解資產風險
的重要手段。
由於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
交易秩序尚不規范,
交易法規也不完善,
各種手續十分繁瑣,
交易費用偏高,
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
變現,貸款擔保形同虛設。而且不少金融機構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
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
盲目放貸,
直接導致風險積聚,
不利於個人消費
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總的來說,
個人信貸的風險成因不外乎就是這兩個方面,
外部原因和內部原
因。
外部原因主要就是當前我國的社會環境,
以及國際環境的影響,
導致我國個
人信貸業務的發展沒有一個穩定的環境,國民對負債消費還存在觀念上的束縛。
而內部原因則主要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不科學,
在貸款的審核發放等環
節漏洞百出,以致人們對其不信任,故而也就難以得到長足的發展。

其次,
從解決途徑分析。
總結了一下,
眾學者從以下幾方面提出了防範的對
策。

胡坤、
葉曉菲等認為關鍵是要推進消費信貸立法進程,
健全法制環境。
由於
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起步較晚、發展較快,導致了政府相關部門立法滯後,
應該推進消費信貸的立法進程,
建立、
健全包括:
債權讓與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
格式合同的監管制度等法律制度,
讓我們在處理消費信貸市場存在的問題時有法
可依。尤其是要明確在個人消費信貸活動中消費主體的職
責義務和相關權利保
障。

宣德飛、李金秋等認為急需構建和完備社會信用體系。
(2)
包括個人徵信體
系和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
抑制由信貸主體間信息不對稱現
在的發生,
避免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並且,
完善個人信用制度主要體現在個人
信用評價制度、
機構、
評價指標三個方面,
應加快這幾個方面的建設。
完善個人
信用徵集系統,
對個人所有相關的信用信息進行匯總,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消除
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於評價個人信用指標體
系,
並設立專門的中介機構來評價個人信用,
並對中介機構的評價行為進行監督。

(3)
寧靜認為要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建立一套科學的個人消費信貸
管理系統是必不可少的。
杜絕違規操作,
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銀行的競爭力。

對我國消費信貸業務申辦手續繁雜的問題

商業銀行應該為消費者提供一站式金
融服務,與客戶一對一交易,即所有的手續和證明文件、

協議等均由銀行與客
戶簽署,無須申請人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相關部門辦理

而是轉由銀行與相關
證件手續辦理單位協調形成部門與部門的溝通,
而不是客戶和部門溝通,
造成資
源的浪費。
這個管理體系應包括貸款的發放、
跟蹤、
監控等過程。
同時也要兼顧
個人消費現代風險的預警機制。
從而強化貸款前、
貸款中、
貸款後的風險預警能
力,
最終實現平衡制約機制,
達到防範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作用。
對此,
我認為
可以成立專門的個人消費貸款審查審批中心,
對個人信貸業務進行流程再造,

高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水平,
實行集約化經營。
並且實行分類管理,
進行分類授權,
針對各分支機構管理水平與風險控制能力,
實行不同的授權管理和程序運作,

文獻綜述

文獻綜述

實行精細化管理。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收入和購買力。這個對策也被很多學者提出。
政府應該努力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增強其購買力,
並通過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管
理部門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以激發其即期消費能力和承載消費信貸的能力,

變傳統的消費觀念,
進而促進個人消費信貸的發展。
居民收入水平和購買力的提
高是推動消費信貸發展的根本動力,只有刺激居民消費慾望和提升信貸還款能
力,逐步確立科學、適度的消費觀念,才能促進個人消費信貸健康有序的發展。

還有學者認為要完善擔保制度。
擔保制度是貸款第一還款來源出現風險時的
必要保證,
也是制約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個有力武器。
在我國消費信貸法出台前,
商業銀行一方面要認真研究分析現有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
圈定法律爭議少、

行容易的標的作為抵押物


產權不清


變現較難以及現有法律上存在爭議的抵
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選定的擔保抵押物必須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業
銀行應合理界定保證人范圍。
對借款人自身條件較好,
收入穩定,
可實行保證擔
保方式的貸款。
保證人應該選擇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戶,
且至少自身綜合條件不低
於借款人。

通過仔細查閱近年來的期刊論文,學者們對此問題各抒己見,很清晰明朗
地將風險及對策呈現出來,
有的還用模型進行分析,
總的來說研究已經十分充分
了。但是,在這之中我還是發現了一些細微的不足,那就是在對待「人」的方面
提出的可行性方案很少,
大部分都是就管理、
制度、
法律上的問題進行了深入闡
述,
我覺得這些還是不能根本解決當前的問題。
當然,
大家之所以都在制度上找
問題也是理所應當的,
因為我國的很多法律制度都還不完善,
尤其是社會信用體
系,
是關鍵所在。
研究和制定個人信用評估辦法,
統一評估標准,
建立科學有效
的個人信用體系,
是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前提保證。
法律上的問題也可以反映出
當前的現實。
但是我們必須要以人為本,
綜合法治,
這樣才能為信貸業務的發展
提供一個適合發展的平台。所以我覺得我們現在應該把思考的關鍵點放在「人」
上,
如何能夠更加全面更加准確地反映每個國民的信用狀況,
怎樣才能既人性又
科學地掌握這些信息,
建立起完備的個人信用體系。
對前面的學者沒有深入思考
的部分,我想通過自己的思考能拿出一點有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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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個人房屋貸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哪裡

《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對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等風險控製作了詳盡的指導,將引導商業銀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

2月26日,中國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由此引發了業界對房地產貸款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9月2日,經過廣泛徵求意見修改完稿的《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終於出台。《指引》對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商業用房貸款等風險控製作了詳盡的指導,將引導商業銀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
國土資源部71號令設下的「8·31」「土地大限」剛過,銀監會又出《指引》,房地產業由此再次掀起「金融巨浪」。《指引》的出台是銀監會自成立以來第一次正式向房地產業「開刀」,將對房地產和金融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房地產業熱度逼人
近幾年,我國房地產業發展速度較快,房地產金融業務也相應快速發展。1997~2002年,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保持了年均增長25.3%的高速度,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更是維持了年均增長113%的「神速」。從2003年到2004年上半年,商業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余額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仍然保持了較快的增長勢頭。
房地產業快速增長的背後,也暗存著泡沫的風險。國家統計局8月19日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1~7月,我國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2724元,同比上升12.9%,為1996年以來同期的最高增幅。
房地產業的過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隨著房地產開發投資的不斷增長而空置率不斷上升;二是房地產消費領域的投資性購房比例不斷上升導致房價虛高而使大部分消費階層承受不起。
許多開發商認為,國內房地產業的投資增長,是以消費的增長為支撐的,因此這種增長是良性增長。當然,如果投資的增長是以自住性房屋消費的增長為支撐的,這種增長是不存在什麼問題的,但我們應該看到,現實的增長卻是投資性購房消費和自住性購房消費共同在支撐,而且投資性購房消費炒高了房價,抑制了自住性消費的釋放,從而導致大量房屋空置。
上海市政府去年底曾公布,上海的投資性購房比例已達16%,接近20%的國際公認警戒線。但這僅僅是政府的數據,真實情況估計要嚴峻得多。而且,最要命的是,大量空置所帶來的風險,風險的大頭並不在於開發商,而在於銀行,其背後是國家財政。
因此有業內專家指出,鑒於目前行業與過去相比並沒有多大改觀的現狀,銀監會的《指引》是遲早會發布的。而且,今後可能還會有控制風險和規范行業的新措施出台。

《指引》嚴格「控險」
由於當前房地產開發商主要依賴銀行機構貸款,一旦市場逆轉,銀行機構的不良資產將大量增長。房地產信貸的高速發展,成為監管部門盡快出台風險控制指引的重要原因。
為防範房地產業的信貸風險,去年6月13日,央行就發布了「121號文」,要求房地產開發商的自有資金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同時還收緊了對建築施工企業、消費者的信貸。
為了遏制房屋按揭貸款不良率上漲的勢頭,6個多月以前(2月26日),銀監會曾向社會公布《指引》的前身——《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6個多月後的今天,當這個《指引(徵求意見稿)》在一片「宏觀調控成效顯著,房地產業泡沫已除」的叫好聲中被漸漸遺忘的時候,銀監會在此時突然拋出了《指引》,再次發出警示信號——中國房地產業仍處於「亞健康」狀態,而《指引》將為市場的健康發展注入一支「強心針」。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認為,從目前的情況看,國內商業銀行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包括房地產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的手段和能力明顯不足。因此,《指引》著重規范商業銀行如何有效管控房地產貸款,旨在引導商業銀行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以有效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所面臨的房地產貸款風險。《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余額與總貸款余額比不得超過30%,但各行可根據不同地區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這樣就大大減少了房地產貸款的總量。
參與《指引》制定的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副主任李伏安表示,房貸會成為中國未來信貸業務中一個很重要的組合,會達到很高的貸款比例。銀監會不希望看到那時房貸比例很大,而不良率也很高,希望通過這個辦法可以達到風險控制的效果。
對於如何達到風險控制的效果這一問題,李伏安認為,控險應從源頭著手。主要通過幾個方面:從微觀層面,需要審核每個法人和個人的借款能力,將其限制在合理的承受范圍內;從宏觀來講,需要通過與人民銀行宏觀貨幣供應量和貨幣政策的配套,使房地產貸款的供應維持總量基本平衡,不要因為房貸的供應過度使房地產的需求過旺,在供給不足的情況下使房產價格虛漲。

個人房貸風險不容忽視
在《指引》中,銀監會對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規定多達16條(另加兩份附件),占《指引》總條款數的三分之一強,而該比例要比對土地儲備貸款和房地產開發貸款的規定高得多。
一向被各家銀行競相爭奪的個人房貸業務,此次為何成為重點監管的對象?
在金融市場上,人們一向認為個人房貸是風險較低的貸款種類。但是個人房貸風險較低只是相對而言,在房市周期的不同階段,個人房貸風險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果不能意識到這一點,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個人房貸業務的快速發展終將給商業銀行積累巨大風險隱患。
近幾年來,個人房貸業務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就在於該業務風險較低。統計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商業銀行個人房貸的不良率尚不足0.3%,有的銀行甚至低於0.1%。相比於其他貸款品種,個人房貸確實應算作商業銀行「超低風險」的優質資產。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房貸業務就是無風險資產。按照金融學中的有關理論,所謂風險就是指某種資產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或概率。從這一角度來講,無風險資產是不存在的。即使是被喻為「金邊債券」的政府債券,同樣存在這種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即風險。
個人房貸持續期較長(最長為30年),其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就更大,即風險更大。據國家統計局的數字顯示,截至去年底,全國個人房屋商業貸款余額高達1.2萬億元。盡管目前國內諸多銀行的房貸壞賬大都控制在0.1%~0.2%之間,但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在發放貸款後3~8年中逐步顯現。而目前國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中,80%是2000年以前發放的。據2003年11月某機構不完全統計: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作為住房按揭貸款業務量最大的銀行,每天至少產生上百名不能及時還房貸的買房人,雖然只佔總業務量萬分之幾的比例,但銀行為此付出的成本卻越來越多。
銀監會在此次出台的《指引》中加大了銀行直接接觸貸款人的力度,避免對其「盲視」。例如《指引》第三十三條就規定,「銀行應通過借款人的聘用單位、稅務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及徵信機構等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調查,了解審核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的資產、負債情況、信用記錄等。」
《指引》還從風險管理的角度要求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應關注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將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這樣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問題而無法還貸的風險。
此外,銀監會的《指引》在其正文和兩個附件(《銀行個人購房借款申請書》和《風險評估書》)中均規定,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按揭貸款前必須明確貸款人購房到底是自住還是投資,以此來分別評估貸款風險。這意味著,今後投資性購房按揭貸款將被商業銀行特別對待。
根據保守估算,上海、北京、杭州等市商品房購房者中投資(投機)性購房者所佔的比例至少在20%以上。當這種投資性購房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時,通過金融手段來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加以限制,一旦經濟波動來臨,整個行業的風險將會立即顯現。而《指引》的出台也正是基於這個背景。

房貸月供比例應實行梯度制?
對於《指引》中「將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這一條款,業界和消費者反響各異。
有專家認為,這一比例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問題而無法還貸的風險,但並不能從根源上解決商業銀行住房貸款風險。
有消費者表示,月房產支出占收入的50%這一條款有助於整體生活水平的提高,50%的上限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有消費者認為這一比例在20%左右才是最為合適的,這樣更加有利於保證生活品質。
綜合來看,50%的控制比例還是比較寬松的,因為實際操作當中還有很多漏洞。比如個人在提供收入證明時,極有可能虛增收入,而銀行在控制這方面風險的手段明顯不足。
更多人提出,出台政策「引導商業銀行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控制房地產貸款風險」是必要的,但要求所有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支出比均控制在收入的50%以下並非必要,尤其是對於那些高收入者而言更是這樣。
實際上,國外如美國等國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產支出與收入比跨越幅度較大,一般在30%~60%之間,並沒有嚴格限制在一個固定的比例之內。這主要是考慮到個人還款能力的不同,而進行區別對待。
是否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這要考慮到兩種情況:一種是除正常工資收入外還有額外收入者。由於工資以外的收入在形式上比較「模糊」,因而較難提供被銀行所認定的收入證明。還有一些高收入者,因為收入遠高於一般人,所以即便是借款比例超出其月收入的一半以上,也不會面臨還貸危機。
因此,有人提出,與其不分收入高低一律限定50%的放貸線,不如實行按照實際收入梯度確定借款比例的政策更合理。比如,在一定收入之內者,以50%以下為宜,收入高過一定數額,貸款比例相應提高。這對於貸款者、銀行、房地產商,都是有利的。

開發商反應平淡
對於房地產信貸業務的管理,業界人士記憶猶新的是去年6月央行頒布的121號文件。將《指引》和121號文件進行對比可以看出,121號文件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其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應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而《指引》第四章第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對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要求其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不低於35%。35%的新要求是否表明央行的121號文件已經失去其原先的約束力?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不具名專家表示,去年央行的121號文件一定程度上欲達到「迅速製冷」的目的,面對房地產市場潛藏風險不得不馬上控制的情況下,央行不得不強力出手。而當時,銀監會剛剛成立不久,尚無精力和人力著手制定這樣一套完備的規定。
雖然房地產商和銀行對《指引》的可操作性或可執行性仍持一定的保留態度,但是《指引》明確地傳達了這樣一個信號:監管層對商業銀行在房地產領域授信的監管決心已是十分堅定。
也許是因為自121號文件發布以來,歷經土地與資金多重「打擊」的開發商已煉就了過硬的「本領」,從目前各方面的消息來看,《指引》並沒有對開發商產生太大的影響。據報道,近段時間幾乎各大開發企業都在學習、研究《指引》,其結果是幾乎所有的開發項目都將「懸起的心放了下來」。
SOHO中國老總潘石屹曾在公司內專門就《指引》開了一個上午的會,逐條研究了《指引》。潘石屹透露,大家對該《指引》的感覺與央行121文有很大不同,121文當時有很多新東西,對市場影響很大,而該《指引》基本上是在大的政策框架下的一個補充性的規定,沒有更多的新東西。
今典集團老總張寶全則認為,「指引」實施起來比較難,從目前看,能買得起房子的很多人不僅是靠工資的收入,其隱性收入非常大,而現在沒有對個人收入的評估系統,「指引」也沒有相關評定細則,因此,對房地產市場的實際影響不大。

銀行可能面臨執行尷尬
《指引》中還有一條非常醒目,即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非現場監管情況,每年至少選擇兩家商業銀行,對房地產貸款的6個事項進行全面或者專項檢查。
《指引》發揮有效作用取決於執行力,那麼銀監會如何保證《指引》能扎實落實?
李伏安指出,這里存在對銀監會的監管思路和理念的認識問題。監管不能取代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不能代替做商業銀行應該做的事情。前提是商業銀行應該做好風險控制,在此之下來做風險的指引和提示。商業銀行要轉變觀念,認識到過去他們想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不知道從哪裡解決,《指引》給出了銀行認識和掌握風險點的提示,同時給出了同行業遵守的准則,防止無序競爭。真正怎麼做好,銀行內部要自己做工作,要讓下面的業務人員既能把業務做開又能把風險控制好。
「短期來看,《指引》是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一部分,而長遠來看,如果能夠順利執行,將有望規范整個房貸市場。」民生銀行北京分行機構業務處有關負責人表示。
但是,一些業內人士對《指引》的可操作性表示懷疑。
一家房地產公司的總經理更直言不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已是司空見慣,「121號文件頒布後,銀行在房貸市場上還是在惡性競爭」!
某商業銀行負責人認為,此次《指引》在非現場監管上的可操作性仍值得商榷。特別是個人徵信系統尚未建立,銀行缺乏便捷的渠道了解客戶的信用情況。如果想找借口,銀行是很好找的。
風險控制住了,業務增長很可能就會受影響。風險控制的關鍵在於銀行,在於銀行能否平衡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
盡管《指引》對個人按揭貸款的風險管理規定非常細,但各級商業銀行在執行時肯定會存在很多問題,事實上,目前有很多銀行都無法真正掌握貸款人的實際收入、資產擁有情況和信用情況,而上述問題能否在《指引》出台後真正得到解決,還有待觀察。
某中行消費信貸科人士透露,目前他們總行已在根據《指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他坦言,雖然從提高銀行風險管理能力角度,《指引》對房地產開發貸款、土地儲備貸款、個人住房貸款等多種金融業務提出較全面的指導性意見,但就其在市場上的可操作性而言,肯定不如總行制定的細則。該工行住房金融業務部人士也指出,《指引》更多傳遞的是「銀行要強化風險控制」這樣一種信號,並不具強制性,該行目前還在等總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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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驚現房貸風波 風險提醒國內同行

美國頭號按揭貸款企業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和第二大房地產按揭貸款公司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近期接連收到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警告。
業界巨頭面臨指控
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和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都是由美國國會創立的,主要負責收購貸款機構的住宅抵押貸款,並以此向購房者提供更多的資金。
去年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曝出會計假賬丑聞,涉嫌曾在2000~2002年間虛報50億美元收益,由此為導火索,引發了管理層對兩大業界巨頭的關注。去年6月份,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又解僱了其總裁大衛·格倫,理由是其對檢查公司會計操作的審計人員有所隱瞞。摩根士丹利和花旗都牽扯其中。
去年年底,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重新公布業績,其2002年修正後利潤為101億美元。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規模比該公司大得多,但其2002年的利潤僅為46億美元,第二大巨頭要比第一大巨頭利潤高出一倍以上。修正的利潤報告反而引起了整個市場和管理部門更大的關注。
日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向聯邦住房貸款抵押公司發出警告,該公司可能面臨違反證券法的民事指控。
舉債經營危機更深
由於這兩家公司一直採取舉債經營的方式,目前負債額空前巨大,相關會計作假如果處理不慎、引發債務鏈條連鎖反應的話,整個市場都將會受到巨大的沖擊。
得益於美國國會創立的背景,這兩家都能夠低價借款來支撐業務運營。目前,這兩家公司的債務總額高達1.7萬億美元。
在此次事件曝光之前,有許多業內人士指出,這兩家公司規模已變得如此之大,一旦有什麼失誤都可能引發金融體系內更大范圍的癱瘓。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稱抵押貸款公司由債務推動的增長可能會產生系統性風險,除非接受更為嚴格的監管。
為此,今年早些時候,美國司法部專門出台了一份法律意見書,宣布美國財政部有許可權制這兩家公司未來的債券發行。
風險提醒國內同行
國內銀行近幾年的房貸業務發展得非常快,更有業內人士在計劃進行房貸證券化、房地產基金等多種金融創新。美國市場的這一幕房地產按揭風波,也給國內上了一堂很好的風險教育課。
目前對美國這場風波而言,關鍵在於美國政府是否會出面支持這1.7萬億借款。目前來看,在一些發債文件中,政府的立場講得很清楚,盡管這兩家公司是國會特許成立的,但這些債券沒有政府擔保。事件一旦擴散,將影響到每一個債券持有人,對美國經濟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在處理業務以及進行業務創新時,一定要注意風險問題,要設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以避免公司經營風險擴散為經濟社會風險。

④ 研究性學習:生活中的數學——貸款決策問題

我也在找 你是高中生吧!我搜到的是購房貸款問題,我和你一樣都沒找到,都刪刪減減拼上吧!呵呵
一、前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 改善居住條件越來越成為我國城鎮居民最迫切解決的問題。重要的解決途徑就是實行住房商品化。這一方面需要有強大的住房消費貸款支持,
另一方面也為銀行推動個人住房消費貸款、調整房地產信貸結構創造了條件, 使銀行進行金融創新有了內在的動力。自從上世紀年代中期中國建設銀行在部分城市試行銀行按揭貸款以來, 面對住房金融業豐富的市場資源, 我國各銀行普遍開展了針對個人住房消費信貸業務, 甚至推出了專門的業務品牌名稱, 如農業銀行的「 幸福之家」 、建設銀行的「 樂得家」 等等其業務量呈現明顯的逐年上升趨勢。根據中國工商銀行的有關統計數據表明該行全國的個人住房貸款從年的億
元增長到年月底的億元, 年幾乎增長了倍。有萬戶居民靠工行貸款住上了新房。因此、加強住宅領域銀企合作是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的有力保證, 其中發展住房消費信貸是促進我國住房建設新經濟增長點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但是我們通過對我國特別是溫州住房消費信貸市場的實證調查分析後, 發現其運作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魚待研究解決。
二、住房消費信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1、居民的住房消費心理問題
勤儉持家是中國人的優良傳統, 但人們的投資意識比較薄弱, 絕大多數居民購房是為了改善住房條件, 用於投資目的的比例仍然不多〔日。中國人的另一大傳統是量入為出, 習慣於用自己的積蓄來達到購房的目的, 還有很大比例的消費者依然存在著「 無債一身輕」 的傳統消費觀念, 而對於西方盛行的提前消費還是不適應。
2、居民收入預期問題
根據國外普通家庭住房消費信貸發展的經驗,城鎮普通家庭是否具有住房負債消費的經濟承受能力主要取決於其穩定的家庭收入水平。收入水平越高, 對住房消費信貸的經濟承受能力越大。其住房消費信貸所發揮的擴大需求的作用越明顯。
目前, 我國經濟正處於轉軌時期, 產業結構的調整、加入等因素, 造成城鎮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階層存在以下的後顧之憂怕下崗失業保險制度不完善, 怕病醫療制度的改革還沒有到位, 怕老養老保障制度不健全。而據業內人士分析, 普通工薪階層的購房總價應控制在家庭年收入的倍以下較為適宜, 如果貸款為八成, 期限為年, 日後每月的還款最好不要超過家庭收入的, 否則就會影響正常的生活水平。這些現實問題的存在使得城鎮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較弱, 造成城鎮居民收入預期普遍不高, 難以使住房消費信貸快速發展。
3、住房消費信貸的風險控制與保障問題
由於個人住房消費貸款的特點是客戶多、面廣分散, 基數大、期限長, 因此風險點多而不易控制。銀行在個人住房貸款運作過程中, 可能出現的風險包括產
權風險、信用風險、欺詐風險、抵押物價格風險、貸款條件風險等等。為此, 國外消費信貸發展的經驗表明, 防範住房消費信貸風險必須有以下條件一是有穩
定透明的收入來源二是有可靠的個人信用資格等級三是有住房產權的抵押保障四是有必要的住房消費信貸的擔保制度和有效的政策保障制度五是有適合不同層次需要的住房消費信用品種。而以上五大因素, 恰恰又是我國住房消費信貸運行
中的缺陷。具體表現在一是貸款機構無法獲知住房消費者的實際收入水平。按照國外消費信貸通行的規則, 為了降低家庭住房消費信貸的償還能力, 住房支出與收入比率一般控制在至之間。由於我國居民收入中包含著許多非貨幣化收入和灰色收入, 目前銀行採納的唯一能證明貸款者還款能力的「 收入證明」 , 經調查核實大多不真實, 這樣貸款機構就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的實際水平, 也就無法確認住房消費者的貸款資格, 因而也不可能對住房消費信貸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另外, 由於不同銀行之間信息溝通不完善。假如某位購房者要在多處
購買房屋, 他將其收入證明一式多份, 就可能分別用於不同的銀行, 由不同的銀行提供按揭貸款。這樣一來,其實際貸款額就遠遠高於規定的數額, 月還款金額也遠遠大於其月收入情況, 各銀行的住房貸款風險在不知不覺之中已經倍增。
二是缺乏住房消費信貸的個人信用制度。由於沒有建立與個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個人信用評估、個人資信調查、個人破產制度。因而個人信用無法准確把握, 個
人住房消費信貸的風險無法控制。
三是缺乏必要的住房消費信貸擔保制度。由於我國現有的擔保法規囚沒有針對住房消費信貸的相應規定,二級市場的存量產權房以及公房使用權市場發育嚴重滯
後, 致使貸款抵押的住房產權、使用權的變現能力較差, 消費者在申請住房消費信貸時既無法選擇可靠的擔保形式又不能為貸款機構提供有效的風險保障
四是缺乏有效的政策保證制度。由於我國尚沒有健全的商品房保險的保障制度, 又沒有政府機構提供的保證制度, 也沒有包括房地產證券在內的政府機構發行的
住房債券。因而, 無法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強有力的保證和支持。
五是缺乏社會不同層次需要的住房消費信用品種。
我國一方面缺少長期的住房消費信用品種的供給另一
方面, 現存的抵押住房貸款首期付款額比重大、期限
小、利率大, 無法吸引更多的中等收入階層, 無法滿足
更多的住房消費信貸的需求〔。
、信貸經營理念問題
由於傳統體制所形成的固有慣性和我國現階段資本
的稀缺性特點, 使銀行在住房消費信貸的開辦上, 既存
在一些思想觀念上的矛盾又存在一些具體操作上的問
題。其表現
一是住房消費貸款抵押物的處置難於落實。現在很
多房屋都是期房預售, 按照《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
定, 期房在抵押合同簽訂日內要在房地產主管部門
辦理預抵押登記, 待房屋取得產權證後再辦理正式的抵
押登記手續。若在預抵押期間貸款者無力償還銀行借
款, 即會將房屋抵押款給銀行。由於種種原因, 目前房
屋產權證還是存在著辦證難的問題。比如在溫州, 就有
許多住戶在入住兩三年後還沒有能夠取得房屋產權證事
例。沒有產權證, 房屋自然不能進行正式抵押, 銀行也
就不能對抵押房屋進行合法處置。有時銀行在借款人無
法償還借款而對房屋抵押物進行處置時, 甚至會受到市
場以及顧及到社會穩定等因素的限制而難於保全貸款債
權。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個人住房信貸業務
的發展。
二是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學的規范的銀行管理制度。
例如住房個人抵押貸款面對首期額度較低、利率較
高、手續復雜、條件苛刻、收費不盡合理、覆蓋面窄、
擔保手續規定較嚴等難於刺激個人住房信貸的條件規定

三是銀行自身的業務量和成本增大。一筆住房貸
款, 要經過借款人資格審查、抵押物、評估和登記、擔
保物、財物體現, 第三方面擔保貨款合同公證等程序才
能獲得, 致使銀行成本增加, 工作負擔加重。同時, 貸
款過程中, 必須經過房屋測量、估價登記、辦證、交
稅、交費等, 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貸款消費人負擔, 從
而, 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住房貸款人的積極性。
三、住房消費信貸市場解決對策
針對我國住房消費信貸存在的問題, 我們認為宜采
取以下對策選擇
、實行健康、合理、穩定的住房消費心理機制
一是制定合理、透明的住房消費政策, 使居民在了
解住房政策和規定的基礎上, 理解政策的合理性, 進而
自覺貫徹執行新政策, 形成穩定的住房消費大眾心理預
期二是進一步規范住房一、二級市場和房地產交易規
則, 強化保護住房消費者合法權益機制, 降低住房交易
稅費, 創造出一個公平、合理的住房消費環境, 形成一
個健康向上的住房消費心理機制團。
、擴大住房消費信貸的領域和群體。
在住房消費群體的選擇上, 針對我國存在的高收入
階層和政府大部分官員已有住房與低收入階層住房消費
潛力一時不大的客觀現實, 住房消費信貸政策應注重引
導既具有強烈住房消費慾望又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中等
收入階層既具有較好預期經濟發展潛力和負債住房消
費心理, 又急需住房的青年消費群體上, 有針對性制定
一些配套優惠激勵政策, 著力啟動這些中等收入階層和
青年群體的住房消費行為』。在消費領域方面, 應根據
不同消費群體的不同經濟承受能力和住房消費傾向, 采
取多樣化、多層次、多領域的住房消費信貸, 使消費者
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居住意願有目的地選擇住房消費
信貸品種, 並結合不同消費群體的不同住房消費需求特
點, 制定一些配套的激勵優惠措施, 如利率補貼, 減免
稅費、免貸款、抵押購房公證收費等, 以啟動和促進這
部分居民的住房消費活動。
、建立健全發達規范的住房信貸制度。
歷史經驗表明當一國在進入「 住」 與「 行」 消費
升級階段時, 居民的消費模式也隨之發生變化, 逐步由
自我積蓄型滯後消費變為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費, 即進入
消費信用化時代。目前, 我國正在從住房消費福利分配
制向住房消費貨幣分配製度的轉化, 而消費貨幣化則是
年月第期溫州大學學報
消費信用化的基礎。所以, 建立健全發達而規范的住房
信貸制度迫在眉睫。首先政府應抓緊包括住房消費信貸
在內的有關立法工作, 特別是在著手建立區域性的個人
信用體系的基礎上, 盡快建立全國性的個人信用體系,
並制定個人信用的統一徵信標准與徵信辦法其次要進
一步完善住房消費信貸商業保險制度, 制定政府的保險
和保證、保障措施, 建立必要的住房消費信貸資金供給
機制最後就是結合我國目前資本市場發育的現狀, 培
育一些能夠融通長期資金的市場主體, 吸引和集中資本
市場中的私人分散資金和機制投資者掌握的人壽保險
金, 養老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 為住房消費信貸提供更
為廣泛的資金來源。
、建立良好的住房信用風險分攤機制
客觀的說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剛剛啟動的發
展中國家住房金融市場, 住房消費信用的風險總是客觀
存在的。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出台了《商業銀行法》、
《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個人住房擔保
貸款管理試行辦法》等法規和條例, 但是《住房抵押貸
款法》至今尚未問世, 致使出押和受押雙方對有關抵押
和抵押實現、擔保與保險等法規條款的解釋缺乏權威性
依據『習。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門應該加緊有關法律的制
定工作另一方面銀行也應建立起科學的風險約束分攤
機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擔保制度, 充分發揮政府對住
房消費信貸的支持作用。我國屬於發展中國家之列, 市
場經濟體制的完全確立還需要一定時日。改革以來不同
階層、不同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擴大, 且仍呈
擴大態勢。由於住房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 屬敏感性商
品。如果成立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國家住房抵押貸款擔保
公司, 對一部分購買商品房確有困難的中低收入者實行
擔保, 則有利於解除其後顧之憂。因此、組建規范的國
家專門的住房擔保機制, 不僅可以克服目前由企業出面
擔保的眾多缺陷又可以有效分散銀行風險, 增加金融
機構的安全性。
二是建立和完善住房金融二級市場, 充分發揮社會
保險金融市場的基礎上, 嘗試和支持保險基金養老基金
和共同基金等金融機構積極參與住房金融二級市場, 更
好地體現和推動住房消費信貸的實施。
三是建立和完善住房二級抵押市場, 發展抵押貸款
證券化, 充分發揮證券在住房消費信貸中的支持作用。
開辟住房二級抵押市場, 不僅可以進一步發掘全社會的
資產潛力, 為住房市場提供具有競爭性的選擇性資金來
源, 又可以通過產權重組, 分散和轉移了住房貸款風
險, 成功地將在住宅金融市場與資本市場有機結合, 推
動住房貸款風險分攤的社會化。
、加大金融創新力度, 尋求銀行利潤最大化
在我國加入以後, 外資銀行進入我國的門檻的
不斷降低, 廣泛介入我國金融市場的各項業務領域當
然包括個人住房信貸業務, 銀行間的竟爭加劇必將迫
使國內金融機構加快創新步伐。具體到個人住房信貸業
務領域的金融創新體現在
一是在思想上, 銀行內部要對個人住房消費信貸對
促進住房建設和經濟增長的相互關系有足夠清醒的認
識, 進一步開拓進取意識, 改變舊有習慣模式和思維定
式, 大膽創新, 勇於改革。
二是在具體的服務層次、服務方式、服務態度上要
有一個實際的大的改進, 使消費者方便、快捷、滿意。
三是進一步擴大住房消費信貸服務品種, 擴展服務
領域優化服務環境。針對消費者的不同要求, 開辟房改
房貸款、使用權房貸款, 房屋互換貸款、私房二手房買
賣貸款, 盡快形成品種齊全, 層次分明的住房消費信貸
的格局。同時, 圍繞住房消費信貸這一領域, 開展住房
信息咨詢, 買賣指南、個人住房貸款方案設計, 房屋保
險公證、抵押還款受理、產權代辦等「 一條龍」 服務,
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 擴大住房消費信貸的規模。
四是進行金融工具創新。例如利用收入增長與
時間成正比例的關系, 推出逐漸遞增還款的個人住房貸
款, 滿足部分觀念變化快、有強烈消費慾望青年的金融
需求利用與國際接軌, 實行市場利率之際, 推出可變
利率的個人住房貸款新品種, 供不同層次金融需求客戶
進行選擇。
四、結束語
隨著我國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推進和住房商品化的發
展, 遇到的一個難題就是當前廣大城鎮居民的實際收入
低與高昂房價的矛盾。而個人住房消費信貸業務的開
展, 可以有效的解決購房者資金不足的困難, 購房的經
濟壓力分解到以後若干年內承擔。將居民的潛在消費欲
望轉化為現實購買力。因此、切實解決好個人住房消費
信貸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對我國房地產的發展和住房制
度改革具有重大意義。
我要找的和你的是一樣的,只不過到現在我也沒找到啊

⑤ 實施普惠的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正當其時

【市場所向】
盡快修訂《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對於借款人購房貸款以房產價值為限,不再追究無限責任;嚴格住房貸款抵押房產的保險制度,保障購房人的財產和商業銀行的貸款安全;為因疫情、地震等特殊情況減免住房貸款利息留出通道。
李向峰
2022年5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降低五年期LPR利率15個BP,被市場稱為大幅非對稱降息,加之元月降息5BP,最新調整後五年期LPR為4.45%,結合5月15日下調首套普通住房貸款利率下限20BP,理論上新購房者可享受最低房貸利率為4.25%。此項政策的效果還有待市場檢驗,在最敏感的資本市場上房地產行業股票價格並未因此在5月20日之後大幅上漲。
有商業銀行通過客戶服務號已提示客戶注意:(1)不是所有城市都會執行到全國標準的利率加點下限;(2)不是所有客戶都能享受到當地的利率加點下限;(3)存量房貸客戶在合同中約定好的利率加點值在合同期間是不變的。簡單地說:存量房貸客戶可以享受到的房貸利率優惠有限。本文對此做了深入分析,追根溯源發現在新階段增強我國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普惠性質正當其時。
逐步引導降低
存量住房貸款利率
根據央行利率政策,自2020年3月起,存量房貸客戶轉為「LPR 加點」浮動利率,即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以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數值在合同剩餘期限內固定不變。
2022年1月20日,央行公布5年期以上LPR降為4.6%,降幅為5BP,這是房貸定價方式調整後首次下調,降息後五年期LPR與一年期LPR差額擴大為90BP。
在實際應用中,各類企業貸款一般都是1-3年的流動資金貸款,即使房地產開發貸款也均在五年以內,所以一般的企業貸款都適用一年期LPR定價,而一般個人住房貸款合同期限都在10年以上,適用五年期LPR定價。
本質上,一年期LPR和五年期LPR的差額體現的是貨幣的時間價值,即五年期貸款定價包含了一年期貸款價格和五年的期限溢價,但期限溢價不是一成不變的。
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目前個人住房貸款的實際執行利率遠高於一般企業貸款。從央行《2021年第四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來看:2021年12月新發放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4.57%,同比下降0.04個百分點;個人住房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5.63%,同比上升0.29個百分點,高於企業貸款1.06個百分點。也就是說,目前居民購房貸款實際執行利率要高於企業貸款利率106BP,這種現象不應該成為一種常態。
查閱央行歷年貨幣政策報告:2012年12月,新發放一般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7.07%,個人住房貸款為6.22%,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低於一般貸款利率85 BP。2017年12月,一般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5.80%,個人住房貸款為5.26%,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低於一般貸款利率54BP。直至2020年12月,一般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5.30%(其中企業貸款利率4.61%),個人住房貸款為5.34%,個人住房貸款高於一般貸款利率4個BP,高於企業貸款利率73BP。
按照存量房貸客戶轉為「LPR 加點」浮動利率定價規則,加點數值在合同剩餘期限內固定不變。2021年12月住房貸款加權利率為5.63%,平均加點幅度為98BP,2022年5月5年期LPR報價4.45%,假設今年不再調整LPR利率,2023年1月1日重定價時,存量住房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5.43% ,比2022年降低20BP,雖然大幅降息,但是仍高於企業貸款利率86BP。
據歐洲央行2018年9月公布的《歐元區房屋貸款利率最低的國家排名》數據顯示,第一名是芬蘭,房屋貸款利率為0.88%,第二名為葡萄牙(1.35%),第三名為法國(1.53%)。而在歐元區國家中,房屋貸款利率最高的國家為希臘(3.04%),其次是愛爾蘭(3.02%)和馬爾他(2.69%)。特別是2019年8月,丹麥的日德蘭銀行推出了世界上首例負利率按揭貸款,利率為-0.5%。
個人住房貸款以房產做抵押,具有風險小、資本佔用低、貸款期限長等優勢,是各家商業銀行激烈競爭的戰略性業務。在獲取長期穩定收益的同時,商業銀行還可以利用長期的借貸關系開展信用卡、理財等綜合業務營銷,從房貸客戶上獲取更大的綜合收益。
各類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融資渠道多,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票據以及在資本市場上直接融資,如AAA 的企業發行的一年期短期融資券目前平均利率為3.07%,融資成本較低;國家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已經納入商業銀行考核,將逐步引導小微企業貸款利率降低。但是對個人住房貸款,尤其是存量住房貸款利率一直未引起關注。
建議央行在引導商業銀行降低增量住房貸款利率的同時,重視並研究政策措施逐步引導降低存量個人住房貸款實際執行利率。按照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要求,在制定具體措施時,要對首套、二套住房貸款區別對待,重點引導首套普通住房存量貸款利率下行。
建立特殊情況下減免
住房貸款利息的機制
新冠肺炎疫情至今歷時三年有餘,受新一輪疫情、國際局勢變化的超預期影響,我國經濟新的下行壓力進一步加大。在民生方面尤為突出,特別是在旅遊、餐飲、娛樂等行業,受疫情影響大、從業人數多,連續三年的疫情導致許多家庭收入銳減,或有可能形成新的社會問題,產生不穩定的因素。
國家不斷出台各項政策措施,支持恢復生產扶持實體經濟。5月23日國務院出台六方面33條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5月25日國務院召開穩住經濟大盤電視電話會議,政策落地刻不容緩。與此同時,全社會各個行業的個人尚難直接感受到政府各項支持政策。一些旅遊、餐飲、娛樂等行業的從業者難以統計失業、收入減少狀況,普通居民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主及從業者面臨雙重壓力,一方面是疫情中的收入銳減,另一方面基本生活費、房貸「月供」等剛性支出需要保障。家庭收入彈性與生活支出剛性之間的矛盾,亟待從政策支持措施上加以研究解決。
在政府各項醫療、民生保障下,群眾基本生活困難比較好解決,而一旦沒有收入來源,最容易發生問題的就是房貸「月供」。例如:一筆30年期100萬元住房貸款,按照平均利率5.63%測算,累計需要償還本息合計207萬元,其中利息總額為107萬元,每月月供為5759.72元。
此時,如果有特殊情況下減免住房貸款利息的機制,將會大大減輕群眾負擔。如某借款人在疫情期間是還款的第60個月,則當月的月供5759.72元中利息為4351.96元,即減免一個月住房貸款利息可為該借款人減少4351.96元「月供」。按目前全國38萬億元住房貸款測算,全部減免一個月房貸利息,約為1797億元,是全國2022年退稅總量2.64萬億元的6.75%。國家有關部門可考慮通過商業銀行對受疫情影響「封城」「靜默」地域的住房貸款客戶,按照實際天數減免一定比例的住房貸款利息。
與現有發放消費券、留抵退稅等方式相比,直接減免房貸利息更具優勢,主要考慮:
一是數據真實可靠。銀行貸款數據完整准確、疫情防控數據簡單透明,便於統計執行,防止造假作弊。
二是作用直接高效。我國常用的扶持政策基本上都是針對企業,很少將補貼發放到個人,但是給企業的各項政策轉化為消費存在一定效率損失,減免房貸利息將減少一些商業銀行的利潤增速,卻可以直接惠及千家萬戶,真正解決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
三是免息普惠廣泛。購房是中國老百姓一生最大的財務支出,一筆住房貸款涉及一個家庭甚至包括夫妻雙方父母的三個家庭財富,關乎老中青三代人。通過房貸直接免息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緩沖群眾對疫情防控政策的不理解,激勵購房者的消費意願。特別是在黨的二十大召開之際,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國內外社會經濟充滿不確定性。建立特殊情況下減免住房貸款利息的機制,增加住房貸款政策的普惠性質,有助於穩定民心構建和諧社會。
完善落實抵押房產的
保險政策
住房制度改革以來,房產已經成為居民家庭財富最大的部分,特別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家庭財富更集中於所購房產。然而在我國,針對住房財產損失的家庭財產保險滲透率極低,人們普遍缺乏對家庭最大資產的保險意識,即使貸款所購房產也沒有投保任何保險。試想一下,一般家庭買汽車都會買多種保險,但是在家庭最大的資產——住房方面還缺乏風險意識,這無異於讓最主要的家庭財產「裸奔」。
2020年9月瑞士再保險研究院(以下簡稱瑞再)發布研究報告指出,中國的住房保險滲透率約為0.01%,大大低於國外市場的平均水平,例如日本為0.18%,美國更是達到0.48%。如此巨大的保障缺口,與我們快速發展的住房市場極不相稱。
商業住房保險缺位和不健全,使城鎮住房在火災、爆炸、自然災害等威脅之下面臨風險保障缺口。我國曾經有多個案例表明,由於許多事故無責任主體或責任主體無償付能力,索賠難度極大,居民實際損失只能由政府代為補償。這一方面會造成政府財政壓力增大,另一方面僅依賴政府有限補助,亦無法充分補償居民災後實際損失。
那麼,如何填補該保障缺口?瑞再研究院指出,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範式,鼓勵銀行加強和規范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據悉,國外部分銀行出於風險管控的考慮,會強制要求貸款人在申請房貸時為其抵押房產投保防範財產損失的住房保險,這成為發達國家市場住房保險高滲透率的主要推力。
1998年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據筆者了解,此項規定在商業銀行執行過一段時間,後來考慮到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銀行捆綁銷售等因素,商業銀行免除了個人住房貸款的強制性房屋財產保險要求。
在實際執行中,自願對所購房屋投保財產險的購房者極少,而且對於「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我國保險公司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投保人辦理了專門的地震保險。2008年汶川大地震時,就出現了「房倒人不死,按揭就得還」的悲劇。其後,經監管部門、政府專項下發文件解決了一時的問題,但是在根本政策制度上一直還存在空白。因此,有必要建立落實住房貸款抵押房產的財產保險制度,逐步加以引導完善。
一是將貸款定價和購買保險結合。商業銀行可以將個人住房貸款的產品定價和保險產品的營銷結合起來,通過價格引導客戶購買保險。即對於購買按揭保險的客戶,可執行較低的個人住房貸款優惠利率,反之則提高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以防範銀行信貸資產風險。
二是要求保險公司給與一定讓利。銀行在為保險公司提供豐富按揭貸款客戶資源時,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批量客戶做出保費優惠定價,達到三者互利共贏。
三是聯合保險公司研究設計專門的產品。如聯合保險公司,針對在貸款存續期間,房屋因地震、爆炸、火災等原因導致滅失的,引入政府住房保障資金進行保費補貼,以保證上述情況發生時,由保險公司代替購房者向銀行歸還貸款本息,一方面防範按揭貸款風險,一方面可以為購房者提供一定的保障。
減輕貸款購房者的
法律責任
我國目前的個人住房貸款是基於對借款人的信用發放,購房貸款借款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個人購房者要承擔房價大幅下降導致負資產的巨大風險。
如某人在銀行貸款70萬元,購房價格100萬元,首付30%。如果市場出現較大波動房價下跌至60萬元,該借款人又失業無力還款的情況下,不僅要損失首付款30萬元,房產處置60萬元償還銀行貸款之後,該借款人還需要另外清償剩餘的銀行貸款10萬元以及期間的貸款利息、訴訟費用等。據悉,近年來,在北京燕郊等地已經出現房價大幅下跌,購房者「斷供」「棄房」的情況發生。
在創新按揭貸款這一金融產品的美國,借款人實際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在所購房產變賣清償貸款後,借款人對未清償貸款不再承擔償還責任。
在經濟形勢不好時,房價大幅下跌和失業者增多往往是同時發生。購房者「棄房」,一般都是在面臨失業困境或收入銳減的情況下萬不得已而為之,此時不僅會損失已經繳給開發商的首付資金,還讓購房者承擔對於購房貸款的無限責任,無疑將是雪上加霜。
還有另一種風險,如果貸款所購房屋因開發商資金鏈斷裂等原因未建成,或者因火災、地震等原因房屋滅失,在我國普遍缺乏房屋保險的情況下,借款人依然對銀行貸款負有無限責任。如借款人無法繼續按期歸還貸款,將會列入失信名單,面臨無法乘坐飛機高鐵無法再次貸款等生活問題。
將購房者貸款的法律責任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無疑會擴大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的風險。但由商業銀行作為專業機構承擔房價大幅下跌極端情況下的風險,比讓個人購房者承擔更為合理。
和無限責任相比,有限責任是法律為現代企業制度創設的一條保護性措施,將我國個人購房者從無限責任中解脫出來,可以說是一種社會進步。
修訂完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在1998年我國正式啟動住房制度改革之前,我國分別引入源自新加坡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源自德國的住房儲蓄制度以及源自美國的住房按揭貸款制度。這三種住房金融制度經過二十年來的實踐發展已經分化:當前住房儲蓄制度僅在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存留少量業務,2020年末該行個人住房儲蓄類貸款余額107億元;全國住房公積金2020年度報告顯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余額62314億元;與此同時,經過二十多年來的發展,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已經達到38萬億元,成為我國房地產市場最重要的一項住房金融制度,也是當前居民購房普遍採取的一種方式。
住房金融制度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與住房公積金、住房儲蓄制度相比,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化程度更高。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堅決貫徹黨中央「房住不炒」的總方針,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房地產市場總體運行平穩,基本實現了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目標。目前商業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90%以上都是購房家庭的首套房貸款,每戶居民的第一套房應當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但是與國外的一些住房貸款政策相比,我國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更為市場化,保障性、普惠性存在不足。如美國對住房貸款利息實行抵繳個人所得稅政策、英國對銀行發放住房貸款減免利息,而我國在住房貸款政策制度方面還缺乏普惠性。
現行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於1998年房改之初發布並實施,後續一些住房貸款利率等方面的改革都是在此基礎上「打補丁」。
邁進新時代,我國各項改革事業取得輝煌成就,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佔比已經達到GDP的33%,在國內外復雜多變的大環境下,需要重新審視個人住房貸款有關制度的合理性,盡快修訂《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特別是在辦法中研究增加普惠的原則和條款:對於借款人購房貸款以房產價值為限,不再追究無限責任;嚴格住房貸款抵押房產的保險制度,保障購房人的財產和商業銀行的貸款安全;為因疫情、地震等特殊情況減免住房貸款利息留出通道。
38萬億元的個人住房貸款,大約涉及一億個家庭。研究並完善具有普惠性質的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制度,對於健全我國住房金融制度意義深遠。在我國財政收入、商業銀行利潤保持10%以上增長的情況下,在保障商業銀行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讓利於民」適當減輕購房者的貸款負擔,一方面對我國房地產市場長遠發展會大有裨益,另一方面可以切實減輕疫情的影響,精準快速啟動消費,在惠及民生同時穩定社會經濟。
為此,望政府相關主管單位心懷「國之大者」,堅持「以人為本」,重新審視住房金融的基礎制度,採取直接有效的手段真正普惠民生,著眼長遠保經濟增長保民生穩定,實施普惠的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正當其時。
(本文觀點不代表所在機構。作者系建行研修中心住房金融研修院研究人士)

⑥ 上海銀保監局連夜發文:只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1月29日晚間,上海銀保監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各商業銀行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嚴格執行房地產貸款業務各項規制要求,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審查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償債收入比、限貸等要求。

《通知》規定,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上海市住房限購政策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借款人,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徵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要完善約束機制,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對各類不誠信行為予以約束,並充分提示借款人。對於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通知》要求,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切實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7〕359號)的相關要求,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同時,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視信貸資金用途管控,強化用途警示。禁止發放無用途、虛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貸款。防止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信貸資金違規挪用於房地產領域。防範借款人或受託支付對象通過非常規大額取現、中間人過渡資金等各類方式規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擴大模型監測范圍,提升監測效果。對確認用途違規的行為,應及時採取實質性管控措施。

此外,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後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此表示,上海銀保監局此次政策與1月21日發布的「滬十條」基本相吻合,政策的出台也符合市場預期。

嚴躍進認為,此次新政有三方面內容是過去銀行監管機構較少提及的。第一是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這體現了後續貸款的重要傾向,即所購房屋要滿足中小戶型且建築結構已封頂的條件。這條規定其實與2020年底發布的貸款集中管理制度有很大關聯,給予各商業銀行啟發,即後續房貸需要對政策重點支持的領域加大發放,而其他領域的發放或將有所管控。後續相關房企也需要不斷研究開發模式,與此次信貸重點進行結合。

第二是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他認為,此次政策提出的一個概念「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體現了對信貸資金流向密切監管的導向,有助於審查資金用途,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三是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他認為,中介機構參與各類貸款的「包裝」,成為這次監管的重點內容。實際上過去部分中介機構確實存在造假現象,引發了一定的樓市泡沫。積極管控中介機構也成為關鍵。後續此類提供首付款支持、通過「包裝」來規避限購等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或將面臨懲罰。後續相關中介機構應積極規范自身業務,購房者對違規業務也應進行拒絕,真正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上海銀保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

滬銀保監通〔2021〕6號

在滬各中外資法人銀行、中資銀行分行、村鎮銀行、外國及港澳台地區銀行分行、外資法人銀行分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滬建房管聯〔2021〕48號),根據嚴格執行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防控個人住房信貸風險的總體要求,現就持續做好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商業銀行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房地產市場調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嚴格執行房地產貸款業務各項規制要求,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嚴格審查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比、償債收入比、限貸等要求。

二、嚴格實施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中資地方法人銀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銀發〔2020〕322號)等相關要求,加強對房地產貸款佔比、個人住房貸款佔比的管理。房地產貸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關法人銀行,應針對性地強化過渡期業務調整。

三、嚴格審核首付款資金來源和償債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完善調查、審查手段。強化首付款資金真實性審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過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渠道違規獲取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或者通過偽造首付款支付憑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審慎評估借款人還款意願、還款能力,嚴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貸支出與收入比、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多渠道核實借款人真實收入水平,防止通過假流水、假證明等造假行為虛增償債能力。

四、嚴格加強借款人資格審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購政策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借款人,尤其是夫妻離異借款人限貸資格的審查,防止借款人規避限購、限貸等行為給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帶來的影響。充分利用各類徵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詢借款人信用信息,結合借款人信用狀況,嚴格審批個人住房貸款。要完善約束機制,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對各類不誠信行為予以約束,並充分提示借款人。對於違規獲取首付款資金、存在造假行為等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拒絕其房貸申請,將其列入黑名單,並作為失信行為信息報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五、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管理。切實執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7〕359號)的相關要求,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且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利用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應為已竣工驗收的房屋。

六、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高度重視信貸資金用途管控,強化用途警示。禁止發放無用途、虛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貸款。防止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等信貸資金違規挪用於房地產領域。防範借款人或受託支付對象通過非常規大額取現、中間人過渡資金等各類方式規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與攔截機制,擴大模型監測范圍,提升監測效果。對確認用途違規的行為,應及時採取實質性管控措施。

七、嚴格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合作管理。嚴格開展房產中介合作資質審核,實施業務合作準入和名單制管理,建立貸後質量監測及中介退出機制。對發現存在為購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聯合「包裝公司」協助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證明等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應立即終止合作,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報送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八、全面開展風險排查。各商業銀行要根據通知要求,完善內控制度,強化對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金融風險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對2020 年6月份以來發放的消費類貸款、經營性貸款以及個人住房貸款進行全面自查,並於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銀保監局報送自查和整改報告。報告應包括組織開展情況、檢查內容、發現的主要問題和產生問題的原因等;整改方案應包括時間表、責任部門、責任人員、整改措施及目標等。發現違規問題的,應從機制上查找問題,並立即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借款人存在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按照合同約定給予懲戒。上海銀保監局將對各商業銀行房地產政策執行及自查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特此通知。

2021年1月29日

⑦ 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管理研究的背景

1、我國商業銀行逐步將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作為一個新的利潤增長點。
2、個人住房貸款顯性和隱性風險開始逐步暴露,必然使房地產及其相關產業、居民住房消費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產生連鎖反應。
3、商業銀行如何識別、轉移、控制、管理個人住房貸款風險是此項業務保持健康發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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