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准:
1、違法發放貸款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違法放貸罪量刑標准:
1、違法放貸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給放貸機構造成了特別嚴重的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要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罰金的標準是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2、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從輕處罰的有以下情形: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罪過形式一般情況下是過失,特殊情況下是故意。如果行為人認識到其違法發放貸款行為會導致重大經濟損失仍然違法發放貸款則其罪過形式為故意;如果行為人在違法發放貸款時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導致重大經濟損失而發放貸款則其主觀方面為過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