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幫還貸,離婚怎麼分
父母如果用自己名字開立的銀行卡支付月供,以轉賬方式繳納房貸,則可證明房貸由父母承擔。房產證上名字決定產權歸屬,婚後還貸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證據支持。
如果房產證上寫的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和月供,那麼這房產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會分割。如果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購房時間在婚前,房產證上寫的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若購房時間在婚後,則房產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寫的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均分。對於婚前購房,如果一方婚前購房,房產證上寫的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如果雙方婚前購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實踐中,一方婚前所購個人房屋結婚時尚存在銀行貸款,主貸人的父母在婚後幫助還貸。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前買房,男方父母出全資購房,沒有明確表示房屋贈與夫妻二人,那麼房產沒有女方份額。婚後男方父母出全資購房,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男方一人,那麼房產贈與夫妻二人,為夫妻共同財產。
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擅自將房子賣掉,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Ⅱ 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男方父母還貸,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嗎
如果根據雙方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還貸部分是由男方父母出資還貸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為父母幫助男方還貸,這部分還貸一般視為男方自己的還貸,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所以,離婚時,如果女方要求對婚內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進行分割,法院不會支持。杭州離婚律師專業解答: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男方父母還貸,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嗎
近年來,婚前買房,父母還貸的案例越來越多,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通過最近的司法判例總結,法院對男方婚前貸款買房,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由男方父母幫忙還貸(男方改為女方是一樣的結論)的這類案件的觀點一般是:
如果根據雙方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還貸部分是由男方父母出資還貸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為父母幫助男方還貸,這部分還貸一般視為男方自己的還貸,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所以,離婚時,如果女方要求對婚內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進行分割,法院不會支持。
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類案分析:
通過這個觀點,我們分析一下我們在杭州辦理離婚案件時經常碰到的這個問題:父母幫忙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將這寫還款當作是贈與的話,是贈與個男方個人還是贈與給夫妻雙方的?
李曉娟律師的觀點與開篇法院一般觀點相同,原因如下:
1、一般的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之所以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原因在於女方對房屋還貸和房屋增值有貢獻。因為男方婚後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即便婚後用男方個人收入還貸,也是在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女方對房屋是有貢獻的,所以可以分割。
但是,如果婚後男方父母還貸,這不是夫妻貢獻,更沒有女方的貢獻,所以李曉娟律師的觀點是,如果婚後父母還貸,這部分離婚時女方不能請求分割。
2、男方與銀行的借貸關系形成於結婚前,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那麼債務屬於男方個人債務。一方婚前個人債務並不會因為締結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此時男方父母還貸,是幫助男方償還男方個人債務,與女方是無關的。
所以,男方婚前貸款買房,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由自己父母還貸,還貸部分以及對應增值部分,在離婚的時候沒有權利要求分割。
備註:本文中,男方、女方角色互換,同樣是成立的,只是為了表達方便。
Ⅲ 婚前父母給我買房 名字寫的我的 有貸款 婚後我方父母給我還貸 這套房子算婚前財產嗎
婚前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婚後父母還貸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婚前財產。
如果婚後不是夫妻共同還貸那麼就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算婚後財產。婚後夫妻一方父母還貸的房產算是父母贈與的屬於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不會進行財產分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婚前房產有貸款婚後父母幫還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Ⅳ 婚前買的房婚後父母幫還貸款
法律分析:父母要用以自己名字開立的銀行卡來付月供,即以轉賬的方式交每個月的房貸,這樣就可以證明是父母在交房貸。
主要看房產證的名字。婚後還貸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證據了。
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這房產是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房產。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婚前購房,寫的夫妻雙方的名字,則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寫的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Ⅳ 婚後,女方父母幫忙還了部分婚前房子首付的貸款,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還是看房產證···其他情況不要考慮···未婚前資產驗證的,房產證的名字是誰,房就是誰的,至於共同財產之說,足夠十年才行···也分地方,到了農村,就是二十年,三十年又如何,房照樣是男方的···
Ⅵ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幫還貸,離婚怎麼分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父母還貸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相應地剩餘未歸還的債務也為其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