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雙亡但有房產可以申請助學貸款
可以。
家中因此失去了收入,導致了我貧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我也面臨失學的狀態。為了完成我的學業,將來更好地為社會服務,根據國家的政策,可以申請貧困生。
如果家裡有房有車的話,那足以證明家庭是有一定資產的,經濟並不困難,自然無法申請助學貸款。國家沒有救助義務,但可以申請低保,貧困家庭補助,如果還在上學可以申請助學貸款。
B. 父母的房產父親去世母親70多歲了能辦抵壓貸款嗎..
不可以,抵押貸款一般貸款年齡加借款人年齡不超過65。當事人母親已經70多歲,沒辦法辦理抵押貸款。
但是可以將遺產公證給當事人母親,再由當事人母親贈送或者辦理買賣過戶給當事人,由然後由當事人抵押貸款。
一般抵壓貸款年齡限制規定: 貸款年限=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借款時的年齡+5 例:借款人今年48周歲,男性,法定退休年齡為60周歲,則他的最長貸款期限為: 60-48+5=17年
C. 父母已去世但是房產還在父母名下,有兄弟3人,這樣的房子可以抵押貸
父母已去世在沒有遺囑的賻況下,兄弟3人都有繼存權,房子可以抵押貸款是需要3人同意的。。。
如果其中有一個兄弟不同意,這房子就不能貸款了 。並且還需要將房過戶到3兄弟名下才能進行貸款的。
如果協商好達共識,其中貸款的1兄弟將房產買在自已名下,就可以過戶貸款了。否則就不能貸款的。
可以的,只要父母同意,是可以用父母的房屋向銀行貸款的。
根據房屋抵押貸仔告款政策規定,若借款人名下無房產,可以用他人名下房產作抵押申請貸款,遲戚旅不過需要取得房屋一切人的同意,且需出具同意抵押承諾書,否則抵押無效。
不是一切的房產都能申請抵押貸款,只有有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且房齡在20年以內,能正常上市交易的房子才能辦理貸款。
你好,必須你父母出面用他們名義才能辦理相關貸款手續,你無權用他們房產辦理。
如在招行貸款,申請住房貸款,需滿足當地購房政策,年齡加貸款年限不得超過70歲,同時需提供身份證明、用途證明、收入證明等,具體聯系貸款經辦行咨詢。
你好,雖然過了貸款年齡,但如果子女貸款用其房屋作為抵押,理論上應該是可以的,具體需要與銀行達成一致。
兄弟先於父母去世,無權
父母先於兄弟去世,有權
目前招行無法辦理首付貸款,家人的房子抵押,也無法抵押出現金,您可以看下是否有公積金,聯系公積金管理中心確認是否可以提取出來做首付。
所在城市若有招商銀行,可通過招行嘗試申請,由於各貸款項目所需條件及申請材料有所不同。請您在8:30-18:00致電95555選擇3個人客戶服務-3-3-8進入人工服務提供貸款用途及城市詳細了解所需資料。
貸款申請是否通過,請以經辦行個貸部門的綜合審核結果為准。
可以。但必須得到父母同意,父母在抵壓協議上簽字,才能有效
若准備在招行申請個人抵押貸款,各分行對於抵押物的要求有所不同,具體能否使用他人房產證作為抵押,請撥打客服熱線或登錄「在線客服」或直接聯系當地網點的個貸部門核實確認。
D. 兒子可以拿父母的房抵押貸款嗎
子女能否用父母房產抵押貸款取決於父母的同意與相關條件。
首先,銀行允許子女通過父母的房產進行抵押貸款,但前提條件是父母需同意,並親自參與面簽。如果父母因故無法到場,可以進行委託公證,由代理人代表完成後續手續。
其次,父母的年齡需在60歲以下,且有穩定的經濟來源,能親自簽署文件。銀行要求在貸款過程中,房產的所有權人必須親自到場簽字。貸款期限通常不會過長。
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九條。該條指出,同一房產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時,抵押人需告知所有抵押權人已設定的抵押情況。抵押所擔保的債權不能超過抵押物的價值。若貸款後,抵押房產價值大於所擔保的債權余額部分,該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超過余額部分。
E. 房產證是父親的名字人去世了貸款怎麼辦
可以先去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這個房產證是屬於你父母的共同財產,一半產權歸你母親所有,你父親的一半用以繼承,按照第一順位繼承順序,父母、配偶、子女都有權,如果他們都願意放棄產權,就可以公證讓你獨立繼承。繼承在你名下之後可以拿著公證書 去建委辦理繼承過戶, 等到房產證下來之後您就可以辦理貸款手續。
F. 父母房子拿去銀行抵押貸款
因繼承產生的物權變動,需要進行過戶登記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在抵押期間是可以辦理過戶的,但相應的抵押權也發生了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等而取得物權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 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九條 抵押權的效力對抵押物處分權的影響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