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買房,交首付 並還貸。如何體現贈予關系
房產登記對方名下,而且又不願意放棄,就無法提現是對你個人贈予
婚後父母購買,只登記你名下,屬於對你個人贈予
可以你們寫借條給父母,父母出資和還款都屬於你們借款,萬一離婚,借款各還一半
如果能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寫明房產屬你個人財產也可以
或者是房東登記父母名下,只是借你們住,這樣所有權歸屬將來沒爭議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❷ 將婚後父母贈與房產(已公證)賣掉用於償還夫妻共同房產貸款,這部分錢還能算是我的個人財產嗎
1婚姻存續期間,你父母贈送的房子,除非寫明只贈送給你一個人,否則視為贈給夫妻雙方。 2如此房是你個人財產,如果賣掉但這錢沒動(比如放銀行),這也是你的財產。 3如果你把這錢用於還貸,(你和你丈夫沒有約定的話)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 4你可以和你丈夫內部約定,此賣房款投入部分屬於你個人(但只對內有效,也就是只約束你和你丈夫對外無效)
❸ 新婚姻法關於婚後父母房產贈與
答:根據最高法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有明確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❹ 婚後我爸媽給我貸款買房子,房貸也是父母還,算夫妻共同財產么
當然,是夫妻共有財產啊,跟誰花錢沒關系,跟寫誰的名字有關系,跟寫了名字的配偶有關系。
關鍵是你做了房屋所有權證明後,你老婆能不吵著跟你離婚嗎?
她會說:你是不信任她,全家人都在防著她,當她是賊。
❺ 男方婚後贈與房產抵押貸款妻子有償還義務嗎
你和妻子結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以及婚前還貸的部分是個人財產。
妻子沒有還貸的義務。因為簽貸款合同的時候你妻子沒簽字。不是共同還款人。
❻ 婚後,父母贈予我個人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嗎
你好。
結婚以後你父母贈與你個人的房產。
你如果去公證處公證,那可以屬於你私人的財產。
如果沒去公證,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❼ 婚後男方父母名下的房產贈與男方個人,然後用這個房屋做抵押貸款70萬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和債權債務是共同的。解除婚姻關系時債權債務、房產、存款需要列清,家庭總資產不變,夫妻各半,至於債務歸誰,看你們怎麼分配。
❽ 如何在婚後將父母贈與的房產變成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你父母在辦理變更手續的時候可以指定將該房屋贈與你個人,這樣就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可以辦理一個公證文書。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❾ 婚後父母贈與給我自己的房子會拿去償還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該解釋明確了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但夫妻共同債務如非特別指明,夫妻雙方需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仍可要求以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該一方清償後,可向另一方進行追償。所以,你的房子還是有可能會被拿去償還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
❿ 婚後父母贈與的房產,賣掉所得的房款屬於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