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前貸款買房和婚後貸款買房
婚前貸款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具體的情況,確定的是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應增值的部份屬於共同財產。如果婚前雙方都出資了買房,如果登記在兩人名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在一人名下,也是要看貢獻大小進行分割的。還有,婚前貸款買房,婚後把對方名字加上去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至於離婚時分割要看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過錯程度、有無小孩子綜合考慮,一般會分給對方20―50%的份額。當然如果能夠舉證婚後還貸部份是父母幫助還的或者是婚前積蓄還的,則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份不需要分給對方。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於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貳』 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寫兩人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在離婚時,以原所有權人為房產產權人,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進行平均分割,未取得產權的一方有權要求相應的價值。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婚前夫妻貸款買房擴展閱讀: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買房歸屬的三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該房屋是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自動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一方婚前以抵押方式購買商品房,辦理產權證。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抵押貸款。這種情況更常見。即使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權。
當婚姻關系不再存在時,另一方僅有權返還已支付購房的原價和利息,但不能要求其他方就婚前抵押房屋增值的孳息(增值部分)提出請求。
另一種情況是,購房人已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了定金,並辦理了銀行抵押手續,但未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直至結婚,才辦理房屋產權證。
『叄』 婚前貸款買房,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要是婚前貸款是單身,貸款超過20萬就得有擔保人,沒有擔保人銀行是根本不批的,銀行審核通過快的就是夫妻貸款,這樣只要有單位銀行就會批的。
還有就是你們結婚買房,這個房子是你們共有的呢,還是他個人的,這個你得想好。要是這個房子你想共有,那就得登記然後辦理,這樣以後你們一起還貸款,就算將來有個什麼萬一,房子你們平分也算公平。
如果這個房子你想讓他全出,你不出錢,那樣到他名下,以後就沒有你的,貸款只要他的名字,因為是婚前財產,以後房本下來也只有他的名字。你們一起貸款買房,房本是兩個,一個是你的名字,共有人是他的名字,另一個本是他的名字,共有人是你。其實首付沒有多少錢,還貸款錢多,還是你們共同出錢買房子合適。
『肆』 夫妻雙方結婚前各有一套房貸,現想再貸款買房,有什麼辦法嗎
有的城市第二套停貸,有的城市第三套停貸,你這種情況,家庭計算已經兩套貸款,再貸款買房走商業貸款是不可能的。
假如有公積金且沒有用的話,可以用!
要麼就賣一套房子,還完另一套的貸款,就可以再貸款買房了!
『伍』 新婚姻法對於婚前一方貸款買房 ,婚後要加另一方名字的解釋
《婚姻法解釋(三)》有關於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的解釋。
1、如果在房產證沒下來之前,和女朋友領證結婚了,房子不算共同財產嗎?具體怎麼分配的?
2、領證登記後,辦理房產證時可以添加女方名字。
3、不會平分。如果婚後女方參與還貸,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規避離婚風險可以提前做房產公證。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
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於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
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
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前夫妻貸款買房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