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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重組更換借款主體

發布時間:2021-04-24 23:26:55

『壹』 貸款重組的貸款重組與重組貸款的區別

1、概念混淆。
關於重組貸款,《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解釋, 「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 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讓步的貸款」。後來將「讓步」 改為「調整」。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內含了對貸款重組的解釋。不過現在看來, 將調整內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還款條款, 顯然過於狹窄。實踐中, 重組可以調整主合同一借款合同, 也可能更改其從合同一擔保合同; 不僅修改還款條款, 還可能調整償債主體、利率等。
貸款重組是指在借款人發生及預見其可能發生財務困難或借款人、保證人發生資產重組,致使其不能按時償還我行貸款的情況下,銀行為維護債權和減少損失,在切實加強風險防範的前提下,與借款人達成修改貸款償還條件的協議,對借款人、保證人、擔保方式、還款期限、適用利率、還款方式等要素進行調整。
2、貸款重組是操作過程, 重組貸款是操作結果。
3、重組前的貸款可稱為被重組貸款,重組後的貸款就是重組貸款。被重組貸款經過貸款重組, 就變為重組貸款。

『貳』 房貸主貸款人可以更改嗎

基本是不行的,因為當時金融機構在審核主貸款人的貸款材料時,是已經把主貸款人所提供的共同還款人的收入和償還能力考慮進去了的,但是很明確的就是他們對主貸人是審核比較嚴格的,結合主還款人以及共同還款的人綜合條件以後,才選擇的貸款發放,所以一旦現在要變更一個共同還款人,金融機構有權利懷疑共同還款人的還款能力,他們是不會冒這個風險的!而且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在發放貸款以後才要求變更還款人的名字,這個可以界定為騙貸行為,金融機構是不會同意這樣的事情發生的,如果在沒發放貸款前就申請變更名字,那個是隨便可以的。如果是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發生以下情況的,借款人的配偶或房屋所有權繼承人、受遺贈人在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終止前可申請更改住房貸款還款人:
(一)借款人離婚並導致房屋所有權權利轉移給配偶的;
(二)借款人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叄』 貸款重組的重組方案

貸款重組方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貸款重組條件和效果的評估。通過審查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和項目具體情況,對該項貸款是否符合貸款重組基本條件,重組能否對借款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產生積極影響,能否維護銀行債權、促進貸款回收等進行客觀評價和分析預測,為貸款重組決策提供依據。
(二)降低風險的措施。主要包括:
1.將貸款轉移給具有良好資信和清償能力的新借款人;
2.增加或更換擔保人、改變擔保方式;
3.接受借款人以實物資產抵償部分貸款;
4.其他降低風險的措施。
(三)貸款結構的調整。主要包括:
1.貸款期限的調整;
2.貸款償還的安排;
3.重組貸款的適用利率;
4.其他事項。

『肆』 貸款人可以更換嗎

在一定條件下,中行個人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變更。詳細變更條件、手續請詢中行貸款經辦網點。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伍』 銀團貸款中,借款主體變更得操作涉及的法律問題

主體變更,依法由變更後的主體承擔責任。可行。
縱橫法律網 宋曄明律師

『陸』 個人貸款合同變更內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有名合同,其變更條件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合同變更的普遍原理,也即《合同法》第77條所規定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借款合同的要素包括借貸雙方主體、借貸金額、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幾大要素。以下我們就對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下的借款合同變更從這幾個方面一一作出分析。
借款合同的主體分別為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貸款方)和債務人(借款方),而存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時,抵押權人與債權人重合(以下簡稱債權人),在沒有第三人保證或提供抵押時,抵押人與債務人重合(以下均簡稱為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以他人財產做抵押或第三人保證時,該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或擔保人。因此我們的主體變更分析將在假設其他所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獨立分析每一個主體變更時對債權風險產生的影響。
(一)債權人變更
債權人將自己所有的債權因合同或贈與或基於法律規定而轉移給他人,僅產生債的主體發生變更但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根據債權轉移的不同原因,分為債權讓予和債權移轉。其中債權讓予是指基於合同或其他形式協議,有償轉讓債權;債權移轉則多指基於贈與、法人型債權人分立合並、自然人型債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債權等無償轉讓債權的情形。
但在銀行作為債權人的情況下,這些債權人變更的原因基本不會出現,因此我國擔保法作出了具體規定,第61條雖有最高額抵押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此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對第61條作出了限制性解釋,其第2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人民法院對於債權轉讓前原債權銀行已經提起訴訟尚未審結的案件,可以根據原債權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受讓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現實中因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需要,銀行主體的債權人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轉讓出去。且其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第9條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可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且存在抵押權一並轉移的效力。最高額抵押權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時,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
①此外在最高額抵押擔保未確定前,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一致,欲將某一筆單項債務轉出,根據民法當事人自治原則,從法理上講也是可以的,因最高額抵押權不是從屬於每個具體的特定債權,而是從屬於不斷發生債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每個具體債權的轉讓只是意味著該債權脫離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但是抵押權並不隨同轉移給受讓人,債權額不再計入最高抵押擔保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內,且該債權轉移後變為無擔保普通債。該行為實質屬於最高額抵押擔保范圍的變更。被擔保債權范圍是由債權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的類型來決定的,所以范圍變更實質上又意味著基礎法律關系的變更。

『柒』 貸款重組與借新還舊的區別

1、性質不同:貸款重組是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做出調整的過程。借新還舊是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

2、結果不同:貸款重組是操作過程, 重組貸款是操作結果。

3、原則不同:貸款重組能夠對降低信貸風險和減少貸款損失產生積極效果。借新還舊則不是。

(7)個人貸款重組更換借款主體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貸款重組時盡量做到額度降低,這樣做的好處是對於銀行來說總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於客戶而言,也會給客戶一定的壓力。如果每次重組額度都沒有下降,客戶就會產生較大程度的依賴感,對於我們資產的安全性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很多時候甚至會出現坐等風險的發生。

盡量不要採取以貸還貸的方式,如果這種操作方式佔比過高,很容易會形成客戶效仿的情況,這樣對不良貸款後續處理極為不利,特別是貸款投向主要在農村和行業相對集中的時候,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會更大,非常容易引起集體對抗。如果一定要採取這種方式,必須要降低額度,按原額度繼續貸款的話,退出的可能性會很小。

『捌』 貸款重組包括哪些措施

折疊豁免部分本息
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債務(豁免部分本息),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到期債務,即貸款銀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餘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現金方式償付,豁免的債務部分成為貸款銀行的損失。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有著長期的銀企合作關系,由於受到經濟景氣、借款人經營狀況變化、政府幹預等因素的影響,從維護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貸款銀行主動做出讓步。
貸款經重組後,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後的還款條件清償了到期債務,此筆銀行債權即告消失。
折疊抵債資產
借款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貸款本息(抵債資產),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抵償到期貸款本息。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大多數情況是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惡化,還款意願差,置信用資質於不顧,對貸款銀行的催討、起訴等手段無動於衷,甚至要挾銀行接受現金與非現金搭配的債務償付方式,而貸款銀行為了盤活資產,壓縮不良,在現金回收無望的情況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償。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普遍加大對存量呆滯貸款的清收力度,非現金回收大幅增加,直接表現為待處置抵債資產的余額激增,抵債資產的規范治理已成為加強銀行資產保全、控制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
折疊債轉股
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債轉股),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銀行以股權人的形式參與企業的部分經營決策,按期從企業取得股權分紅收益。或由金融資產治理公司購買貸款銀行的債權,按照一定價格轉換為企業股權,再利用上市、協議轉讓和企業回購等方式出讓股權,回收資金。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為了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減輕企業債務負擔,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同時為了創建金融安全區, 防範金融風險的暴露,牽頭在貸款銀行、金融治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間協調、操作而形成的。
折疊修改還款條件
其他修改還款條件的形式,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以其他形式進行債務償付,如同意借款人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先償還全部利息再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延長貸款償還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還款條件時,附有或有條件(或有收益、或有支出),即依據未來某種事項的出現,決定雙方的收益或支出,未來事項具有不確定性。
此種重組方式,在目前情況下是比較多見的,如貸款展期、轉貸、"借新還舊"等,以不嚴重損害貸款銀行的債權利益為前提。既給予借款人一定的籌措資金緩沖空間,又適當化解了銀行的貸款風險,是銀行降低不良額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折疊混合形式
混合形式的重組貸款,指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和修改其他條件等方式組合清償貸款本息,如銀行同意延長貸款償還期限並蕊免部分貸款本息,借款人以部分現金方式、部分非現金方式償還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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