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員工個人借款方面的處理
如果金額完全相等,則
借:管理費用等(發票內容該列什麼費用就列什麼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把他的借款沖掉)
Ⅱ 銀行員工申請個人貸款違規嗎
不違規。只要滿18歲中國公民都可以辦理
個人貸款
申請條件
1. 在貸款銀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 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無不良信用記錄;
4. 能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
5. 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且貸款用途符合相關規定;
6. 在銀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7.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貸款金額
貸款額度由銀行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及所提供的擔保情況確定具體貸款額度。以個人住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以個人商用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
申請貸款應提交的資料
借款申請人向銀行提出申請,書面填寫申請表,同時提交如下資料:
1. 有效身份證件;
2. 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
3. 婚姻狀況證明;
4. 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5. 採用房屋抵押方式貸款的,需要提供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抵押房屋財產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並按規定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提供評估報告;抵押住房免於評估的,應提供符合免於評估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或上一次評估報告等;
6. 貸款用途使用計劃或聲明;
7.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Ⅲ 員工的個人借款收不回來應借方入什麼科目
1、員工借款時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貸:現金
2、員工借款收不回來,原因清楚經領導批准,可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其他應收款
Ⅳ 公司員工個人向他人借款為還,找到了公司怎麼處理
這是員工個行為與公司無關,公司也無權處理員工,只會勸員工及時還款
Ⅳ 員工個人借款給自己所在的公司可以嗎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如果公司倒閉了可以通過法律要回來嗎
可以。
當然有風險,一般風險還挺大,公司要向員工借款,說明已經走投無路了。公司倒閉,通過法律也未必能要回來,公司沒有資產折現還款,是可以不還的。
當然,公司起死回生也是有可能的。
謝謝你的提問
望採納
Ⅵ 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合法嗎
貸款合同的借款人有清償債務的義務,員工可以拒絕在貸款合同上簽字。
Ⅶ 員工借款管理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人員退出管理:
1、人員退出包括員工退休、辭退、調出、辭職、死亡等員工離開本單位的情況。
2、人事綜合部在處級幹部距退休年齡6個月時向新源公司人力資源部報送《退休申請》。
3、新源公司領導批准退休申請後,人力資源部對基層單位上報的處級幹部退休請示下達退休批復文件。
4、人事綜合部為其退休的處級幹部辦理退休相關手續。
5、人事綜合部通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辦理退休手續。
6、人事綜合部根據公司的決定提出辭退報告,工會參與過程監督。
(7)員工出借個人貸款擴展閱讀:
一是明確要求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二是對貸款人受託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兩種方式的前提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是明確要求貸款資金的使用需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請,所有個人貸款需按照合同約定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人有審查相關交易資料及憑證的義務。
從國際上個人貸款業務慣例和我國銀行長期業務實踐看,通過面談制度,可以有效鑒別個人客戶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實用途,調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從而有效防範個人貸款風險。
因此,《辦法》在進一步強化貸款調查環節,提出了貸款調查的具體要求和方式方法,梳理了貸款調查的有關內容和流程的基礎上,重點強調必須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Ⅷ 關於員工以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用,之後每月還貸款怎麼做賬的問題。
那你的其他應付款豈不是越來越百大沒法消滅?
我覺得應該是這個流程:度
員工貸上款知,然後銀行把錢打到員工卡里,員工把卡里的錢打到你們公司
這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員工(視同向員工的借款)
然後道還款時:借:其他應付款-員工
貸:現金
因為利息也是你們付的,因此可以把利專息做借:管理費用
貸:現金
(但是這個利息無論進什麼科目都不能抵所得稅)
這樣才能做平屬賬哦。
Ⅸ 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一、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但是需要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二、如果借款建議開支票轉賬,如果金額較少可以寫借條,金額較多建議寫借款協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