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中有一人是低保戶 兩人還可以一起辦貸款嗎
不但不可以兩人一起辦理貨款,並且不享受低保的一方也不能辦理貸款,按規定家庭辦理貸款的必須取消低保。本身一方享受低保一人不享受低保就是違規的。不享受低保的一方對另一方是有贍養的責任和義務的,因此雙方誰也不能貸款。因為如貸款視為家庭收入。按規定家庭收入超出規定標準的取消低保。所以誰也不能貸款。
Ⅱ 低保戶可以按揭房子結婚嗎會被取消低保資格嗎
這個沒有明確的規定說會還是不會,但問題是你既然是低保戶,銀行會懷疑你有沒有還款能力,會不會批給你;
只要你們家勞動力、收入、低於當地人均生活水平,低保是不會被取消的,按揭銀行也會看你有沒有經濟能力按揭,我建議你別用自己的名字辦理按揭。
Ⅲ 低保家庭能貸款買房嗎
低保家庭也有資格申請貸款買房。問題是銀行批不批貸,如果銀行認為你沒有還款能力,那麼不可能批貸。嚴格說來,低保與貸款買房沒有必然的聯系,因為認定低保的條款中並沒有不能貸款買房的要求,但實際中自然會讓很多人產生聯想,所以很難說會不會取消。
Ⅳ 有二級殘疾現在有低保,家人可以貸款買房嗎
不可以。
按規定低保戶家庭成員(指子女、夫妻一方)貸款買房的必須取消低保享受人的低保。
二級殘疾人享受低保不是因為本人殘疾的主要原因享受低保的,其中包括家庭夫妻另一方和子女沒有贍養能力而享受的低保,如果貸款買房就違犯低保政策規定。
所以不可以貸款買房。
Ⅳ 請問夫妻一方有低保,沒有低保的一方申請貸款買房後,對低保會有影響嗎
有影響。
按規定夫妻一方享受低保的另一方買房的必須取消低保,因此有影響的。
原因是夫妻雙方有相互贍養的責任和義務,一方有贍養另一方能力的就必須贍養。
所以有影響。
Ⅵ 夫妻以一人名義貸款買房可以嗎,
可以以夫妻中符合借款人要求的一方的名義貸款買房。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關於借款人要求的規定: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Ⅶ 夫妻買房子一方有低保這樣能查到嗎
結婚後一方買的房子,不管住房登記在夫妻倆誰名下,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夫妻倆一人一半權益。《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Ⅷ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貸款買房嗎
夫妻的一方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另一方是不能購買房屋的,但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購買房屋的屬於個人財產的除外。
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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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