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所借貸款離婚後另一方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你好,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㈡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為什麼還款時不知情的也要還,法律是不是不公平
一方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實際案情作出判斷,並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屬於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 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 形的除外。」
㈢ 婚內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離婚後要償還嗎
一方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實際案情作出判斷,並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屬於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 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 形的除外。」
㈣ 如果夫妻另一方不管不顧家還不還婚後共同借下的貸款該怎麼辦
如果為了防止發生這種情況,那麼可以夫妻雙方去做個婚前財產公證,買房的首付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支付也可以寫個協議,但是會有可能影響夫妻感情,但是婚後共同還貸肯定是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也會作為共同財產部分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㈤ 夫妻鬧離婚期間一方偷偷貸款借高利貸開公司另一方需要共同承擔嗎
婚案件涉及債務問題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個人或家庭對外作為一種平等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領域或日常生活領域,會更為經常、更為頻繁地發生債的關系。所以審理離婚案件對債務問題的處理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離婚兩方對共同債務如何承擔償還責任以及對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何界定和確認,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因為這不僅關繫到離婚兩方各自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更為重要的是關繫到第三人即債權人的債權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一方婚前所借款項,確系用於兩方婚後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兩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兩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舉債務問題
(1)以兩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兩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麼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兩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時確系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系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兩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時系以兩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後確系用於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並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時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所用,借後確系為操作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系操作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5)一方操作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後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操作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說,操作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其與對方不涉。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系,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