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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婚前買房並還貸款

發布時間:2021-04-25 11:58:13

『壹』 婚前男方父母首付買房,婚後共同還貸!

婚後共同還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應補償女方所還貸款一半。

『貳』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幫還貸,離婚怎麼分

父母要用以自己名字開立的銀行卡來付月供,即以轉賬的方式交每個月的房貸,這樣就可以證明是父母在交房貸。

主要看房產證的名字。婚後還貸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證據了。

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這房產是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房產。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婚前購房,寫的夫妻雙方的名字,則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寫的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

(2)一方父母婚前買房並還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認定為房屋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就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無需再有其他書面約定。而實踐中還存在著,一方婚前所購個人房屋結婚時尚存在銀行貸款,主貸人的父母在婚後幫助還貸的情況。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婚前買房,如果男方父母出全資買房,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那麼房子是沒有女方份額的。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財產分割。

『叄』 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婚後一起還貸款,如果以後離婚這房子屬於誰怎麼劃分具體分幾種情況

婚後一起還房貸的話,具體的還要看是誰在負責轉賬給房款這邊,肯定是有一方負責生活開銷的,這套房產呢是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的房,屬於婚前財產,如果婚後男方還房貸女方負責生活開銷的話,離婚後房子是男方的,現在新的婚姻法規定誰拿的錢多就是誰的。

『肆』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貸款購房,離婚時如何處理

婚前一方出資貸款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此種情形,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應當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詳細情況可與律師溝通!

『伍』 婚前父母出錢付首付,婚後也是父母還貸款,但是房產證上加了女方名字,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首付,指定贈予夫妻一方,即屬個人財產;婚後夫妻雙方按揭部分,計算方應予另一方補償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受法律保護;

8、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或因財產存在形態的變化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9、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房屋預售合同的買受人為該方且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

另一方婚後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以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清償的貸款部分,離婚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對另一方給予合理的補償。雙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參照該房屋的市場價值,按另一方的出資比例(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部分,各佔一半出資額)計算一方應支付給另一方的補償數額。

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在雙方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資購買,僅是名義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在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陸』 婚前買房,一方父母還貸,算婚後共同財產嗎

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夫妻一方貸款買房,婚後夫妻一起還貸,該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婚前一方已還了部分房貸,婚後夫妻一起還清了剩餘房貸。夫妻一起還貸的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單獨還貸的部分,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柒』 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婚後男方父母和夫妻倆共同還貸,離婚時父母還貸款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7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4)、遺囑或贈與合同所取得的財產,但有本法18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1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之中指定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
41條、離婚時,原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客觀事實與你能證明的客觀事實未必一致,所以,要證明自己觀點的最好辦法就是尋找有利證據 證明客觀事實以及相應的法律依據
我認為,你所描述的情形存在三種可能: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幫忙還貸,系對雙方的贈與,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幫忙還貸,系對男方的單獨贈與,但是必須明確指定,未明確指定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幫忙還貸,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該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
因此,需要看當事人手中的證據 能夠向合議庭反映出的事實是什麼樣子的
符合哪種情形,合議庭就會按照哪種情形予以認定和判決!

『捌』 婚前按揭買房婚後父母還貸,還貸部分是否是婚前財產

婚前按揭買房婚後父母還貸,還貸部分應該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玖』 婚前父母出首付貸款買房,離婚怎麼辦

一.如登記在一方名下,屬一方所有,可以進行協議處理;不能進行協議處理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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