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男友家的婚房沒有我名字,貸款他父母還!結婚給5萬彩禮(5萬彩禮里包括三金,對戒,女方及婚紗照錢,還有
確實給的不多,我男朋友要給8萬,但是只包括男方衣服,女方衣服和我媽媽的彩禮錢,就像家電,三金另外算,這個時候你就看自己有多愛他了,畢竟是沒錢了,不過結婚了苦日子再後邊的,因為你得留出2-3萬備用,比如懷孕什麼的,如果沒錢日子挺難的,婚房是婚前財產你也管不了那麼多,但是你們結婚了,他的工資必須全部給你,不然日子真的沒辦法過了,愛情也得需要物質做基礎,不然吃虧的是你
Ⅱ 結完婚老公要把彩禮還給他父母,要還嗎
個人認為不要還,這個錢給你們夫妻倆就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你老公是不能獨自決定怎麼處置這筆錢的。而且這也是出爾反爾,彩禮本身就是給孩子結婚的,要不就商量好不給,給了又要回去太小氣了。
Ⅲ 彩禮是男方父母給還是男朋友給
新娘的彩禮應該向男方索要,而不是向女方的父母索要,因為男方的父母沒有義務支付彩禮。
Ⅳ 男方家貸款做彩禮錢你會嫁嗎
如果真心相愛,那物質條件並不是那麼的重要,你是跟人過一輩子,又不是跟錢過一輩子,所以我覺得真的愛他就嫁給他。
Ⅳ 彩禮錢是男方父母給還是男方給
中國的習俗都是老人家支付結婚所以的費用,並且大部分人家都是這樣過來的。但是法律並不支持,如果他家就他一個孩子就算了,總不能為了一萬塊錢就和老公鬧翻了啊。其實挺討厭這種小氣扒拉的男人的,一點沒有擔當,一萬塊錢至於嗎?以後還要不要兒媳婦孝順公婆。以後我要是生二胎生個女兒,我就跟她講定婚的時候就叫爸媽,把叫錢要了,按彩禮的價錢要。
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為《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第2款規定:「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以上解釋,關於彩禮,我們可作如下理解:
所謂彩禮,一般是指男方給女方家庭一定數額的財產,約定男女雙方將來結婚的訂婚禮物,是民間通行的的男方對女方家庭撫育女方成長而給予的一種報答或者補償。因此,彩禮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1)該地有給付彩禮的習俗,婚前給付一般與締結婚姻有關。(2)從給付金錢的數額或者實物的價值上進行考量,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3)這種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願的,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4)彩禮給付、接受的主體往往不局限於男女雙方本人,給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樣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親屬。(5)彩禮主要歸女方娘家。彩禮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付給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於其結婚置辦各種物品的反倒很少。
關於彩禮問題的處理。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分為二種情況:一是沒有形成婚姻關系的,彩禮應當返還;二是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可以不用返還,只是在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的,彩禮也要還給對方。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一旦離婚,彩禮應當返還。這是因為:男方給付彩禮,是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往往男方並不情願,是一種無奈的做法,具有現實的以結婚為目的,然而雙方並沒有結婚,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落空了,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當然應當返還。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並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有的女方還存在利用彩禮騙婚的情況,比如在收到彩禮,辦完結婚登記不久即要求離婚,有的男方家庭為了給付彩禮,已經債台高築,甚至是全家舉債,生活限於貧困,如果一旦結婚,即可不予返還,明顯於給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權利與義務相致原則,對於以上兩種情況即使結了婚,也應當予以返還。
關於「生活困難」的認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對該條所規定的「一方生活困難」解釋為「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從婚姻立法的願意來看,《解釋二》第10條所規定「生活困難」,應屬絕對困難,即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為前提,體現的是對確有困難當事人的幫助。
訴訟中關於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於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局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Ⅵ 男方父母借錢給彩禮,要求婚後我們倆一起還這個錢,我覺得這個錢不應該由我還,幫忙還是情分
假如說男方的父母確實沒有生活的能力。再說,你要的彩禮可能是多一些。如果你們兩個不還。這錢誰來還呢?是的,按實際來說,彩禮錢不應該讓兒子和兒媳婦還。都是父母的責任。但是他確實沒有生活的能力呀。你又能怎麼樣呢?
Ⅶ 男方父母說彩禮錢是他們借的錢,讓媳婦還錢,該不該還,兒子有責任還么
若男方家庭經濟不好的話,你就還了吧。若好的話,你們再商量。
Ⅷ 男朋友家人給我們付首付 貸款我們自己還 不給彩禮可以嗎
彩禮和首付沒關系。他們家付的首付,因為是婚前,所以,房產所有權是男方。你還貸,最後只是占還貸那部分一半的比例。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的誠意。如果不給彩禮,變成首付,就是人家給自己兒子的錢,跟你一分錢關系沒有。
Ⅸ 男朋友貸款三萬塊錢花完了。叫我拿彩禮錢還貸款說以後結婚後還我。還不讓告訴他父母
如果辦正事倒可以挪用,如果用途不是十分有理由,這樣的男朋友就要慎重考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