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物權法規定的質權有
(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⑵ 經質權人同意 出質人可以將質押物轉讓么
根據《擔保法》第50條、《物權法》第192條規定:抵押權、質押權不得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那麼質押物被質押權人設定抵押就非常難理解了,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原來的債權轉讓給了抵押權人。
也就是甲把A物質押給乙,乙在未經甲同意情況下用A物對丙設定抵押,是不是意味著乙對甲的債權轉讓給了丙,丙對甲享有債權,只是乙對甲造成了損失,乙承擔對甲的賠償責任?對這一問題,原來我主要是看的眾合的《民法60講》第176頁,書上是這么說的:「抵押權、質押權本身也不得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見《擔保法》第50條、《物權法》第192條),後來我查了下法條,這兩條都只說: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物權法並沒有提到質權的不可以單獨轉讓。
《物權法》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轉質不需要出質人同意,大不了就是賠償出質人,但轉質是成立的。其次可以看出「未經出質人同意」,說明就不存在債權的轉讓,因為在質權人轉質的時候,出質人都不知道這回事,何談債權從出質人轉給了第三人。
⑶ 關於物權法和擔保法在動產質押部分的不同規定
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銀行佔有,將該動產作為銀行債權的擔保。
動產質押有如下特徵:(1)動產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即質押權的設定須以有效的債權債務的設定為前提,主債權消失,質權即不存在。(2)質物只能是動產,並且是可轉移佔有權的特定的動產,具有流通性和可轉移性。動產質權人必須佔有質物,質權人與出質人不能約定由出質人代為佔有質物。
在動產質押問題上,擔保法相對於物權法是特別法
⑷ 在物權法中,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⑸ 請問除了《擔保法》和《物權法》之外,還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作為質押物的東西嗎謝謝!
還有就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主要就是這三個。
(注意部分條款與物權法有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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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就是關於具體操作的規定,但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法律法規了。
例如:
中國人民銀行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辦法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資產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有關事項的公告
⑹ 質權人可以隨便使用質押物嗎
我國《物權法》第214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不能隨便使用質押物。
⑺ 根據《物權法》,下列可作為個人質押貸款的質物的有什麼
你們有列舉呀?
物權法
第二百零八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⑻ 物權法對於權利質押的規定是如何的
《物權法》規定:
第十七章質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第二百一十一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二百一十三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⑼ 關於物權法里的質押!!!!!
質押權人對質押物沒有使用的權利,A沒有使用的權利,這是物權法規定的,出租人可以繼續使用該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