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產證上寫我的名字,按揭貸款的名字是我父親可不可以
不可以。
貸款人和產權人必須為一人,如果需要用父親的名義辦理貸款的話,可以在產權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用父親作為主貸人,那樣就可以了。如果產權證上是本人,按揭貸款上是另一個人,基本是不可能的。
② 父母給我買房子,房產證上就寫我的名字,貸款還是讓父母還,可不可以
不可以,因為房產證上寫個人名字,房屋就是屬你個人的法定產權,須由你個人進行償還。
按揭貸款流程
1、提出申請
客戶向銀行提出書面借款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
2、簽訂合同
借款申請人在接到銀行有關貸款批準的通知後,要到貸款行簽訂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並視情況辦理公證、抵押登記、保險等相關手續
3、開立賬戶
選用委託扣除款方式還款的客戶需與銀行簽訂委託扣款協議,並在貸款行指定的營業網點開立還款專用的儲蓄存摺賬戶或儲蓄卡、信用卡賬戶。同時,售房人要在貸款行開立售房結算賬戶或存款專戶
4、支用貸款
經貸款行同意發放的貸款,辦妥有關手續後,貸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直接轉入借款人在貸款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內,或將貸款一次或分次劃入售房人在貸款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內
5、按期還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可供選擇的還款方式有委託扣款和櫃面還款兩種方式
6、貸款結清包括提前結清和正常結清兩種
①提前結清是指貸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類貸款)或貸款最後一期(分期償還類貸款)前結清貸款
②正常結清指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還本付息類)或貸款最後一期(分期償還類貸款)結清貸款
註:提前結清貸款,借款人須在清償應付各項款項後,提前10個工作日向貸款行提出提前結清申請,貸款結清後,借款人從貸款行領取貸款結清證明,取回房地產權屬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及保險單正本,並持貸款行出具的貸款結清證明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2)房產證是我名貸款父母還擴展閱讀:
申辦按揭貸款材料
1、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3份(如申請人與配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需另附婚姻關系證明)
2、購房協議書正本
3、房價20%或以上預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申請人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和有關資產證明等,包括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銀行存單等
5、開發商的收款帳號1份
6、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外地人需暫住證和戶口本
7、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單身證明2份
8、收入證明(銀行指定格式)
9、所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10、資信證明包括學歷證,其他房產,銀行流水,大額存單等
11、如果借款人為企業法人的還必須提供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章程、財務報表
③ 婚內辦的按揭,可是房產證是他父母的名字,我要承擔嗎
這種情況下相當於你們夫妻兩給男方的父母購買房產(或是償還按揭)。
第二,當時貸款時是以你們夫妻名義貸的還是男方(你丈夫)名義貸的?
如果是夫妻名義貸的,你有權在離婚後與男方一起到銀行辦理手續,以後由你丈夫自行承擔償還按揭義務。
你們先前還貸部分你可以要求男方返還一半給你作為補償。
④ 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貸款可以是父親還嗎
不可以。貸款人和產權人必須為一人,如果需要用父親的名義辦理貸款的話,可以在產權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用父親作為主貸人,那樣就可以了。如果產權證上是本人,按揭貸款上是另一個人,基本是不可能的。
⑤ 怎麼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名字是我個人
可以的,這個不牽扯的,是你要辦按揭貸款,你只需要把你還貸的卡交給你父親即可,辦按揭你要准備個人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結婚證,戶口本,夫妻雙方身份證,個人方章,如果是單身要開單身證明!希望能幫上你
⑥ 買房子時候,因為是父親還貸款,所以房產證上我父親名字+的我名字,如果貸款還完,也不過戶,就是現在這
可定有區別,一個人是話是獨有,來個人是共有。
如果協商好的話,可以過戶,贈與,繼承。
需要和父親商量。
⑦ 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現在按揭是我們還的,他們說這房子是給我們的可以嗎
當然可以,親屬之間允許無償贈送@是免費的
如果你是擔心父母以後出爾反爾,可以讓父母寫份贈與協議公正一下
⑧ 父母買了套房子(以我的名字貸款,已還清),房產證上是父母的名字,我現在買房,算一套房還是二套房
你的第一套房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現在你買房是第一套房,除非這套房的房產證也是你父母的名字這才是第二套房,第一套和第二套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區別,而不是貸款人是誰。
⑨ 還貸期間,房產證已經拿到手了,房產證上是我父母的名字,貸款沒還清
沒有任何辦法,需要戶主到房管局主動把房子轉至你名下,沒有其它渠道可走。
如果,我說如果啊。除非是至親雙亡,或者其它不可抗因數雙親無行動能力,癱瘓,神智不清,其子女可按照大小輩分接手財產。
⑩ 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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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