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離婚,雙方貸款怎麼樣能轉到一個人名下
可以轉的,只要雙方簽訂轉入協議,必須經過銀行考察是否有還款能力,在銀行同意後方可將貸款轉入一個人名下。
㈡ 房貸沒還清夫妻之間可以過戶嗎
只有通過和銀行協商來解決。
1、從婚姻法的角度上講,如您的房子是在結婚以後購買的,則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您的名字沒有出現產權證上,您仍對房屋享有權利。即使原貸款人是您先生,銀行仍需要您簽字同意將該房屋進行抵押,因為您是房屋的共有人。
2、現實操作過程中,房屋抵押後其過戶需要通過抵押權人同意。因此沒有銀行的同意,你是不可能辦理過戶的。
3、是否辦理轉按揭、轉按揭的條件是銀行制定的。在您的貸款合同中會有所反映。您可以先查看一下。但我認為即使其他銀行可以這么辦,您也不能要求這家銀行一定這樣辦從而方便您過戶。因為貸款方式是銀行確定,是否接收是您決定的。銀行可以不配合您的個人要求
㈢ 貸款沒有還清,夫妻之間可以過戶嗎
只有通過和銀行協商來解決。
1、從婚姻法的角度上講,如您的房子是在結婚以後購買的,則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您的名字沒有出現產權證上,您仍對房屋享有權利。即使原貸款人是您先生,銀行仍需要您簽字同意將該房屋進行抵押,因為您是房屋的共有人。
2、現實操作過程中,房屋抵押後其過戶需要通過抵押權人同意。因此沒有銀行的同意,你是不可能辦理過戶的。
3、是否辦理轉按揭、轉按揭的條件是銀行制定的。在您的貸款合同中會有所反映。您可以先查看一下。但我認為即使其他銀行可以這么辦,您也不能要求這家銀行一定這樣辦從而方便您過戶。因為貸款方式是銀行確定,是否接收是您決定的。銀行可以不配合您的個人要求。
㈣ 夫妻之間房貸轉移
問題解答結果是,
兩套住房,都不能辦理加名字。因為兩套住房,都有貸款沒有還清,產權已經抵押給了銀行,在暫時不屬於你們所有,你們沒有權利辦理加名字,銀行和房管都不會同意。
只有貸款還清之後,贖回產權,才可以辦理。
㈤ 夫妻共同按揭房產如何轉移
1.關於婚後共同償債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2.關於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的認定。
因為婚前購買房屋的貸款屬於個人債務,婚後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行為,應視為兩人將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另一方婚前個人債務。
3.關於房屋增值部分的所有權歸屬。
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條:「離婚時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法院可將房屋判歸產權人一方所有,但其應根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配偶進行補償。」
㈥ 貸款未還清時,夫妻間可以轉移房產嗎
1必然可以,不了解的同志不要忽悠樓主
2其實很簡單,可以做個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你們夫妻帶身份證
戶口本
房產證
結婚證到公證處辦理就可以了.你們可以約定房產歸一個人所有,但權利義務對等,所以還貸義務必須和房產同歸一人所有.就是房歸你,貸款以後也歸你.
3為防止夫妻規避夫妻債務,所以做公證時會告知你們,如果該行為涉及規避夫妻債務,那該約定是對債權人無效的.除非債權人當初知道並認同
㈦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後怎麼轉移房產
還在貸款的房子,不能轉移。
1.關於婚後共同償債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2.關於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的認定。
因為婚前購買房屋的貸款屬於個人債務,婚後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行為,應視為兩人將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另一方婚前個人債務。
3.關於房屋增值部分的所有權歸屬。
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條:「離婚時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法院可將房屋判歸產權人一方所有,但其應根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配偶進行補償。」
㈧ 夫妻之間貸款的房屋過戶給另一方可以嗎
住房貸款沒有還請,產權抵押給了銀行,過戶住房需要得到銀行同意和授權。
《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