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後男方父母出首付,以夫妻名義貸款買房,男方父母按揭還款,只寫男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❷ 婚後男方父母出首付購房,貸款部分男女雙方共同貸款,還貸男方獨自承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如果說你們夫妻離婚時,該房產的分割應該為:
1、男方父母出的首付款可以作為給男方的贈予。
2、此後的「男女雙方共同貸款」,盡管「還貸男方獨自承擔」,但在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之間的收入均為共同財產,那麼,男方認為獨自承擔的還貸,其實就包括了妻子的還貸。
3、結論:因此,該房產除去男方父母贈予男方首付的部分外,其餘的,夫妻雙方各半。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❸ 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 婚後男方還貸款 離婚房產怎麼分
看房產證名字,
如果是男方一人名字,婚前買下住房,房子產權是男方婚前個人所有,
離婚時住房產權屬於男方,女方權益是婚後還貸錢款的一半,以及婚後住房增值部分權益的一半。
❹ 新婚姻法 婚後買房 男方父母出錢首付,小夫妻共同還貸,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 婚後買房 男方父母出錢首付,小夫妻共同還貸,、
只寫男方的名字的話,但是男方父母能證明房子首付是他們出的。房子不屬於共同財產
但是共同還貸的,屬於共同財產
、
如果房產證寫男方父母的名字,是父母的財產,不算小夫妻的共同財產了
假如男方有私生子,將來私生子有權利繼承現在有男方名字房產證的產權
❺ 根據新婚姻法,婚後男方父母出錢付首付,房產證寫男方名字,夫妻共同還按揭貸款的情況,離婚時如何分配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後男方父母出首付男方還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網路
❻ 婚後男方父母付首付男方父母還貸款名字是男方自己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共同還貸和增值部分為共同財產。登記在誰名下,誰可以享有產權,補償另一方。
❼ 婚後男方父母付首付,男方按揭離婚怎麼分
男方父母需要對男方寫贈與協議,沒有贈與協議不能視為贈與,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只要父母出錢有憑證,或者雙方都認可,父母出錢部分按照房價的比例歸還,包括升值部分。 房產夫妻共同還款部分,含升值的房價,屬於共有,雙方一半。
❽ 婚後買房,男方父母出了首付,男方還貸,現在要離婚,和女方怎麼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如果男方父母未明天表示贈與一方,則應當認定為男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