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工作人員能不能為經營性貸款擔保
《擔保法》規定: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擔保法解釋: 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㈡ 在職的公職人員可以放高利貸民間借貸嗎
不管是不是公職人員都不可以放高利貸,當然對於公職人員放高利貸,也許後果更嚴重,一般也不會親自去操作,也是通過某個媒介去操作這個的!
㈢ 國家公職人員用國家發放的三年無息貸款放高利貸違法嗎
首先放高利貸肯定違法了,國家發放的貸款是給他個人的嗎?如果是給個人的,他就有權支配,如果不是,他就是挪用公款,罪名就更大了。
㈣ 銀行是否可以向公職人員或教師發放經營性貸款
根本不能
㈤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經商怎麼處理
1、首先,判斷所在的事業單位是否屬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屬於,按照公務員法要求不得經商,如果不屬於,進入第二步;
2、是否是黨員?並且在事業單位擔任縣(處)級以上職位? 如果都是,不得經商;如果有一項不是,進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單位對員工經商有無內部限制規定。有,辭職or放棄經商。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理論上是不可以的,不過只要沒人舉報,也不會有人去查你,大不了你說是家人經營的就是了,你懂的。不可以。 掛別人的名字可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在編和非在編兩種,在編的人員不能經商,否則會受到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通過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考核合格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均屬於國家在編的公職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經商。
㈥ 銀行能否發放公務員經營性貸款
根據國家規定,公務員不能從事經營性業務,所以銀行不發放公務員經營性貸款,但是公務員其他用途的貸款,比如購房、消費等等事情時,是可以得到信貸支持的
㈦ 公務員可以貸款給家人做生意嗎
不可以的
公職人員不得經商或者參與任何企業的入股,公務員的家屬可以 公務員不可以作為股東或者法人 。我建議你能經商最好經商,公務員太腐敗,你不腐敗久了也會習慣,十年、二十年也就個小幹部,幾萬塊錢一年。
㈧ 公職人員與公務人員能否借經營性貸款
經營性貸款業務是自然人向銀行申請的、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融資業務\
難度公職人員上班中、向銀行貸款自己又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㈨ 公務員放貸違法嗎
普通借貸是可以的,但如果是高利貸,是違法的。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從事營利性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9)公職人員能不能發放個人經營貸款擴展閱讀
公務員的義務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