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未還完貸款的房屋想要過戶給子女(已婚)由子女繼續還貸款!可以嗎
你好!不可以的。銀行目前不支持轉按揭,所以只能還完貸款後,再過戶給子女。當然,過戶給子女時,子女也可按揭貸款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Ⅱ 父母有貸款未還清,子女是共同償還人的,子女還能貸款買房嗎
子女必須要繼續還貸款,因為房子是父母的,子女有權利繼承,所以貸款也需要繼承。
Ⅲ 父母貸款買房,兒子可以作為共同還款人嗎
可以的,但是有條件:
一、必須是在購房合同中有父母的名字。
二、必須是在按揭貸款合同中作為共同還款人出現。
所以必須是在辦理的時候一起做掉。
如果購房合同中沒名字的話,後續就很難做,如果在購房合同中有名字,而貸款合同中沒的話,可以去銀行申請一下,有的銀行可以增加共同還款人的。
(3)父母的貸款子女可以繼續還嗎擴展閱讀:
手續程序:
首先,請到銀行了解相關情況。並辦理相關帶齊以上的資料申請個人住房貸款。
然後接受銀行對您的審查,並確定貸款額度。
接下來就可以辦理借款合同,且由銀行代辦保險。辦理產權抵押登記和公證。
最後剩下的就是銀行發放貸款,借貸人每月還款和還清本息後的注銷登記。
經過以上手續及流程,您就可以通過按揭得到新房子了。 通過記者以上所述您應該對按揭有了更深的認識,並且了解了辦理貸款的相關事宜,希望按揭這把鑰匙打開更多的屬於你、我、他的新房之門。
Ⅳ 父母買房,子女可以替還貸款嗎
子女可以做為共同還款人。借款人也就是債務人,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債務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
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Ⅳ 父親貸款,無法償還,子女有義務還嗎
1\如果借款人僅為父親,那女兒就不承擔責任.如果女兒作為擔保人就應該承擔責任.
如果借款人為父親和女兒兩個人,那女兒就應該承擔責任.
2\如果按照第1條,你被你父親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寫入貸款合同,但必須要由你簽字.如果不是你的簽字,你可以通過做筆跡鑒定,證明不是你簽字,然後要求不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你父親代你簽字,你要求銀行提供授權委託書.如果銀行提不出授權委託書,那你就沒有還款責任.
Ⅵ 貸款還不起,父母,子女也要跟著還嗎
如果你的貸款還不起的話,那麼你的父母子女其實有義務去幫你償還的,最起碼說在你真的還不上的時候,如果欠的是國家在銀行的貸款的話,他們也有義務需要我幫你還錢的,換句話說這筆貸款是還不了的,除非說你是在網上錄的小額貸。
但是小額貸款的利息也比較高,如果你能夠扛得住他們的電話轟炸或者轉換點簡訊轟炸的話,那麼你理論上可以不還,但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要想著去賴別人的錢。
還清之後努力的工作,找一份好工作好好的去賺錢,你終究會能夠攢下一筆錢,過好自己的人生的,所以說不要在恐懼和害怕之中度過了,抓緊去研究還貸款找一份自己能做的工作去賺錢吧,不要再頹廢了。
頹廢之後只會更加的頹廢,希望露露能夠從這種惡性循環的狀態中抓緊走出來,給自己找到一個希望,努力的過好你的下半生吧!!!
Ⅶ 以父母的名義買房子,子女可以還貸款嗎
你好,很高興能為你解答,以她的名義貸款買房首先她要的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才可以批准,何況16歲未成年,是不可以的。望採納,祝生活愉快。
Ⅷ 如果是父母買房,子女可以幫忙還貸款嗎
一、購房貸款只能是產權人參與借貸,當父母的還款能力達不到銀行標准時,可以提供滿足條件的子女做為擔保人或共同借款人,子女不能單獨作為借款人。
二、如果是父母已經購買的房產,子女想用房產作抵押貸款,父母同意的情況下,一起到銀行去簽定貸款合同,由子女作為借款人,父母作為抵押人共同參與,是可以辦理這樣的貸款的。
Ⅸ 父母生前的貸款沒有還完,子女有義務還嗎
問題:我母親很早之前就去世了。父親上周也因病去世。父親生前在銀行的貸款還沒有還完。請問,是不是這筆欠款需要子女繼續還? 劉律師:你父親的遺產會先用來償還債務,讓後再開始繼承。 孫律師:繼承了父母的財產,就要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 相關知識——繼承人需要替被繼承人還債嗎? 由於遺產既包括積極遺產(如物權、債權),也包括消極財產(如債務),繼承人在繼承積極遺產時也必須繼承消極遺產。也就是說,必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要求如下: 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為體現人道主義,《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