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的錢,婚後用於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後用一方的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屬於共同財產。
2、婚後用一方的婚後收入購買的房屋,因為婚後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也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婚後用個人收入購買的房屋,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❷ 婚前我貸款買的房子 婚後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婚前買的房屋只要房產證上沒有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婚前財產婚後貸款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擴展閱讀:
婚前財產確認
1、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
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有人認為,鑒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
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2、共同還貸補償
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系,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系,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系。
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
在此之後,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於物權,還貸行為是屬於債權法律關系,物權優於債權,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在婚後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以可以就婚後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❸ 婚後用婚前財產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房產是婚後所得,應該怎麼分配呢?房產證上寫了你名字,房子就一定是你的嗎?一起來看看。
一對夫妻在離婚時分房子,如果房產是婚後所得,應該怎麼分割?
A、歸女方所有 B、歸男方所有 C、平均分割 D、不一定
答案:D
對於離婚分房子這件事,很多人會下意識地認為,婚後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取得的房產也應該是夫妻倆人的,離婚時就該平均分割。
但實際上,即便房產是婚後所得,房款何時支付、資金來源何方、取得房產時有沒有其他附加條件等,都會對房產的歸屬產生影響。
眾所周知,買房子有個過程,從簽訂合同,支付錢款,到交房入住、辦證確權,往往得經歷一段時間。如果這個過程正好與結婚登記重合交叉,房子的歸屬就需要根據購房出資、產權登記、結婚節點等因素來考量,不一定結婚後得到產權的房子就是兩個人的。
小馬和女朋友小陳相戀多年,二人於2010年登記結婚。結婚前一年,小馬用個人積蓄在北京市昌平區全款買下了一套商品房。不過,因為買的是期房,買房後一直沒能入住。直到2012年,開發商才交房並為小馬辦理了產權證。妻子小陳用婚後的積蓄精心裝修,還購置了全套傢具家電。
幾年後,二人的孩子出生了。小陳和婆婆在照顧孩子方面分歧頻出,最終,日子也過不下去了。小陳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住房。
法官介紹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最終,法院判決房子還歸小馬所有,由小馬補償小陳裝修和傢具家電費用中屬於小陳的部分。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歸屬的規定大體是以結婚為節點來區分的,而由於地區風俗的原因,在有些地方,把婚禮儀式視為結婚的開始,容易給當事人造成一些法律理解上的誤區。
王先生和女友趙女士幾年前按照家鄉風俗,舉辦了隆重的婚禮。由於趙女士單位特殊,對配偶身份進行了一定時間的政審,直到婚禮一年後,二人才辦了結婚登記。
小夫妻舉辦婚禮後,王先生的父母拿出積蓄,又賣了一套房,全款給兒子買下了一套北京市西城區的二手學區房,為小兩口解決了後顧之憂。房本在王先生辦理結婚登記後兩個月辦了下來,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婚後,二人因為工作原因聚少離多,感情疏遠。趙女士最終起訴離婚,並認為西城區的這套房子是二人舉辦結婚儀式後,王先生父母贈與兩個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官介紹說,趙女士認為辦了婚禮後買的房子就是婚後購置,但法律條文中所指的結婚應當做嚴格解釋,我國法律採取的是登記結婚制,只有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登記後才能認定為雙方具有法定夫妻關系。
此案中,王先生父母全資購房,產權登記在王先生個人名下,又是在結婚登記之前,法院最終認定該房屋屬於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從以上案例中不難看出,在司法實踐中,買房的錢是誰的?什麼時候出資購買的?這是認定夫妻共同房產的兩大核心要素。
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張爽告訴記者,夫妻婚後對房產有共同出資行為,房產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目前,父母資助購房或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婚後雙方一起還貸等情況十分普遍,雖然增加了判定的復雜性,但仍有原則可循。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判決房屋產權歸登記方所有。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房產證上寫了你名字 房子也未必是你的
結婚買房,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離婚後房子歸誰?請看以下案例:
大場景: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
情景1:他結婚前全款買了套房,這房子是他的?
答案:必須的!
解答:根據新《婚姻法》規定,他婚前全款買的房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萬一他結婚了,夫妻感情不和出現離婚,這套房子也仍屬於他一個人。
情景2:結婚前,他貸款買了套房。這房子還是他的?
答案:那可不一定。
解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情景3:婚後他爸媽全款買了套房,登記在了他名下。這房子肯定是他的?
答案:是的。
解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也就是說,這房子還是他的哦!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咋說,就是連牆角都分不到。
大場景:房產證上寫著兩人的名字
情景1:這房子是他全款買的,這房子歸他倆?
答案:不一定!
解答:「舉個栗子」,大牛和小妞在結婚後全款買了套房子,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但一旦他倆因離婚鬧上法庭,如果說小妞沒有證據能證明她買這房子時出了錢 ,這房產證上就算是有她的名字也是白搭的。在財產分割時,法官仍能判這房子歸大牛。
情景2:倆人一起貸款買的房子,是他倆的?
答案:是的。
解答:如果這房子是他婚前貸款買的,婚後又加上了她的名字,那婚後這房子增值的部分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如果這房子是倆人結婚後湊了首付,一起貸款買的,那自然也是共同財產,歸倆人了。
情景3:這房子是他父母出錢買的,但寫了他倆的名字,這房子是他倆的?
答案:如果沒有「借條」,這房子就是他倆的。
解答:如果這個情景是真的,那麼這房子將被認定為他倆的共有財產。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的,歸雙方共有,即便是他倆鬧離婚,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