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倆人在購房合同上簽名,銀行貸款是一個人,在購房算不算二套房
再購房當然算二套了,一套還是二套是以家庭計算的,不然怎麼會有人假離婚就為了弄個首套房好有利率優惠
B. 購房合同和貸款名字不一致可以嗎
如果貸款只有一個借款人,戶主也只有一個,就必須一致。
借款人不能是戶主之外的人。
如果有多個戶主,不一定都要做借款人。
C. 購房合同上的貸款額和實際貸款額不一致有事情嗎
有事。
請直接與貸款經辦行核實確認。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若買的是二手房一定約定好付款事項,分期付款還是貸款,分期的話什麼時間付清多少一定在協議上寫清楚,貸款的話一旦貸款辦不下來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再有就是騰房時間以及賣主留給買方的室內物品如熱水器、空調、燃氣灶等等一定在協議上標注清楚,以免後期不兌現。
(3)夫妻購房合同和貸款人不一致擴展閱讀
在簽訂上述各項條款時,購房者尤其需要關注以下幾項基本問題:
1、購房合同的各項內容要盡可能全面、詳細、各項規定之間要避免相互沖突,尤其是不能與國家的政策法規相沖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確。
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身份、責任要明確,如合同中的甲方(賣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師,而應是項目立項批准文件的投資建設單位,也不能以上級主管單位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簽訂合同,簽字人應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2、合同上的項目名稱,一定要與項目位置聯系在一起,以免日後有出入。標明項目位置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如××市××區××街××號××花園××號樓××層××房。
房屋的戶型、面積一定要標示清楚,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及公用面積分攤原則等要明確說明,如以建築面積計價還要標明使用率。
3、房屋的檔次和裝修標准一般採用附件形式附在購房合同之後,這一內容的表述一定要詳細、具體。如技術的等級、材料的品牌、內部設施的種類、負荷標准、供應能力等一一予以說明。水、暖、電、通訊等設施要說明安裝到什麼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產權保證等都應詳細、具體的加以說明。同時合同中一定要確定物業管理單位的產生辦法或具體的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物業的收費標准,並對房屋整體結構、各部位配套設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給予明確規定。
D. 購房合同人與購房貸款人可以不一致嗎
一般銀行規定的是,借款人必須是抵押人。但是,也可以一個人借款房,出具2本房產證。或者是2個人借款出具2本房產證。
E. 購房合同與房貸客戶不是同一個人的名字 但是是夫妻關系 可以嗎
我聽過我在菁英工作的朋友說過,房產證上的名字和房屋買賣合同上的買受人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只會體現購房人的名字,但房子仍是你們夫妻的共有財產。若要在房產證上寫上你的名字,有兩種方法:第一,待房產證辦理下來後,你可以增加房屋共有權人;第二,你可以和開發商商量修改原有買賣合同,在買受人處加上你的名字。
F. 貸款人必須和購房合同、房產證的名字一致嗎
貸款買房,要遵循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因為為了規避銀行的風險,需要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也就是說,貸款買房,購房合同和房產證上只能有一人名字。如果你們需要確定劃分比例的話,你們雙方可以簽一份附加協議,拿去公證處公證就可以了,另外,你們也可以各自保留著雙方劃款到開發商賬戶的銀行流水記錄。辦房產證時,房產證上也只能是購房合同上的那一個人名,其他人需要申請共有產權證,共有證上標明共有人所佔比例。也就是說,房產證上依然必須是一個人的名字,附帶的共有產權證可以在法律上標志著房產的共同歸屬。如果不是貸款,是一次性付清的話,就簡單了,雙方名字可以都寫在購房合同和房產證上,一本房產證可以寫4個人名字,前提依然是購房合同、房產證上的人名必須一致。
G. 簽購房合同和貸款人不是同一人行嗎
不能,購房人與借款人以及房屋產權人都有相應的要求,從而並不能夠不是同一人。
H. 購房合同寫夫妻倆名字,老婆名字在前面我在後面,住貸人寫的我導致購房和貸款不是同一人貸款下不來怎麼辦
名字寫前寫後有這么大區別么?去房產局花錢能改,但是必須夫妻同時到場
I. 房貸主借款人可以和購房合同上的人不同嗎(哪怕是夫妻)
房產證沒有特別要求的情況下是寫一個人的名字的,雖然按揭資料是夫妻雙方兩個人的,但是房產證還是默認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去房管局申請加上你的名字,但是依照最新的婚姻法相關規定,婚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這與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無關系。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9)夫妻購房合同和貸款人不一致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訴訟離婚,雙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2.根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對過錯方,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分或者少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訴訟時效為2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