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買的房子首付大部分都是我出的,貸款也是我在還如果離婚也是夫妻共同嗎
對的,凡是婚後財產,不管誰出多少錢,都屬夫妻共同財產!
2. 婚前老公借錢付房子首付,婚後月供夫妻倆人一起還房貸,婚前老公債務怎麼分,離婚房子怎麼分
婚前老公借的錢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離婚房子是男方的,只有共同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女方可以要求分割。一方在婚前,雙方或單方借款買房,如果最後房屋是按共同財產處理的,那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即便另一方不認可婚前的借款,法院也會認定婚前一方借款是共同債務。本意見僅根據提問者的描述作出,最終意見應以有關事實經具體核實後再行確定,本回答不作為最終的律師法律意見。
3. 男朋友說要買房子。他付首付,然後剩下的我去貸款,貸款一起還。
很不錯的打算,你們最好有一個協議,規范一下貸款買房子的屬性,就是房子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4. 房屋抵押貸款夫妻一方負債高能批下來么
首先告訴你可以。提示你幾點
1.你做房屋抵押貸款,要抵押的房子是哪個?是抵押現在還在還房貸的房子么?如果是,這就是二抵,我可以告訴你絕大多數銀行不接受二抵
2.你得貸款用途是什麼,因為銀行貸款只能用於正常消費或者經營,不可以進入房地產或投資類的行業,你會規避么?
5. 婚前付的房屋首付,婚後還的貸款,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首付是婚前男女共同支付,並且能證明。
婚前、婚後還貸
該房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婚前一方首付
婚後共同還貸
那麼,該房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5)房子首付有負債能貸款夫妻一起還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
編輯
法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釋義
本條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一、如何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第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四,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什麼是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並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6. 房屋貸款共同債務人離婚後能貸款嗎
1.會的,如果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房屋尚有房貸沒有還清,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房貸由其中的一方或者雙方繼續還貸,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證後,該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在雙方離婚的時候,雙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權進行協商處理,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房屋歸一方所有,並由該方繼續還貸,給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後還貸部分,以及該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補償。 3.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夫妻二人關系存在期間的話,若是夫妻之間一人以個人名義負債買房,那房屋的按揭貸款的負債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如果兩個人感情破裂,離婚了,該負債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來負債,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來進行償還的。 4.房貸還清後,如果夫妻一方想要歸屬權,那可以協商解決,另外一方來補償。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屋的歸屬權的話,那麼夫妻雙方就要競價,誰的競價搞,那麼房屋的歸屬權就歸誰
7. 房子是結婚以後買的,雙方共同首付一起還的貸款,離婚法律上房子會怎麼分
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