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證明丈夫借貸屬於個人債務而不是共同債務妻子完全不知情也沒有用於共同生活
B. 夫妻雙方有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的借款是否要夫妻
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 夫妻一方信用貸款,另一方不知情要還嗎
夫妻貸款如果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貸的款,那原則上是誰貸款由誰還。
D. 夫妻一方信用貸款,另一方不知情會查另一方的私房錢嗎
不會,一般貸款只要個人每月的收入達到貸款要求就可以了。和另一方沒有關系。當然了夫妻之間,像這種事還是商量一下的好,不然後面容易鬧出矛盾就不好了。
E.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為什麼還款時不知情的也要還,法律是不是不公平
從夫妻共同債務來說:判斷是否是共同債務的條件,一是時間,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後轉化債務除外);二是目的,即用於家庭生活。雖然婚姻法「(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貌似很客觀實質中立,但現實生活中,在對於第三人而言,基於第一個時間因素,自然會有第二個目的推斷,除非另有聲明。
從保護第三人利益而言,第三人只是借貸合同一方,不是裁判者,要讓其判斷借債目的是否用於家庭生活,並因此承擔債務可能不能清償的風險。這於糾紛後的裁判沒有任何意義,並不合理也不利於促進交易
……往下就不說了,太多了。
F. 個人信用貸款,配偶沒簽字,不知情,配偶會負連帶責任嗎
婚姻法司法
解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夫妻一方的貸款,雖然配偶沒有簽字,但對債權人來說,配偶也應負連帶責任。
G.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借貸另一方不知情,法院會判定為共同債務嗎
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以是否用於家庭生活為標准。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