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夫妻貸款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社會傳統的房屋賣買方式受到較大沖擊而日趨縮萎,取而代之的銀行按揭貸款買房成為新的購房趨勢,並日漸盛行。這對現代社會的消費及生活所產生的積極意義與便利是不容抹殺,但有時也會帶來一些法律問題,主要的問題表現在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而後又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上。並且這一問題出現比率程上升趨勢。但由於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的滯後性導致在婚姻及其相關規定的法條中不能找到完全符合該條件的法律條文,因此在出現較多的類似這類問題時,有很多的律師的觀點,總結起來主要是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按揭貸款購房中首付款數額或是首付款占總房款的比例較小,而共同還貸款的比例較大,並且是為夫妻以後共同生活而為的行為,因此整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個人所有,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共同共有。第三種觀點認為: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這三個觀點當中第三種觀點占絕對主流。 首先,第一種觀點,是絕對錯誤的,在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此觀點明顯違背我國婚姻法的。因此是錯誤的。 第二種觀點,看起來似乎有點道理,但也是有問題的。首先「共同共有」的概念很模糊,按我國民法理論上「共同共有」分為三類,一類是夫妻共同共有;二類是家庭共同共有;三類是一般共同共有。如果把第二種觀點中的「共同共有」看作是「夫妻共同共有」或是「家庭共同共有」現么第二種觀點與第三種觀點是一致的。其具體詳論在下面的第三種觀點的論述當中,在這里不再贅述。如果把「共同共有」看作是「一般是共同共有」就更出現的問題,因為「一般共同共有」是與「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相並列的一種共有方式,換句話說,除「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外的其他方式才叫「一般共同共有」,那麼在夫妻之間的關繫上,無非只有兩種形式,一夫妻共同共有,二個人所有。因此第二種觀點也是不成立的。 再看第三種觀點,第三種觀點從表面上看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細推敲起來是大有問題的。第三種觀點劃分個人婚前財產與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點是婚姻成立時的節點。這種分法並沒有錯,但只是沒有考慮到婚姻法與其他法律以及婚姻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而導致的。只是用婚姻成立時的節點簡單的一刀切的做法。所謂的共有是指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如果所有權在沒有轉讓、贈與、放棄、繼承、國家強制變更、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分割或改變的。如不存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婚姻關系的成立是不能改變財產所有權形式。也就是說第三種觀點中「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是錯誤的。 本人認為,要想正確解決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而後又離婚的產財分割的問題,首先要解決好如下幾個法律關系,第一,夫妻財產關系;第二,買房時,買賣法律關系;第三,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時,借貸法律關系及抵押、擔保的法律關系。如要正確確認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最主要的是解決第二第三種法律關系。先看買房時法律關系及其履行結果,在買房時買受人與出賣人往往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在付款方式上約定:買受人首付****,其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有些人就認為從合同簽訂或是首付款交付時至到按揭貸款還清時,是房屋所有權形成過程,因此會出現所謂的「婚前付的部份及增值價值屬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部份及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論斷。其實我們把《房屋買賣合同》與《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又叫《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分開來,一步步剖析就會一目瞭然。首先先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買受人又與銀行簽訂《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的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是:買受人向銀行申請首付款以外的餘款的貸款。銀行核實通過後,將買受人申請的貸款額資金,直接給付給出賣人,並同時辦理房產的抵押手續。買受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再看《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及履行大體過程,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付款方式上約定:買受人首付****,其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因此在銀行將按揭貸款額給付出賣人時,買受人的義務就履行完畢(即全額支付了房款)。因此房屋在房管部門登記之日起,房屋所有權已經確定,即是買受人所有。在此基礎上,如果買受人是未婚即是個人財產,買受人已婚即是夫妻共同財產(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此時《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還畢,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要繼續履行還款義務,這就是債務法律關系。那麼如果買受人結婚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還在履行當中,那麼就算是婚前債務婚後用共同產財償還的情況,因此如果離婚的話,對於共同還債的部份,應補償給婚姻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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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離婚案中夫妻共有按揭房產該如何分割
一、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時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二、婚後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共同還貸。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對於償還的貸款,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償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不予分割。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按揭房離婚歸誰,未償還的貸款屬於房屋的產權人一方的債務,如果是夫妻雙方房產分割給一方的,還需要去銀行變更貸款人。
C. 婚後共同貸款買的房子,貸款未還清,離婚怎麼分割財產
我在和第二任妻子結婚前,貸款買了一套住房。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還貸。現在我們離婚了,離婚時,我不知道該住房屬於我的個人財產,以為是完全共有財產,所以,離婚協議上答應給她10萬元。現在我知道,婚後我們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我應該補償她我們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數額的50%,如果共同還貸10萬元,我應該給她5萬元加同期利息。我想咨詢,她是否有權利索要該住房增值部分?法律是否有這樣的明文規定?法院會如果判決?還有,我們離婚後現在這套住房的貸款還沒有還清。我認為,鑒於我們的情況,她不應該得到該套住房的增值部分,理由是,她沒有履行完義務(還貸)就離開了,該住房是我的住所沒有變現(賣掉),因此,我應該只給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數額的50%。我的觀點法院是否支持?我准備起訴進行重新分割,也想請你們的哪一位律師作為我的代理律師。麻煩哪位律師指點迷津。謝謝!!!在線急等。
D. 夫妻共同還貸的房產應如何分割
如果你可以證明結婚前男方可能有一部分錢是你的,可以產貸平均分割;如果不行,結婚前首付款屬男方,結婚後所付款平均分配,房屋增值可進行估價
E. 夫妻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財產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准評估分配。包含:(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F.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如何分割
現在有新婚姻法,如果離婚後,房款部分誰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如房子歸男方所有,那麼他只需還給你們共同還貸時你所償還的一部分即可。如果房子歸你,那麼你需支付男方父母的首付款項,以及夫妻共同還貸時,男方所還的一部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