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後貸款買房只寫一方的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相關知識
新婚姻法婚後買房的注意事項: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准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准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 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3、主貸、次貸有講究
由於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此外,專家提醒還需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對於非本地居民來說,如果無法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會被區別對待,如房貸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要考慮到這個因素。
4、所佔份額提前定
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佔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但目前有少數新潮夫妻,財產實行AA制,在共同買房時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並在房產證上載明。
5、准夫妻買房重登記
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買房的現象存在。為了減少糾紛,專家建議應該在房產證登記內容方面下點功夫。
這里所說的准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並不能當做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買房,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佔比例大小。還有一種情況也需提前考慮,即只有一方出資的情況下,是否在房產證上也登記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記上,不出資一方所佔份額是多少,也需要確定下來,並在房產證上載明。
『貳』 貸款買房子自己還貸款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般來說,婚前買的房屋只要房產證上沒有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涉及共同還貸: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叄』 婚後買房以一方貸款只寫一人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貸款買房,並還貸,無論房產證上寫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該房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肆』 關於婚後一方買房子算共同財產嗎
案情:我的老婆在婚後拿她婚前的房子婚後賣了的錢(其中增值41萬),買了我們婚後的房子,她能舉證是婚前房子婚後變現所夠買的我們婚後房子。並此房子裝修入住。前不久她提出離婚,並說我們婚後增值部分的錢不屬於我,婚後的房子因為她拿的婚前個人財產變現的錢買的也不算我不能分割一半。賣婚前房子時候我也以共有人身份簽字的,而且最起碼婚前的房子婚後下達的.產權證付款的證明應該是債權關系啊,產權以登記生效主義。 所以付款證明只是合約的履行證明,只是表達一種債權關系,對外無公示效力。產權的實際獲得以房產證日期為准,才實際產生排它性。所以不存在產權證上的權屬狀態和實際不一致的情形,是一致的,只是這個產權通過雙方的買賣合約和付款,甲方已經同意把產權轉移給乙方,但同意轉移和已經實際轉移是兩碼事。轉移需要具體的人去實施具體的行為,(就是帶相關資料到房管局,經過房管局的規定程序和核查並辦好產權證),才能說物權已經實際轉移了。所以物權法才規定產權以登記為准。《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因此,取得房產證,才是取得房產物權即房產所有權的標志。既然是在婚後取得的產權證,那麼,其在婚後對房產物權的所得自然要適用《婚姻法》第十七的規定,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只是法院在分割訴爭房產時.而且前面賣掉的房子我們並沒有約定,如果是她自己的不是共有的何必找我簽字我同樣擁有處分此房子的權利?她賣的時候自己去就好了?有必要找我去嗎?(這些前提全是策劃好的了,所以她能證明這些錢,我們婚後10幾萬的存款她全部花掉買雜七雜八的東西了) 1:就是我們婚後的一和二套房子增值部分算盈利嗎?有我的份嗎?如果沒有理由是什麼?(買時40萬賣了81萬,婚姻期間沒有書面約定這筆錢她一人支配,只是存在她名字的銀行帳戶里,婚前的房子也沒有做婚前財產公證。而且我認為她的錢以在我們夫妻共同花消的范圍內,也沒有做書面的約定得到此錢後就是她個人與我無關,我認為應該在收益增值上有我的一份。) 最後在問一句,我就搞不懂了,正常結婚後買房子也是拿個人婚前的錢買房子,剛結婚的年輕人有幾個不是婚前的錢在婚內買婚後的房子的?為什麼到這里就變成不是共同財產了?貸款買房子合同能找我簽字以共有夫妻身份鉛字,分的時候就不算共有了著是什麼道理??在說婚後不論一方或雙方出資買的東西全是共有的。就算她一方拿婚前錢買婚後的東西了,那也符合共有的法律條文啊。難道她買的房子只是借給我住?那我何必有義務和她一起還貸?為什麼我要以夫妻共有人身份在銀行的貸款協議書上簽字?在房地產商那商品房合同上我還簽字?前面賣的房子我已共有人簽字賣了房子,婚後又買的房子我也在貸款和購商品房的合同上我也已夫妻共有人身份簽字了,這就足以證明這是我們共同財產的意思表達。難道有人能反對我們不是在夫妻共同意志下買的共同財產?況且並沒有約定這房子只是借我住的?大家也不能理解她只是借我住而沒有贈於家庭一方共同一起使用,為家庭服務吧?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我自己作以下理解: 1.婚姻關系存續其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有約定外,均是共同財產。 2.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如果我這套房子是婚姻關系存續其間買的,原來的房子做過婚前財產公證歸一方所有,則其賣房得款歸一方。否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買婚後房子的時候我們沒有約定這套房子屬於誰或用誰的錢的,我們兩在新買房子後如果沒有房屋歸屬協議.就只能認定這套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這可是婚後貸款買的房子,婚後房子不是婚前房子。如果在夫妻存續期間是以女方的名義支付了全部的房款,雖然是個人支付的,但由於夫妻同體主義,如果婚前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貢獻的漠視。訟爭房產雖系女方在婚前購買所以,盡管一方婚前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房產在婚後的增值,凝聚了其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 因此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就算是婚前房子增值部分和婚後購買的房子這筆錢男方也有一半的權利。如果解除婚姻關系,女方需要支付房屋現值的房款的一半。我認為是共同財產難道我這么理解不對嗎?
『伍』 夫妻一方貸款買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當然屬於,婚後的工資福利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管哪一方用公積金買房都屬於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就按夫妻共有財產分配
『陸』 夫妻一方單獨購房辦理房貸,可以已個人名義貸款嗎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子,但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該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就算是一個人貸款買房的沒有經過明確的約定同樣即是婚後共同房產,如果以後進行劃分還是要共同劃分的。
2、這樣一來婚後想要自己貸款買房屬於個人財產,那麼就要夫妻雙方進行約定財產的歸屬,在將來不會因此財產發生糾紛,有必要的可以寫一份協議進行公證。
3、另外還可以在婚後委託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也就是說,可以讓父母出資買房,且由他們明確表示該房屋只贈個人一方,最好採用公證的方式明確贈與。
根據《婚姻法》有關條款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產權證雖只是一方名字,但該房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後想要個人貸款買房最重要的就是進行產權的明確劃分,買房過程比較復雜,涉及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
2、登記屬於個人財產的需要雙方協議約定,可以交由專業的律師起草一份協議然後辦理公證,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3、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可以父母代辦貸款買房事項,也就是說以父母出資的名義進行房屋的購買,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視為個人財產。
『柒』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貸款房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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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在婚內一方單獨買房還貸,房子還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買房,算夫妻共有財產的!《婚姻法》規定的: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