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後刷用的信用卡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不屬於 注意 夫妻共同 你都離婚了 後欠的 就不屬於 夫妻共同的了
B. 離婚時信用卡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只要該花銷用於生活開支,就屬於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17日發布《婚姻法》有關司法解釋,對債務分配作出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C. 信用卡,離婚後算夫妻共有債務嗎
【1】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要共同承擔;除非有其他證據材料可以充分證明的除外;
【2】假設你們離婚了,也是要承擔的,因為該債務是發生在離婚前的。
D. 信用卡透支沒還,若離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針對您的描述,從法律的角度為您作如下分析:首先,婚前透支部分屬於個人債務,婚後透支部分如果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如果仍是個人使用,不作為共同債務;其次,是否有過錯與是否透支信用卡是兩個行為,有過錯不代表透支款就作為共同債務;第三,對方父母名下的財產與男女雙方無關,只能分配屬於自己的財產。
E. 信用卡債務離婚後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目前我國沒有破產法,所以信用卡債務目前還是家庭債務。除非能證明,消費只用於他自己,不是用於家庭。你提出離婚時可以向法庭申請他的信用卡債務由他自己承擔,不然你是要一起承擔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要共同承擔,除非有其他證據材料可以充分證明的除外;假設你們離婚了,也是要承擔的,因為該債務是發生在離婚前的。
F. 夫妻登記前男方就有信用卡和貸款欠款,離婚後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屬於婚前債務,男方個人償還,與女方無關系。
G. 信用卡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1、在認定信用卡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費是否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應當認為為共同債務。
2、其次是主張信用卡債務屬於共同債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有真實的消費記錄、有相關原件證據、消費來源於該信用卡,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具備的情況下,才能足以證明信用卡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信用卡貸款離婚後算夫妻共同債務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H. 男方就有信用卡和貸款欠款,離婚後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兩者如果都是婚後欠的話就屬於共同債務,離婚也不能免除女方的責任,還是要一起還的。
I. 婚內信用卡債務,離婚後另一方需要共同承擔嗎
婚內債務分為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婚內個人債務主要包括:
(一)約定婚後財產分別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
(二)婚後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四)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五)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六)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未經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范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八)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九)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
(十)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
(十一)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