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產夫妻雙方共有 一方可以用來辦抵押貸款嗎
可以,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房產抵押貸款還要滿足貸款的要求:
1、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2、抵押人或借款人並且身體健全;
3、抵押人或借款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3累6;
4、抵押人或借款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
5、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6、年齡滿足18-65周歲;
7、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單身需開單身證明);
8、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貳』 多人共有房產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兩個人共同共有房產,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才可以抵押貸款。
所抵押房產的條件:
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貸款人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個人收入證明(加蓋單位公章);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結婚證;借款人配偶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原購房協議正本和復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公證書及貸款用途證明。房屋類型不同需要准備不同的材料,具體如下:
一、現房抵押
(1)房地產抵押合同(夫妻雙方到場簽字);
(2)房屋所有權證;
(3)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4)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
(5)銀行借款合同;
(6)夫妻關系證明及雙方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獨身的由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證明。
二、期房抵押
(1)購房預售合同;
(2)與銀行簽訂購房借款合同;
(3)購房預交款收據復印件(驗原件);
(4)夫妻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獨身的由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叄』 夫妻共有的房子怎麼做抵押貸款
這倒沒什麼的啦。只是提供兩個人的資料和申請時一起簽名就可以了。不懂你再私我
『肆』 夫妻申請共有產權房,沒有工作能貸款嗎
有房產可以
『伍』 夫妻共同房產證單方可以拿去抵押貸款嗎
您好!根據目前的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是不可以的。夫妻共同房產財產必須經雙方同意並簽字後,方可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單方面是不能辦理的,謝謝。若有貸款方面事宜,歡迎咨詢
『陸』 共同貸款,共有產權的房屋如何過戶到一個人名下
購房合同上有兩人名字,房子還在還貸中,房產證還沒拿到手。
想過戶到一個人名下必須到公證處公證,男方將自己的房屋份額贈與女方。現房產局要求銀行出具一份同意變更抵押人的證明,才給變更過戶
『柒』 夫妻共有的房產,現已經離婚,可以單方去辦理貸款嗎 房抵
夫妻夫妻共有房產,現在已經離婚,可以單方面去貸款房抵押嗎?
你們夫妻已離婚,但是財產房產有沒有分割?如果沒有分割房產證上還是你們夫妻共有的名字,那麼你去貸款房抵押是去不了的,因為你要對方簽字,如果房產證是已經全部歸你名下了,那麼你就可以去了
『捌』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8)夫妻共有產權貸款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