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結婚後貸款離婚後貸款誰承擔
婚後貸款是屬於共同欠貸的,需要共同承擔。但如果是由一方貸款,並且有證據證明貸款,沒有用於夫妻二人婚後開銷的話,應該是由個人承擔的。
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⑵ 夫妻一方貸款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按期還款,離婚後貸款方不繼續還款了,對方還承擔連帶責任嗎
這個問題主要是看貸款是個人貸款還是夫妻共同貸款或家庭貸款,而且貸款時另一方是否知曉,貸款是否有用於家庭共同開支或使用。如果完全是個人貸款行為且另一方不知道也未用於家庭開支,則屬於個人債務。否則,就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協議的,按協議承擔;如果沒有協議的,即使離婚後,也依然應該是共同償還。畢竟,債務發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⑶ 婚後夫妻共同貸款離婚該怎麼處理方法
既然是共同貸款,共同債務共同償還,離婚不脫離償還債務。
一、哪些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為共同生活或者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對於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所負債務是由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不足。不論債務最初是由誰出面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負的債務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負債務是由於履行撫養義務,如撫養自己的子女或者孫子女等。
(3)、所負債務是因盡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如贍養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二、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⑷ 夫妻雙方在存續期間汽車貸款 離婚妻子也要承擔責任么
夫妻雙方在存續期間汽車貸 款離 婚妻子也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可以參考一下案例:
李先生與王女士夫妻存續期間,向銀行貸 款購置了小汽車用於共同生活,還貸一年後李先生卻不再向銀行還款,並與王女士離婚,雙方約定此筆債務由李先生負責歸還。但離婚的妻子從法理上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日前南匯法院對這起車貸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003年5月23日,李先生為向上海某汽車服務公司購買汽車而與某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1份,約定向該銀行借款人民幣12萬元,借款日期自2003年5月26日起到2008年5月26日止,並對利率、擔保方式等作了明確約定。但李先生自2004年5月起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銀行就將李先生與王女士夫婦告上法庭要求解決。
在法庭審理中,李先生對於向銀行借款的事實及數額均無異議,但認為自己已與2004年7月與王女士離婚,雙方約定此筆債務由自己負責歸還。王女士認為與離婚丈夫有約定而不願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應當按約履行還本付息之義務,雙方約定的銀行向李先生收回貸款條件成就,因此銀行有權要求其歸還到期借款本息並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借款。王女士曾以夫妻身份在李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上作出抵押財產共有人承諾,故李先生向銀行所借之款為李先生與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即使如李先生所述其與王女士已離婚並約定此債務由其承擔,但由於這種內部承擔的約定不能改變夫妻雙方離婚後對債權人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性質,故李先生與王女士對該債務應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⑸ 婚後男方貸款,離婚的時候怎麼辦
婚後男方貸款,一般情況下,離婚時為夫妻共同債務。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
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⑹ 夫妻離婚一方有貸款,離婚怎麼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⑺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離婚後如何償還
所以。 筆者認為,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故妻子乙某也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銀行向乙所主張的債權。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借口,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二人向銀行的借貸債務,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銀行作為金融機構。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自己沒有還款義務,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並不記載在案,乙某不服, 本案中乙是否有償還該銀行貸款義務呢? 專家說法: 本案的焦點是夫妻離婚後,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正是這樣的解釋,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甲、乙一並列為被告,因此。在該起離婚糾紛中, 本案中,經過法院調解後的債務分配裁決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銀行, 案例回放: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對此,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甲乙雙方的離婚不影響對銀行的貸款償還,對於乙來說。其理由如下: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以離婚來規避債務,但此後甲並未如期履行償還銀行貸款義務,對夫妻雙方關於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會給當事人鑽空子的機會,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經法院調解,我們可以得知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但是,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其中數額較大的一筆銀行貸款由甲負責償還。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判決銀行貸款由甲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