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子女有義務替父母還債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是不存在父債子還這一種說法的,債務人由債務人的財產償還,但如果父母死亡後,子女繼承遺產,而父母生前還債務未清償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子女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償還債務。
《民法典》
第1161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個人債務償還順序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並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於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復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鑒定人評定數額。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⑵ 家裡有個未出嫁的女兒,要替父親還債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父親還健在,父親的債務不是同女兒的共同債務,也沒有連帶關系或者擔保責任,不論女兒是否出嫁,也不論是女兒還是其他什麼人,都沒有為父親還債的義務。如果父親去世,女兒繼承了父親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這與女兒是否出嫁,也是沒有關系的。
⑶ 嫁出去的女兒有義務替父母還債嗎
1、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改變而消除,離婚後無論子女隨父生活還是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給付撫養費。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來源的父母,可以要求給付贍養費。
3、問題所描述的「父親」,如果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個人承擔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其子女沒有法定的義務代替其去清償其個人債務。
但是,話雖如此,但是當問題所描述的「父親」生活困難時,子女作為其贍養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對其的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義務,注意滿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4、子女作為老年人的贍養義務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它理由,不履行對於老年人的贍養義務。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1條、36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4條、19條
⑷ 請問嫁出去的女兒有責任還父親的貸款嗎
?這這要看情況。娘家還有兄弟姐妹嗎?她父母還健壯嗎!要是父親不在了或也沒有兄弟姐妹那她就有義務為父親還貸款的!
⑸ 出嫁了幾年的女兒欠下高額信用卡貸款,娘家父母有責任幫其償還嗎
義務是沒有,這看你經濟狀況了,人情還是有,想幫是情感,你愛她就願意為她做任何事,不願意別人也不會說什麼。
⑹ 結婚後,女兒應該幫娘家還貸款嗎為什麼
幫人有底線和原則,若兄弟爭氣,把事當事搞,遇到大事,像買房子,創業類的,肯定幫。若兄弟不爭氣,絕對不幫,救急不救窮的原則。但是父母得贍養,每月一千生活費夠了,至於他們怎麼花就是他們的事,只要他們開心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