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 網商貸等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還有信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具體來說: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 夫妻一方私自在銀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若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是個人債務,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不能證明,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網路-婚姻法
4. 個人信用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如果是婚後,任何一方貸款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兩個人共同還債的。
5. 老公微信告知要借錢我沒回應算是共同債務嗎
你與老公共同生活,說發證的債務,不管你知道與否,用什麼方式說借的債務都是你們夫妻共同的債務?
6. 因損害賠償所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王某訴與李某離婚一案中,牽涉到一筆3萬元的貸款問題雙方糾纏不清。原來,此筆貸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負主責並且受傷,因無錢治傷和賠款,向銀行貸款3萬元,其中1萬元用於自已治傷,另2萬元用於賠款。現雙方因感情問題,王某起訴與李某離婚,庭審中雙方對此筆貸款應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各執已見,王某主張此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因自已出事故所貸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而李某則主張此是王某個人事故責任貸款,所貸款並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屬王某個人債務。
評析:合議庭在審理後,對此筆債務應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認識不一。
一種觀點認為,此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此筆貸款並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王某因個人責任治傷、賠款所用,應為王某的個人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此債務中用於治傷的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用於賠款的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一方不論因何因所傷或病,相互之間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顧和關愛的義務,一方因傷或病需要治療而又沒錢時,另一方應當出錢為其救治,這是一種法定義務,就是從道義上來講也是應當的;關於賠款部分,此是一種侵權責任的法律後果,是責任人的個人責任,因此後果而貸款,應為個人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此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養的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夫妻,不論任何一方出現事故,另一方應當然地負有幫助和扶助的義務,本案中王某的侵權行為必竟不是其主觀上的故意而為,所以,對其因過失致你傷害而貸款賠償所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即用於自己治傷的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用於侵權賠償的部分則不宜認定為共同債務。
7. 個網貸,離婚的時候這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個人網袋,離婚時屬於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共四個條文。《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在發布會上指出:這是從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的,比如電話、簡訊、微信、郵件這些形式所體現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劉敏分析:「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醫療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對於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費范圍的支出,則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須的消費,應當由夫妻共同協商決定。」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對此,劉敏分析:這條規定與《解釋》第一條相呼應,從合同相對性原則出發,強調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時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避免事後引發紛爭。
程新文強調,《解釋》堅持依法解釋、問題導向、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劉敏分析:通俗地說,就是既不能讓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不承擔責任,也不能讓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承擔責任。通過舉證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間的「最大公約數」,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
《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8. 以個人名義貸款會不會算作夫妻共同債務
你好!銀行會不會要求你來償還,屬於銀行的自主選擇權,可能會也可能不會,這是很難說的事情。如果銀行要求你來償還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一般都認定為共同債務。你一定要回答的人回答會或者不會,這是很難回答的,因為銀行怎麼選擇,回答者怎麼會知道呢!你說是不是?請你理解!
9. 夫妻中一方私自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