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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公司貸款

發布時間:2021-10-16 10:09:07

A.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B. 夫妻一方銀行辦貸款是否需要另一方簽字

如果是個人借貸,那就不需要。

申請個人貸款的條件:

第一,年滿25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在中國境內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第二,具有固定的職業或者穩定的經濟收入,能夠保障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第三,信用記錄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能夠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

第五,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般滿足以上條件,您就可以向商業銀行提出借款申請。

申請程序

1、簽定認購書:客戶與已和銀行簽約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簽定認購書,並向房地產開發公司交納首期購房款;

2、辦理申請:客戶到銀行委託的律師事務所辦理按揭申請手續,包括交驗個人資料、交納各項費用、填寫法律文件;

3、貨款審查:律師事務所對客戶申請進行初審,之後由銀行進行審批;若審查不合格,退回客戶資料和所收取的費用;

4、其他法律手續:律師事務所代辦保險、公證及抵押物的抵押登記、備案;

5、貸款的發放:銀行將貸款款項劃至發展商帳戶,並通知客戶開始供樓。

(2)夫妻一方公司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C. 夫妻一方在一方辦理貸款,在另一方不知情也沒有簽字,銀行就放款了,銀行是否違規

貸款是個人行為,如果不是以共同財產抵押,也不需要擔保人,不需要其他人簽字。夫妻的另一方之所以負有還款的連帶責任,是因為婚後收入屬於共同財產,所以有共同承擔債務的義務。

D. 夫妻一方借錢和別人合夥開公司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核心內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認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款項,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呢?下面,法律快車小編通過一個案例為您詳細介紹關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
【案情】
王某與孫某系夫妻,夫妻關系不和。2008年,王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並向李某出具借據一份,載明:「今借款10萬元,借款人王某」。後李某向王某催要該款,王某未還。李某以王某與孫某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兩被告共同付還。王某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孫某辯稱:對王某向李某借款不知情,也未用於共同生活,不同意共同付還。李某就該借款是否已用於兩被告共同生活未能舉證。
【分歧】
審理中,該案在處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盡管王某以個人名義借款,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該筆借款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共同清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筆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該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李某認為該借款屬共同債務,孫某應負共同償還責任。但孫某否認該款用於共同生活,李某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兩被告已用於共同生活或系為履行撫養、贍養等義務所負,因此該借款應認定為王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
【評析】
對於第二種意見的評析:
首先,本案舉債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對「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斷可採用以下兩個標准: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E.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小額貨款公司貸款,若未經另一方同意,那另一方會有責任嗎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小額貨款公司貸款,即使未經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也會有責任共同償還借款。
因為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F.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不簽字可以貸嘛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貸款,這個當然是沒有問題的,只要不要另一方貸款,那麼就可以不簽字,也不需要另一方簽字,除非需要另一方做擔保人。

G. 夫妻鬧離婚期間一方偷偷貸款借高利貸開公司另一方需要共同承擔嗎

婚案件涉及債務問題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個人或家庭對外作為一種平等民事主體在社會經濟領域或日常生活領域,會更為經常、更為頻繁地發生債的關系。所以審理離婚案件對債務問題的處理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離婚兩方對共同債務如何承擔償還責任以及對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何界定和確認,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因為這不僅關繫到離婚兩方各自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更為重要的是關繫到第三人即債權人的債權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一方婚前所借款項,確系用於兩方婚後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兩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兩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舉債務問題

(1)以兩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兩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麼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兩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時確系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系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兩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時系以兩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後確系用於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並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時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所用,借後確系為操作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系操作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5)一方操作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後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操作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說,操作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其與對方不涉。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系,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

H. 丈夫所在公司辦理銀行貸款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嗎

不需要,共同財產才需要簽字。
銀行申請貸款業務的條件:
年齡在18到65周歲的自然人;
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貸款用途合法;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I. 房貸公司利用假的夫妻一方辦貸款違法嗎

只要銀行告到法院,那肯定是按照貸款詐騙罪起訴。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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