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假如欠款人死亡,需要父母償還嗎
欠款人身故後,配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代償還債務,具體以貸款合同規定為准,詳情可以聯系您的貸款客戶經理咨詢。
應答時間:2020-07-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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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貸款人死亡其家屬有沒有還貸義務
如果貸款人的貸款用途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則屬於家庭共同債務,全體家庭成員都有償還的義務。家庭成員否定的,需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貸款僅用於其去世貸款人的個人目的,與家庭無關的,則有如下的處理原則:
一、貸款人去世。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沒有義務償還;
2、不放棄繼承的,以繼承的遺產為限償還,超過遺產的部分不必償還。
二、擔保人的責任,與貸款人去世與否無關。
擔保分二種:無限連帶擔保,按份額擔保。如果沒有明確,就是無限連帶擔保。
1、債權人可以向貸款人或擔保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提出償還的要求。擔保人有義務償還;
2、擔保人償還後,可以向貸款人追償,貸款人死亡的,以其遺產為限。不夠部分,由擔保人自己承擔;超過部分,應當歸繼承人所有。
3、按份擔保,擔保人只要承擔其擔保的部分即可,償還後仍然享有向全體繼承人追償的權利(以遺產為限)
三、其他無繼承權的家屬,沒有償還的義務。
C. 如果人死了,欠的貸款父母需要還嗎
您好,遇到這種情況,分為一下幾種解決:
1.如果貸款人有配偶,而且當初借款獲得的利益是滿足夫妻雙方共同的需求,則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是夫妻雙方。
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產生的,那麼另一方就要承擔起償還責任。
但是,夫妻之間有一方可以出示證據證明另一方的債務是個人行為,那麼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2.子女償還。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一同生活,則父母欠下的債用家庭共同財產歸還。
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則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
如果父母死亡子女又沒有繼承財產,則子女沒有還款義務。
3.繼承人的償還責任。繼承人可以是配偶,子女,也可以是兄弟姐妹,父母,或其他人。如果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相關遺產,就應該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
以上結論可供參考,歡迎追問。
D. 子女有義務幫死去的父母還銀行貸款嗎
由此可見,貸款銀行無論以什麼方式清收貸款,只是涉及抵押物、擔保人和配偶,而根本未提及子女。民間的「父債子還」雖然與法律有所偏差,但是內函上還是有一定法理,因為最終牽扯到死者遺產的處置權問題。通俗的說,如果子女要繼承遺產,那就需要承擔貸款的償還責任,相反如果子女放棄遺產繼承,或者死者根本沒有任何資產,那子女肯定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銀行最多隻能向擔保人和配偶主張權利,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對於這個觀點,「繼承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其中「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並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資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主要指子女),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借款人沒有任何遺產留給子女,或雖然有遺產,但子女並未參與分配的,子女是不需要承擔貸款償還責任的。
E. 貸款人去世,繼承人有沒有義務繼續償還
如果貸款人的貸款用途是用於家庭生活的,則屬於家庭共同債務,全體家庭成員都有償還的義務。家庭成員否定的,需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貸款僅用於其去世貸款人的個人目的,與家庭無關的,則有如下的處理原則:
一、貸款人去世。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沒有義務償還;
2、不放棄繼承的,以繼承的遺產為限償還,超過遺產的部分不必償還。
二、擔保人的責任,與貸款人去世與否無關。
擔保分二種:無限連帶擔保,按份額擔保。如果沒有明確,就是無限連帶擔保。
1、債權人可以向貸款人或擔保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提出償還的要求。擔保人有義務償還;
2、擔保人償還後,可以向貸款人追償,貸款人死亡的,以其遺產為限。不夠部分,由擔保人自己承擔;超過部分,應當歸繼承人所有。
3、按份擔保,擔保人只要承擔其擔保的部分即可,償還後仍然享有向全體繼承人追償的權利(以遺產為限)
三、其他無繼承權的家屬,沒有償還的義務。
F. 借款人死亡,子女是否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如果說債務人意外死亡,關於債務清償問題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
1、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借款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2、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3、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借款人死亡後,如屬夫妻共同債務,則其配偶有義務償還;未發生繼承的,則在借款人的遺產中償還;如已發生繼承的,則其子女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若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子女個人無義務償還,但自願償還的除外。
(6)貸款人死了父母有義務還嗎擴展閱讀:
欠債人死亡,債權人應如何維權:
(一)、債務人死亡索要欠款
根據《繼承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後,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後,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願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
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後用於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後,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麼,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對於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而沒有繳納的,和清償一般債務一樣,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繳納稅款後,仍欠稅款,繼承人若自願代繳,盡管其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禁止。
(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起訴
對於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幾個方面的問題:
1、原告和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債務人死亡後,要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岀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按照上述規定,繼承人承認繼承,並不以接受繼承的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因此關於遺產的法律地位應理解為,自繼承開始(債務人死亡),遺產即歸屬繼承人,繼承人為數人時,各繼承人共同繼承,對遺產共同共有,也就是說繼承人是遺產的共同共有人。
遺產是債務人(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由於債務人的債務未清償,自債務人死亡開始,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繼承人之間就存在著權利、義務的沖突關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有權起訴被繼承人,要求繼承人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付債務。
G. 貸款業務中借款人死亡,其貸款其妻女,父母有義務償還嗎有明文的法律規定嗎
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借款人死亡,如果借款沒有明確為個人債務,而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經營生意等,可按夫妻共同債務向其妻子主張,但不能向子女主張。
2、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按照繼承法規定,妻子與女兒只有在繼承了死者的遺產的情況下,才可要求他們在繼承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他產放棄繼承遺產或者沒有遺產可繼承,則能向他們主張償還。
H. 父親貸款,已死亡。子女有義務還嗎
如果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就有義務償還其債務,但應當以子女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實際價值部分可以不還,當然子女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