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後雙方共同貸款買房,現打算離婚,不想繼續供房貸,房子會怎樣處置
像你說的准備離婚,不準備繼續供房子了,那可以考慮賣掉房子,把之前交的首付賺回來。否則你們單方面終止還貸,最終的結局就是銀行起訴你們,申請執行,拍賣房子來抵償貸款和違約金以及律師費,最終你們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
所以,感情不在了也不要盲目停止供房,可以考慮出租,拿房租來還貸,這樣壓力小些,將來升值了再賣,離婚的時候離婚協議註明大家到時候怎麼分錢就是了。打算老死不相往來的,就先一起供著房子,一邊找中介掛出去賣,用首付或者自己墊錢把貸款還清把證贖出來過戶給買家,過戶後賺的錢再兩個人分,或者讓法院來判。
Ⅱ 婚後貸款買房離婚時怎麼分配
婚後貸款買的房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商議決定,可以把房子出賣,或者折價賣給其中一方。
Ⅲ 婚後貸款買房 離婚如何分配
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分別對外借的款項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
貸款未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首付款、女方公積金還款部分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Ⅳ 婚後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後該怎麼處理這個房子
離婚後,可以對貸款房子進行估值,根據市場價格,扣除貸款金額與利息後,將剩餘金額平分,而後由獲得房產一方支付給未獲得房產一方。
部分網友在看到這的時候,會有所疑慮,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那麼離婚後,另一方是否有權利分配這套房子,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新婚姻法規定,只要是婚後購房,即使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依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根據相關法律予以平分。
3、如果遇到無法協議情況下,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在離婚時,法院一般建議夫妻雙方能夠友好協商對共同財產進行分配,但如果爭議不斷,無法協商,那麼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與無過錯方,那麼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有傾向性的照顧養育孩子方與無過錯方,也就是說夫妻離婚時,如果女方負責撫養孩子,且無過錯,那麼在財產分配上,會適當偏向女方。
Ⅳ 夫妻婚後共同貸款買房離婚後雙方都想要這個房子法院會怎麼判
法院會根據離婚雙方誰更需要這個房子,就會判給誰!
比如說離婚後女方帶孩子,一般情況下都是把房子判給女方;
如果離婚後女方單身,而男方有老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且無房,就會把房子判給男方!
Ⅵ 夫妻共同貸款公積金買房子,現在准備離婚,想去掉一個人的名字,怎麼辦
國稅函[1999]391號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也就是說,只要拿著法院的判決就可以辦理房產證的改名過戶,繳納一些手續費就可以了。
Ⅶ 急:夫妻婚後貸款買房過戶給其中另一方的問題
無解。本人情況和你類似,此問題基本無解,只能在離婚協議書上清楚寫明,房子歸誰,然後後續貸款誰交,不得私自買賣之類的東西。
或者,還有個辦法,一些中介結構可以辦理。比如你們還欠銀行40w,那麼中介機構會給你這40w,先還銀行的貸款,然後你就可以更名了,然後再申請貸款,再把中介的錢還上,但是這個交給中介的手續費相當的高,可能要幾萬塊,而且我總覺得不是很靠譜,怕被騙,請謹慎。
Ⅷ 婚後貸款買房,現在要離婚,具體怎麼做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里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