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共同貸款妻子是第一貸款人,我們現在要離婚,貸款怎麼還
夫妻共同貸款妻子是第一貸款人,現在要離婚,雙方協商還款,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即使法院判決後,銀行也有權主張離婚後的雙方按貸款合同約定還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貳』 夫妻共同財產申請判使用權,按揭貸款怎麼還
問題描述呢?我沒有理解你的問題。假設,你離婚。跟你愛人爭奪房子。首付是誰的。房子就判給誰?
假設首都五十萬。是對方出的。房子歸對方。但是結婚幾年。離婚前按揭是兩個人付的。那麼就要讓對方給你錢。還要按照房子現在的價格支付。判決後。房子歸誰。按揭就是誰給。
但是離婚後。房子還是兩個人共同的。但是一個人使用。那就復雜了。還是按照產權支付按揭。同時使用方。還要支付對方房租。當然使用方有一半兒的產權。房租可以少給。或者房租直接算到按揭里。
『叄』 夫妻一方貸款,銀行要求另一方出具共同還款聲明或承諾書,有依據嗎
有依據的,銀行這是要求有一個共同還款人,但也不一定要夫妻。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在同一個戶口下的直系親屬。
共同還款人具體介紹如下:
1.共同還款人是指在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本息時的第二還款人,只有債務沒有權利,是主債務人之一。
2.共同還款人一般是借款人同戶口下的直屬親戚,如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或有經濟來往公司和公司法人的股東們等……與擔保人相似但又不同於擔保人。它可以在不經過法律訴訟在借款人無力償還銀行債務時直接要求共同還款人履行還償借款人銀行債務的義務。
3.一般共同還款人是在銀行認為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存在無法按時足量還款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借款人找共同還款人。
4.共同還款人雖然可能還了款,但並不一定享受房屋的所有權(需要房產證上有名字才能享受房屋的所有權)。
『肆』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貸款房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3、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關於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的相關內容,更多信息可以關注建築界分享更多干貨
『伍』 夫妻共同財產申請判使用權,按揭貸款是歸使用一方還嗎
屬於共同財產。
一、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陸』 用夫妻共同的資產貸款可以隨意一方做主借給他人嗎
算共同財產顧名思義另所權使用權能算盜竊
自知情由要求索配合否則院起訴充足證據證明知情我想證明通夫妻雙外看通應該體除非交易程明顯存惡意否則難要求院支持
『柒』 夫妻共同貸款一方可否一人承擔
一方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實際案情作出判斷,並不是所有的一方借款都屬於共同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 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 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