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離婚一方有貸款,離婚怎麼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⑵ 准備離婚了,夫妻一方要貸款,但是需要雙方收入證明,可以給嗎
如果真的要離婚,這個證明就不能給了。婚內財產共同擁有,婚內債務也要共同承擔。沒有離婚前的貸款,屬於你們共同債務,將來l離婚時,你要分一部分債務的。
⑶ 夫妻倆未離婚前,男方在銀行貸了款,離婚後,女方是否要負責還貸款
夫妻倆未必婚前男方在銀行貸了款,雖然離婚了,因為這是在婚姻期間所產生的貸款,女方也有責任負責還貸的。
⑷ 按揭房夫妻雙方沒離婚一方不在本地可以辦理嗎
可以辦理,按揭房不需要夫妻雙方都在同一城市,只要通過了銀行的風險評估就行。
⑸ 夫妻一方要貸款,另一方不同意,然後離婚,另一方與貸款有關系么
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貸的款,另一方不能舉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即使離婚了,也要承擔還款的責任後,向實際借款的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⑹ 夫妻二人離婚後沒有分戶口,一方貸款跟另一方有關系嗎
引言:婚姻是兩個人的事,也是兩個人關乎以後生活一輩子的事情。那麼如果不能夠更好的在一起好好過日子,那麼這段婚姻是沒有意義的。所以婚姻畢竟不是兒戲,結婚很容易,可是離婚後出現的種種問題你都能很好的解決嗎?
三:要利用好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成年之後婚姻是每個人的必備選擇,但是不是說婚姻就是束縛一個人的牢籠。如果兩人在一起並不愉快,是可以通過法律手段進行離婚的。然而如果離婚後,另一方犯了錯誤,或者是欠款巨多,而要求另一方共同賠付的話。如果另一方願意那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願意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因為法律在雙方離婚之前,已經將個人財產和私人所有財產都已經劃分好。
⑺ 夫妻沒離婚一方不經過另一方同意可以貸款買房嗎
你好,夫妻必須一同貸款,如果其中一方真信有問題,另一方是不能單獨貸款的,貸款的時候有很多你們這種情況,一般的人採取假離婚
望採納,謝謝
⑻ 夫妻共同貸款,後離婚,一方要解除貨款如何操作
銀行貸款不管你們離不離婚?一方要拒絕貸款,那就你們夫妻雙方商量好就行,即使你們商量好了,任何一方也脫不了與銀行的關系
⑼ 假如夫妻沒離婚前,一方貸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你好,如果用於家庭經營或共同生活的,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於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二、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三、個人債務,是指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並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四、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1)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於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麼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⑽ 夫妻雙方離婚後未分戶一方辦理貸款另一方有責任嗎
離婚後貸款是個人行為,您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