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貸款是否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⑵ 因損害賠償所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王某訴與李某離婚一案中,牽涉到一筆3萬元的貸款問題雙方糾纏不清。原來,此筆貸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負主責並且受傷,因無錢治傷和賠款,向銀行貸款3萬元,其中1萬元用於自已治傷,另2萬元用於賠款。現雙方因感情問題,王某起訴與李某離婚,庭審中雙方對此筆貸款應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各執已見,王某主張此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因自已出事故所貸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而李某則主張此是王某個人事故責任貸款,所貸款並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屬王某個人債務。
評析:合議庭在審理後,對此筆債務應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認識不一。
一種觀點認為,此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此筆貸款並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王某因個人責任治傷、賠款所用,應為王某的個人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此債務中用於治傷的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用於賠款的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一方不論因何因所傷或病,相互之間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顧和關愛的義務,一方因傷或病需要治療而又沒錢時,另一方應當出錢為其救治,這是一種法定義務,就是從道義上來講也是應當的;關於賠款部分,此是一種侵權責任的法律後果,是責任人的個人責任,因此後果而貸款,應為個人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此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養的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夫妻,不論任何一方出現事故,另一方應當然地負有幫助和扶助的義務,本案中王某的侵權行為必竟不是其主觀上的故意而為,所以,對其因過失致你傷害而貸款賠償所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即用於自己治傷的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用於侵權賠償的部分則不宜認定為共同債務。
⑶ 夫妻雙方一起購買按揭房子,妻子悄悄拿按揭合同私下貸款,貸款的錢私下使用後,這貸款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
屬於共同債務,如果你們沒有做過婚前公證,債務獨立。
就算你做過婚前財產工作債務獨立,對於第三方來說,對於你們婚後債務獨立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給你妻子,在法律上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⑷ 銀行貸款必須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嗎
要看貸款的用途,如果是用於家庭開支或者共同生活開支的,就屬於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⑸ 夫妻共同借貸要是還不上,妻子要不要付法律責任
如果是婚姻內,貸款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然要雙方簽字了。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即使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處理的基本原則都是將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夫妻兩人沒有借貸的合意,或者借款沒有用做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債務就可以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准,而由於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之間是有家事代理權的。夫妻共同債務其實是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的范圍內,如果有證據證明錢款的使用超出了這個范圍,妻子就不需對債務負責。
(5)老婆貸款防水夫妻共同債務嗎擴展閱讀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⑹ 房產證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
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的名字 那麼應該是屬於共同債務的 求採納
⑺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貸款 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有證據顯示夫妻二人認同或簽字,法院一般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一方債務數額較大,且不是用於生活必須費用,另一方並不知曉的情況下,法院則按不會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參考最高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最新若干解釋。
⑻ 夫妻一方私自在銀行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若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是個人債務,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不能證明,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網路-婚姻法
⑼ 老公欠的貸款老婆不知情,老婆需要承擔還款義務嗎
大多數的夫妻在結婚之後所掙下來的財產也就屬於共同的財產,這只是在兩人互相信任的同時。而有一些人可能就特別的自私,瞞著老婆在外面欠下很多貸款,另一方都是不知情的。這種情況很多人都會有疑問,這屬不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其實老公欠的貸款如果老婆是不知情的,老婆還要承擔這種義務,確實是對女方很不公平。
根據現實社會綜合情況來看,想要維持好一個家庭的和睦財務問題,確實是最大的保障也是維持婚姻最好的一種方式。因為在婚姻的生活中,兩個人想要共同的去維持,在這個過程中就會產生很多的矛盾。夫妻二人一定將個人的財物都處理好,這樣生活才會更有意義,畢竟家庭美好對感情也比較和諧,婚姻也比較有意義。
⑽ 丈夫瞞著妻子貸款,離婚的話,妻子需要承擔債務嗎
如果能證明丈夫背著妻子貸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或妻子不承認是夫妻共同貸款則沒有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