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結婚後男方借的錢是共同債務嗎
關於借來結婚的錢算不算是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視情況而定,因為根據我國的習俗,辦理登記結婚和辦結婚酒席,通常是分開的,有可能是先領證再辦席,也有可能是先辦席再領證。如果是先辦理了結婚登記,再辦結婚酒席的話,借來的錢就應當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先辦席再領證的話,借來結婚的錢就不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成立首先要以夫妻關系為基礎,然後再看是否是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而舉債,以及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如果在借錢時是由夫妻兩人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進行了追認,那麼該債務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❷ 結婚以個人名義去銀行貸款還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後貸款,若用於家庭開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雙方都有償還的責任。
屬於共同債務的范圍 民法規定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
❸ 請問領結婚證後,我為舉辦儀式和購買結婚用品等等借款7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1、用於結婚的錢4.5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2.5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跟親屬借款時一般要夫妻共同簽字,法庭才會支持的,如果沒有借條,女方也認可這筆債務的也可。
3、如果你認為她有過錯,那麼就需要有證據來證明。離婚時有過錯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不分或少分。
❹ 領證前男友貸款八萬領證後屬於夫妻共同償還嗎
你好,夫妻在結婚前無論是欠下的債務,還是擁有的財產都是屬於本人的,不會是夫妻共同擁有的,所以在結婚領證以前男友欠的八萬元應該歸男方所有,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夫妻共同償還的。
❺ 領證後結婚辦酒席借的錢算夫妻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十六條【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❻ 領證後借錢買的車(沒有欠條)算共同債務嗎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作為《解釋》的開篇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範的深刻用意。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條規定與《解釋》第一條相呼應,從合同相對性原則出發,強調在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之前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避免事後引發紛爭。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出台,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補充和完善,扭轉了婚姻存續期間債務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局面,保護了非舉債配偶方的合法權益,增加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
現在,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邏輯是:
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圍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債務。
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對於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就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引用網路流行的段子來表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
1、老公老婆共同簽名=共同還債;
2、老婆事後承認追認=共同還債;
3、老公個人借錢為家裡買日常生活用品(買菜買衣服看病等)=共同還債;
4、老公名義借錢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舉證用於家庭--出借人如果舉證失敗=老婆不要還錢。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首先,債權人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系需要盡到舉證責任,例如舉證《借條》、《借款協議》,並且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簽字,或者雖然在簽訂《借條》、《借款協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後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例如出具《還款承諾書》等。
其次,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根據「家事代理制度」,對於日常家事范圍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對於債務是否屬於日常家事范圍,應結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對於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於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新司法解釋與過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對司法實踐影響最大的變化是將借款用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舉證債務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較困難的,新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該項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有利於引導債權人對於大額債權債務實行共債共簽,體現從源頭控制糾紛、更加註重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符合當下的社會現實和公眾期待,也有利於強化公眾的市場風險意識。
▌四、律師建議
1、對於債權人而言:
當准備出借款項的時候,不僅要考察債務人個人的償還能力,還應該考察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為減少風險,增加債權的安全性,讓舉債人夫婦共債共簽是最穩妥的方案。
2、對於夫妻舉債一方而言:
為明確債務由個人承擔還是夫妻共同承擔,在借款時就應當對舉債用途和借款流轉明細做出詳細安排。若債務已經形成,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盡快搜集證據證明借款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要求另一方配偶謹慎對待該債務,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債權人通過某些如電話錄音、簡訊的形式固定追認債務的意思表示;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個人債務,則可以用書面協議、電話、微信、簡訊或郵件等方式將所負債務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認。
3、對於非舉債配偶方來說
對於配偶的借款行為應當予以謹慎,一旦與配偶共同簽署借款協議或追認配偶的債務,將面臨承擔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被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則無法避免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債務形成後也要小心謹慎,避免被債權人固定事後追認承諾還債的證據。
❼ 已經領了結婚證 是男方交的首付一起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只要一起還貸款就屬於共同財產,購房時間在領證之後更加准確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