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這要看具體情況及貸款的用途,如果是用於共同生活,則是共同債務;如果是用於經營,且經營收入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則屬於個人債務.
㈡ 銀行貸款必須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嗎
要看貸款的用途,如果是用於家庭開支或者共同生活開支的,就屬於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㈢ 夫妻一方貸款算不算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可以看出,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第三方發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說的,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㈣ 夫妻雙方用一方房屋貸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這個貸款的前提是房子抵押時要夫妻雙方簽字借款才能抵押,所以這個債務一定是夫妻雙方的,不可能分開的,除非是用特殊辦法可以做到一方承擔債務。
㈤ 個人信用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如果是婚後,任何一方貸款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兩個人共同還債的。
㈥ 以貸還貸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要看他貸款用來干什麼?
以貸還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個人行為.
而且套路貸屬敲詐勒索罪
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依法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即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行為。《指導意見》還指出,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於行為特徵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能超過年化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超出部門法律不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針對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嫌通過「虛增債務」「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行為提出了審理思路:應予以刑事打擊。
㈦ 銀行房貸夫妻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嗎
婚後共同貸款購房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